○○○醫院診所勞動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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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勞動契約範本
醫院診所(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類型:
□不定期契約甲方自 日起僱用乙方為
(請填職稱,例如:藥師、會計
□定期契約:甲方自 日至 日,僱用乙方從事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摘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
臨時
性工作:係指
無法預期
之非繼續性工作,其
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者。
二、
短期
性工作:係指
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
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
季節
作:係
受季節性
原料材料來源或
市場銷售影響
之非繼續性工
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
者。
四、
特定
性工作:係
可在特定期間完成
之非繼續性工。其
工作期間超過一年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例如藥師工作1.藥品調劑及交付2.藥品存貨及有效日期盤點3.患者藥
品衛教與諮詢4.其它與上列各項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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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
或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之特定地點:
四、工作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
1.乙方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 8時,每周不超過 40 小時上下班須依員
工出勤確實刷卡或紀錄。
2.得視甲方業務需要乙方應配合採輪班制或變形工時以彈性調整每日
上下班工作時間
3.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未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私自調動,若
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而超過法令工時者,屬個人失職之務。
4.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 11 小時。
(二)延長工作時間:
1.延長工作時間在 2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
加給
3
分之
1
延長工作時間在 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
加給
3
分之
2
2.延長工作時間後,經乙方同意可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轉換補休事宜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
例假
國定假
特別休假
必要照常工作工資應依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
假休息。
4.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應計入勞動基準法 32 條第 2項所定延長工作
時間總數(即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時、1日工時不得
超過 12 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外不計入。
五、工資:
(一) □工資採「按月計酬」,甲方每月給付乙方工資 元。
□工資採「按時計酬」,甲方每時給付乙方工資 元。
(二)經乙方同意發放工資時間如下,如遇例假或休假則:
□提前 □順延:
□每月一次於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之工資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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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金額得視每月給予之薪資做適度調
整,乙方同意且充分了解,並要求甲方依據相關法令投保。
()
加班費
民國10611日起加班費部分總共分為工作日加班國定假日
班、例假日加班跟休息日加班 4種情況計算,計算範例如下:
假設乙方月薪為36,000元計算日薪為1,200(即月薪36,000
/30 =1,200 )時薪為 150 (即日薪 1,200 /8 小時=150 )
據此計算各類加班費如下:
1.
工作日加班:
2小時加給 11/3,之後加給 12/3,如果勞工加班 4小時:
(150x1 1/3x2=400 元)+150x1 2/3x2=500 元)勞工可以拿到
900 元加班費。
2.
國定假日加班:
給加倍工資,未滿 8小時以 8小時計算
乙方只要有出勤
不管加班幾小時
,加班費都為 1,200 元。
3.
例假加班:
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可加班。除了要給加班工資之外,
再加補
休一天
加班未滿
8
小時
仍須給
1
日工資
勞工只要有出勤,
不管加班幾小時
,加班費都為 1,200 元。
4.
休息日加班:
2小時加給 11/3之後加給 12/3,未滿 4小時以 4小時計,
以此類推。
9
12
小時還需加給本薪工資
乙方如果加班 8 :( 150x1 1/3x2=400 元)+150x1 2/3x6
=1,500 元,勞工加班費為 1,900 元。
乙方如果加班 12 小時:150x1 1/3x2=400 元)+150x1
2/3x10=2,500 元)+150x4=600 元),勞工加班費為 3,500 元。
六、例假、(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的給假:
(一)例假:乙方每工作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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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定假日:除甲乙雙方同意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外,乙方均應休假。
(三)特別休假:
1.乙方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為滿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
特休日期由勞工排定之
,但甲方基於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乙方
因個人因素
與乙方協商調整。
3.
甲方應於乙方符合特休條件時
依法告知乙方排假之事宜
4.
乙方之特休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甲方應於年度結算時折算
工資發給乙方
6.
甲方應將乙方每年特休之休假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
記載於勞
工工資清冊,並請乙方簽名確認
,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乙方。
七、請假: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八、終止契約:
(一)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 11 條各款或 20 條情形之一者應依同法
16 條、第 17 條、第 84 條之 2勞工退休金條例》 12 條規定
辦理。
(二)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
預告 乙方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不發資遣費
(三)乙方預告終止契約:(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適用)
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1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本契約,
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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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預告終止契約:(不定期契約)
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2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契約時,其
預告期間應準用同法第 16 條第 1項規定。
(五)乙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經
預告甲方終止契並得依同法第 17 條、第 84 條之 2《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請求甲方給付資遣費。
九、退休:
(一)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 53 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二)乙方勞動基準法 54 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強制乙方退
休。
(三)退休金依乙方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分別
辦理。
十、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福利:
(一)甲方應依法令規定,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加入勞
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
定。
十二、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口頭或書面規則或規章辦理
十三、服務與紀律
(一) 乙方應遵守甲方口頭或書面規則或規章,並應謙和、誠實、謹慎、
主動、積極從事工作。
(二) 乙方在外之言
(
包括網際網路
)
不可損及甲方之名譽或形象乙方若
有違反本約定情事,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三)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醫藥專業、人事管理、衛材資訊,以及任何有關甲
方之營業上技術上等秘密均不得洩漏之
(
包括以電子郵件夾帶或寄出
至非甲方同意之電子郵件信箱將紙本複印掃描交非甲方同意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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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頭講述之方式洩漏予他人
等等情形
)
退職後亦同乙方若有違反
情事,除應負違約責任之外,尚應依《營業秘密法負相關之民、刑事
責任。
(四) 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五)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十四、安全衛生;
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關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團體協約、工作規則、人事規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契約修訂: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七、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經雙方合議簽屬留存於工作單位。
立契約書人:
方:○○○○○診所(蓋醫院診所關防)
人:○○○(簽名蓋章)
統一編號:
方:○○○(簽名蓋章)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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