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
【營養師】
勞動契約書(稿)
簽約人員:○○○
中華民國114年9月○日
目錄
一、契約期間 2
二、工作項目 2
三、工作報酬 3
四、工作地點 3
五、工作時間 3
六、給假及請假 3
七、迴避進用 4
八、終止勞動契約 4
九、退休 4
十、職業災害補償及普通傷病補助 4
十一、保險與福利 4
十二、服務與紀律 5
十三、安全衛生 5
十四、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5
十五、法令之補充效力 5
十六、契約修訂 5
十七、契約爭議之處理 5
十八、契約之存執 5
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
【營養師】勞動契約書
依據連江縣政府110年12月1日府行庶字第1100050893號函頒契約範本修訂
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甲方)及○○○(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勞動契約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甲方自民國114年○月○日起僱用乙方為○,新進人員試用期間為30天,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甲方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僱用乙方為南竿鄉三校群(介壽國中小(含附設幼兒園)、中正國中小、仁愛國小)聯聘【營養師】,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新聘人員試用期間為30天,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工作項目: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並服從甲方工作指派及規定,從事下列工作:
營養師:辦理學校午餐相關業務,包括營養午餐業務、廚房衛生管理及校園食品管理等相關業務,詳細工作如下:
治療或營養食譜作業之規劃與監督、營養分析。
開立營養午餐菜單送審與協調確認等相關業務。
負責規劃食品及營養計畫,用餐人數統計與品量掌控。
協助辦理廚務人員教育訓練與衛教訓練。
營養午餐食材成本掌控與量能控管統計分析。
營養教育與營養推廣方案之參與、營養衛教等業務。
營養方案之規劃與協調,協助國中小食品保健營養教育推廣業務。
南竿區三所學校校園食材平台登錄(食登、智餐及智登3套系統)
南竿學校駐點與巡迴輔導相關業務。
其他與餐食配膳相關之行政庶務工作。
經費來源:
□地方政府全額負擔經費
□中央補助地方配合自籌款:
■中央全額補助: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
□其他:
乙方薪資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辦理。惟甲方有另訂支薪標準且經連江縣政府或經費補助單位核備者,從其規定。
薪資:
年終工作獎金:依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主要勞務提供地點為甲方所屬校務區域。
中正國中小及仁愛國小為營養午餐南竿三校校群聯盟衛星學校,必要時應配合業務之需要,赴衛星學校協助辦理契約第二點與營養午餐相關之業務。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每週不超過40小時,其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同意配合甲方之工時要求,或併採調整部分國定假日之方式協議調配如下:
■週休二日制(按月給付):每月工作天數依民國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上班日。(調整放假日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辦理)
上班、下班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到勤為8時至中午12時,下午到勤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退勤。午間休息時間經甲、乙雙方協議得適度調整之;惟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到勤時間全日應滿8小時(由甲方總務處事務組採彈性調整辦理)。
甲方得視業務需要,採取輪班制或彈性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及加班費計算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給假及請假:甲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乙方並依相關事實且有請假之必要時,得依甲方所要求之請假程序(辦法),辦理請假手續。
甲、乙雙方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者,不在此限。」及第二項「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臨時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之規定。
乙方承諾(如後附具結書)非屬前項應迴避進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之服務及考核應遵守甲方人事管理相關規定,並應重視倫理與主動積極參與工作。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技術、服務對象個人資料上之秘密,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其主管同意,不得擅離職守。
乙方應接受甲方所舉辦之相關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
乙方於契約期間所從事甲方所辦理之相關研究所得之智慧財產權,除非另有約定,則應屬甲方所有。
甲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對乙方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甲、乙雙方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甲、乙雙方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甲 方: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用人單位主管:總務處
地 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3號
乙 方: (填寫姓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中華民國114年9月○日
擬 任 人 員 具 結 書
具結人○○○(填寫姓名)為擔任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南竿三校校群聯聘【營養師】,茲聲明本人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之情事,若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者,願負法律及契約責任,特立具結書為證。
此 致
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
具結人:○○○(填寫姓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114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