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介壽國民中國小約用人員僱傭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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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介壽國民中小學約用人員僱用契約書

機關全銜(下稱甲方)為應業務需要僱用 君(下稱乙方)為甲方約用人員,雙方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一、僱用期間: 年 個月(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與標準:(各機關視實際業務訂定,請詳填)

三、僱用報酬:

()每月薪資報酬為新台幣 元( 級 薪點)整。

()年終工作獎金為新台幣 元(年終工作獎金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下列應視年度預算是否編列始得明訂於契約內

()休假補助費(依年度休假天數核實辦理,並依預算是否編列辦理。)

四、受僱人應負之責任:在僱用期間,乙方願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甲方得隨時解僱,並得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方得終止契約。

五、甲、乙雙方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條迴避進用之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六、乙方承諾(如後附具結書)非屬前項應迴避僱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甲方得以違反本契約情節重大撤銷僱用契約。

七、僱用期間,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忠心努力,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八、僱用期間不得參加連江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事業機構、各鄉公所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甄審。

九、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約用人員應由僱用機關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及全民健保,其僱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核定之工程管理費或計畫經費內支應。

十、約用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約用人員僱用期滿或計畫、工程結束、僱用經費用罄或屆滿六十五歲等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並終止僱用關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十一、約用人員給假規定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十二、乙方離職時應將工作上持用之一切文件、表冊、圖書、物品等列冊移交,如有毀損或遺失,應照價賠償,並由各單位主管負督導之責。

十三、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十四、本契約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乙份,餘由甲方分別存轉。


甲 方:

法定代理人:

用人單位主管:

乙 方:

地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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