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契約
甲方:○○○○○○公司
乙方:
茲上開立本契約書人,同意訂立僱傭契約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僱傭關係與試用期間)
僱傭關係
乙方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受甲方僱用,擔任
(職稱),每月薪資 元(含伙食津貼)。
試用期間
乙方應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先予試用,每月薪資 元(含伙食津貼)。乙方同意於上開試用服務期間,遵守甲方一切之規定,並配合甲方工作輪調。
前項試用期屆滿經甲方評定試用合格者,即依本項約定正式聘用。試用期間經甲方評定不合格者(包括但不限於乙方違反工作規則、犯有重大過失,或妨害團體績效、公司名譽等情形),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本契約並自停止試用日起失其效力,乙方不得有其他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向甲方請求資遣費)。
乙方如於試用期間欲提前終止本契約,應於 日前以書面告知甲方。乙方如違反前開規定,應按日賠償其每日平均報酬之懲罰性違約金。
本契約之其他約定於試用期間亦適用之。
(乙方應遵守事項)
乙方受僱於甲方指定之處所為甲方提供勞務,並應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服從甲方工作規則與紀律。
乙方在服務期間應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工作規則),請假、福利、出(缺)勤,應依甲方之規定辦理。
雙方約定下列事項即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一)傷害公司名譽、營運行為。(二)洩漏、散布客戶、會員等個資隱私。(三)洩漏散播公司內部資訊、工作人員、主管及老闆個人資訊隱私。(四)蓄意破壞傷害公司資產、設備或占為己有。(五)利用公司名義私下或公開做任何違法行為。(六)私自與信徒、會員、客戶接觸騷擾,或有不明金錢往來。乙方有前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薪資之發給)
甲方每月給付乙方之薪資須依法扣除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勞工依法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後,於每月 日匯款至乙方帳戶,遇休假日則提前於休假日前最後一個上班日發給。
(職務變動與遷調)
乙方同意對其所擔任之工作,甲方得依乙方之工作表現及對工作勝任程度為必要調整,乙方並同意接受經調升或調降或調遷後該職務上應得之薪金及各項加給。
(忠實義務)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不得損害甲方之名譽或權益。倘對外涉及不法行為,其所生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或有關刑事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損害賠償)
乙方故意耗損甲方設施,使甲方蒙受損害者,乙方應照價賠償損失。乙方並同意於前開情形,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且甲方毋需負擔資遣費。
乙方若因執行業務知悉或持有公司所屬以及潛在客戶之相關資料,係屬甲方所有,乙方於本契約書存續期間內及終止後,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攜出或刺探。
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之規定辦理交接,將業務上所掌管之文件、資料、圖表、物品、財產等歸還甲方。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者,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書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簽約時雙方所載之地址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達之時,雙方均無異議。
(管轄條款)
甲乙雙方僱傭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協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應秉持誠意就本協議所生之紛爭進行協商解決。如果紛爭無法獲得圓滿的解決時,雙方同意此紛爭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其他)
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經雙方詳閱確認無誤親筆簽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接簽署頁)
立書人(甲方):
代表人: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立書人(乙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