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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
立合約書人: (下稱「甲方」)
(下稱「乙方」)
茲因甲方雇用乙方提供勞務,乙方於受僱期間將取得、接觸或知悉甲方認為
具有機密性或甲方依約對第三者負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為維護雙方權益與釐清
權利義務之關係,雙方爰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茲遵守:
第一條 機密資訊之定義
本契約所指「機密資訊」係指乙方於受僱期間內,因使用甲方之設備、資源
或因職務關係,直接或間接收受、接觸、知悉、構思、創作或開發之資料及資訊,
或標示「密」字或其他類似文字經宣示為機密者,不論其是否以書面為之、是否
已完成,亦不問是否可申請、登記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例如:
(一)生產、行銷、採購、定價、估價、財務之技巧、資料或通訊,現有顧客及
潛在顧客之名單及其需求,甲方受僱人、顧客、供應商、經銷商之資料,
以及其他與甲方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
(二)產品配方、設計以及所有相關之文件。
(三)發現、概念及構想,例如研究及發展計劃之特色及結果、程序、公式、發
明以及與甲方產品有關之設備或知識、技術、專門技術、設計、構圖及說
明書。
(四)其他有關甲方之營業或其他活動之事物或資料,且非一般從事類似事業或
活動之人所知悉者。
(五)由於接觸或知悉上述各項資料或資訊,因而衍生之一切構想。
(六)其他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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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機密性資訊之保護
乙方對於甲方之機密資訊應保持其機密性,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或依乙方
職務之正當履行,不得交付、告知、移轉或以任何方式洩漏第三人或對外發表,
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所利用或使用之,離職後亦同。
第三條 機密資訊使用之要件
非經乙方前僱主或他人之書面授權,乙方就其在甲方之職務行為,絕不引用
或使用任何專屬於乙方前僱主或他人之機密資訊;乙方並保證不將他人之機密資
訊揭露予甲方使用。
第四條 機密資訊之告知
乙方因職務收到他人之機密資訊時,應告知甲方相關主管部門,對該他人之
機密資訊並應依該他人與甲方約定之保密規定及本合約之規定履行。
第五條 保密責任之解除
甲方或機密資訊之所有人對外公開其所擁有之機密資訊時,乙方始解除該機
密資訊之保密責任。
第六條 契約履行之告知義務
乙方於受僱甲方前如有簽署任何文件,致其無法履行委任合約及保密條款之
規定時,應於簽訂本約同時告知甲方,否則乙方即應完全並確實依聘僱合約及保
密約款之約定履行。
第七條 對第三人機密資訊之保護
乙方對於甲方與第三人合作所負之保密義務,亦同意與甲方負相同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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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盡最大的注意義務加以保護,以避免發生違
約之情事。
第八條 違反保密義務之損害賠償
若乙方違反本合約之保密義務時,甲方得立刻終止與乙方間之勞動契約,乙
方除應賠償甲方之損失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元予甲方。
第九條 持有資料之返還
乙方於在職期間所持有甲方或有業務關係第三者之資料(不論是否屬機密資
訊),均應於離職時一併返還予甲方,不得擅自銷毀、變更或持有,若有違反,
其賠償責任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第十條 在職期間競業禁止
乙方於本合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
(二)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包括直接投資、間接投資或任何其他投資形式)
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三) 於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事業擔任受僱人、受任人或顧問。
第十一條 在職期間之忠誠義務
乙方於本合約存續期間,應忠實執行公司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若未經甲方之許可,收受
甲方之經銷商、委託生產製造工廠等與甲方有交易及合作關係之第三者之回
扣、贈與或其他無償給付,則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甲乙雙方之僱傭契約,乙方
另同意無條件支付甲方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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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違反在職競業禁止之損害賠償
乙方違反前二條之約定者,如經甲方以書面通知停止其行為而仍未改正時,
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應另行支付相當於乙方二個月之薪資
(以其離職前六個月平均薪資為準)之懲賠性違約金予甲方。
第十三條 離職期間競業禁止
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起二年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不得從事與甲方公司相
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惟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從事任何工作期間,甲方
應依勞工局所規定之每月最低薪資,貼補乙方生活。
第十四條 違反離職競業禁止之損害賠償
乙方違反前一條之規定者如經甲方以書面通知停止其行為而仍未改正時,
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應另行支付甲方新台幣五十萬做為懲
罰性違約金。甲方未依前一條規定補貼乙方生活費達一個月者,除應補給所積
欠之補貼金外,視為甲方同意乙方得不受前一條離職競業禁止之限制。
第十五條 準據法與合意管轄
本合約書之成立、解釋及履行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同意因
本合約所生之或與本合約書相關一切法律行動或訴訟,台灣 地方法院有
第一審管轄權。
第十六條 附則
(一) 本合約未盡事宜,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二) 本合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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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約書人
甲 方:公司名稱: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乙 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意:內文為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
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需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