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皆歸屬乙方所有。
(2) 職務上或與職務相關非利用乙方機密資訊、機器設備等完成之 IP,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
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皆歸屬乙方所有。
(3) 與甲方職務上無關,亦非利用乙方機密資訊、機器設備等而完成之 IP,經第三方公正單位
(法院)認定與乙方業務有關時,甲方仍有所有權,但乙方得免費使用。惟乙方不得授權他人
使用該 IP,甲方亦不得再授權乙方以外第三人使用。若甲方欲處分該 IP 時應先通知乙方,
乙方享有優先承購權,否則視為甲方違約,雙方絕無異議。
2.依前項約定如屬乙方所有 IP 之智慧財產權者,於完成 IP 時,甲方應簽署相關申請文件。如甲
方離職後,亦應無償且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為取得或維護該 IP 之相關手續,如有無法聯絡甲方
或甲方不配合協助前開手續之情形,甲方茲同意於此情形即授權乙方全權處理該 IP 之相關手
續。
3.甲方於受聘期間所完成之各項 IP,不得有故意抄襲、模仿、侵害或重製他人 IP 之情事。
五. 競業禁止
1.甲方於任職期間內,非經乙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下列之行為:
(1)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為自己或第三者經營與乙方或乙方關係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2)為與乙方或乙方關係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事業之無限責任股東、執行業務股東、董事或經理
人,或為行號之顯名及隱名合夥人。
(3)擔任與乙方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之受僱人、經理人或顧問。
2.甲方於離職後一年內,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乙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事業之受僱人、
經理人、顧問或其他任何職務,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誘使乙方在職員工離職至與乙方或乙方關係
企業相同或類似事業擔任任何職務。
六. 網路合理使用及電腦管理
甲方同意並認知乙方提供員工電腦硬體軟體設備與使用網際網路及電子郵件之主要目的在於協助
員工完成其職務上之工作,員工亦得在合理狀況下因私人目的使用網際網路,基於前述原則,甲
方同意乙方得為適當的監控與管理電子郵件、網際網路及各項與資訊相關的軟硬體設施,以確保
乙方公司運作順暢。甲方同意切實遵守資訊安全(包括但不限:電子郵件、電腦軟硬體及網際網
路)相關之規定。
七. 誠信經營
甲方承諾將確實遵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乙
方制定之《誠信經營守則》、《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及相關誠信經營政策,於執行業務
過程中,除基於正常商務、社交、業務或其他需要,在不逾越當地社會規範、法令規定、正常禮
俗或公司規定且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者不在此限外,絕無藉由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
交易行為之理由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
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另藉由配偶、二親 等以
內之親屬或他人名義收受者,亦屬禁止範圍,如有違反,願依相關法令及乙方工作規則或管理規
章規定辦理。
八. 違約之處罰
1.甲方如違反本合約之各項約定時,除甲方為在職員工時應依公司相關規定論處外,無論甲方是
否在職,如使乙方受有損害或遭第三方求償時,甲方並應承擔相關民、刑事責任(包括且不限
律師費等)。
2.甲方若違反本合約第五條之規定時,應無條件給付或返還乙方於甲方受聘期間給予之特別獎金、
紅利、無償配股、技術股,及乙方對甲方所投入之專業培訓成本,以及其他非經常性薪酬之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