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甲方: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機構名稱) 執行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甲方: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機構名稱) 茲乙方申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經甲方審查同意在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提供經費補助乙方執行,並議定條款如下,以為共同遵守: |
一、本次甲方補助乙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共計____件,補助經費共計新台幣(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請依甲方通知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附表一)及補助費請款明細表(附表二)中所列核定之總金額填具),補助之詳細項目以甲方核定之經費核定清單(附表一)及審查通過之計畫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為準。於乙方收受合作企業繳交之配合款及應繳交甲方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後(應用型計畫一律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開發型計畫視乙方與合作企業之約定,應繳交金額詳見計畫核定清單),由甲方依乙方按規定檢附之請款資料,分二期撥付乙方專戶存儲於國庫或其代理國庫機構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甲方得隨時查核經費動支情形。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詳如附表一:計畫經費核定清單企業配合款欄所列金額),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全額撥付乙方專戶存儲核實動支。乙方必須負責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如期撥付,其經費變更及報銷處理,由乙方自行向計畫合作企業辦理,不得與甲方補助經費混淆,且合作企業配合款之運用仍須符合甲方之相關規定。乙方若未依照本合約所訂期程取得合作企業配合款者,甲方得中止該計畫之執行,停止撥付該計畫之補助經費,並得終止本合約。 三、乙方對甲方所補助計畫各項費用之核發,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或辦理相關程序。 |
四、本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乙方應將各產學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連同收支報告表、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函送甲方核銷。但經甲方徵得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之機構,原始憑證得免送核,惟乙方應妥為保管原始憑證,以備甲方隨時查核。原始憑證應貼於黏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應附註中文,並經乙方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例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暨計畫主持人等)蓋章。各計畫如有結餘及計畫經費專戶存儲所產生之孳息,應如數繳還甲方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不繳回。 |
五、本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乙方應向甲方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辦理相關登錄作業。 二年期以上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甲方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檢附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電子檔)。 六、以調查法(如面訪、電話訪問、郵寄問卷等)進行之計畫,乙方應將研究成果報告、資料讀我檔、空白問卷、過錄號碼簿(CODEBOOK)、電腦資料數據檔、資料欄位定義程式(SAS、SPSS或其他統計程式)等及調查資料檔案利用授權書各一份逕送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調查研究專題中心」。 七、乙方同意其所繳交之研究報告,無償由甲方及其附屬單位視需要自行或同意第三人不限地域、時間或次數,以任何方式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散布、傳送、發行或公開傳輸俾供檢索查詢。 |
八、乙方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應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乙方內部採購規定辦理。 乙方亦得參照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驗收等採購程序。 甲方為監督科研採購,得於事後採抽樣選取若干案件辦理書面或實地查核,乙方應予配合。 乙方有「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核減補助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其情節重大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
九、乙方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乙方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 前項核准文件及採購應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
十、乙方執行本計畫時,其有關之執行期間、經費分配、支用、核銷、變更及延期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上開規定修正時,亦同。 |
十一、研發成果歸屬詳計畫核定清單。 乙方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給乙方之比率,以不低於甲方補助本計畫之出資比率為原則。 研發成果由乙方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乙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專利申請、技術移轉等授權事宜,並應約定合作企業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不得拒絕。 十二、乙方、計畫主持人或合作企業在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在利用研發成果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不得引用甲方之名稱、會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甲方與乙方、計畫主持人、合作企業及研發成果運用有任何關連。乙方應在合作契約中要求合作企業遵守相同規定。如乙方、計畫主持人知悉合作企業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通知甲方。 研發成果若已申請專利者,於尚未獲准專利前,乙方應要求被授權人於應用研發成果所製造之授權產品或其包裝容器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十三、乙方與合作企業之合作契約應約定,因合作企業違約而終止或解除合作契約者,該合作企業不得主張本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何權益,合作企業已撥付之配合款及所繳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均不予退還。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 |
十四、乙方運用研發成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逕行或依申請,要求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應配合辦理不得異議:(一)乙方、研發成果受讓人、專屬被授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未運用研發成果或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者;(二)乙方、研發成果受讓人、專屬被授權人運用研發成果未能達到或符合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衛生之要求;(三)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 |
十五、甲方依前條規定行使該項權利,應先以書面通知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專屬被授權人。乙方及研發成果受讓人、專屬被授權人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經甲方准予展期者外,屆期不答辯或答辯理由不成立者,甲方得逕予處理。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就甲方之決定,不得對甲方為任何權利之主張或損害之請求,並應配合為權利之移轉或授權。 |
十六、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依甲方指定之日期及指定之方式,就研發成果之產生、管理及推廣運用情形,定期向甲方提出彙報。 |
十七、乙方執行本計畫如有固定資產之添置,應由乙方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入財產目錄,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
甲方補助乙方計畫內所購置之非消耗性設備,乙方同意於計畫完成後,或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由甲方視實際需要,要求乙方撥借其他機構使用,以免閒置。 |
十八、計畫執行期間,乙方應負責管理與維護實驗環境之衛生及安全,如涉及人體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基因重組實驗、基因轉殖田間實驗、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實驗、動物實驗者,應確實督導相關實驗操作人員遵守相關規定及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如因執行本計畫而致他人之生命、健康、財產上或任何權益受侵害,或使環境受衝擊時,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與甲方無涉。 |
十九、執行機構暨首長(或代表人) 及計畫主持人對所執行之研究計畫負有保證之責任。如未能履行本合約書規定者,甲方得視情節停止撥款,或併向乙方追還已撥付之款項,亦得視情況暫停乙方或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申請案;如發現預期結果不能達成或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結束計畫,終止或解除合約,並向乙方收回未支用之款項。乙方如發現某一項計畫主持人有不能履行本合約之情事者,應即停止該項計畫經費之動支,並繳回未支用之款項。該項計畫終止執行,不影響其他計畫之執行效力。 |
乙方如未依本合約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甲方催告仍未完成辦理者,甲方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例之管理費或於乙方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未來亦得視情形暫停對乙方之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未合規定,經甲方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
二十、乙方應督導本計畫執行相關人員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甲方要求及相關法令辦理保密事項。如列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乙方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甲方之相關保密要求。 |
二十一、甲方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乙方如未能積極配合或乙方有其他不當行為者,甲方得自次年度起減撥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甲方如發現乙方有未依補助經費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依甲方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二十二、乙方未能配合甲方獎、補助之執行與管理相關規定及本合約約定事項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之補助比率。 二十三、本計畫之計畫書及其附件資料,亦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二十四、就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於臺北提付仲裁,依中華民國仲裁法解決;如涉訟時,雙方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二十五、本合約書一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以資信守。 |
代表人:○○○(簽章) 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一○六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請加蓋關防)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執行機構首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中華民國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
〈合約附件〉
附表一: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 〈共計______件計畫〉 |
附表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費請款明細表
〈共計______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