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合約書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甲方)補助○○○(以下簡稱「乙方」)製作《○○》(以下簡稱影片),經雙方同意訂定合約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年○月○日前完成影片並繳交本契約第五條指定資料。本契約所訂期限以日曆天計算,所稱日曆天,包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第二條補助經費
一、本計畫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元整(含稅)。
二、乙方應核實動支經費,支付內容與憑證應與業務執行項目、期間相符。
三、乙方應依稅法規定,自行繳納與辦理扣繳事宜。
四、乙方受補助經費中如用於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五、乙方受補助經費之用途限於本案依計畫書所列製作期間之相關經費,不得用於財物採購。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一份,結報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如實繳回。
八、結案時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核給之補助金,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本局得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經核定後,調整或維持本局原核定之補助金額。
第三條本計畫應符合「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及下列規定:
一、內容彰顯桃園城市意象及在地人文內涵,並融入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為優先,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二、屬電影劇情長片(含電影動畫長片)總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三、屬電視連續劇節目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四十分鐘以上。
四、申請補助之影視由我國影片製作業合製者,應由所有我國影片製作業共同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如有中途更換或增補合製關係或更變或增補補助公司改為其他合製公司,必須經由原審查小組及甲方同意後為之。
五、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第四條 本計畫受政府機關、公設法人獎助、捐助及補助金總額不得超過製作總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付款及結案方式
一、第一期:簽約後由乙方提交工作執行報告一份(含與主創演職員簽訂之合作意向書或製作合約影本、工作日誌或會議紀錄等)。審核通過後,檢具發票或領據(無統一發票者)向甲方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計新臺幣○○○萬元。
二、第二期:乙方於本市拍攝完成後,檢具本市拍攝景點清單二份、本市景點拍攝花絮影片光碟(HD以上規格,並應提供30秒及2分鐘版本影片各1支)二份、本市景點側拍工作照或劇照(以資料光碟存取)二份審核通過後,檢具發票向甲方請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計新臺幣○○○萬元。
三、第三期:乙方應依本合約第一條所訂期限前申請結案審核,須檢具製作完成之影片正片二份、補助成果報告書(含拍攝製作紀錄、會計師簽證之收支明細表等相關文件)一式二份。審核通過後,檢具發票或領據(無統一發票者)向甲方請領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計新臺幣○○○萬元。
第六條甲方及其所邀請之相關專家,得就計畫之進行、品質、成果、效益等與原計畫進行考核。若考核結果認為該計畫未達原計畫之預期,甲方得訂相當期限要求乙方者就該計畫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第 七 條 乙方如需申請展延,應已完成本契約第五條規定第二期款請領條件,並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經機關同意後始得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十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特殊情形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本合約所附製作企畫書、回饋計畫所載各項內容如有變更時,應事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變更,且須獲得甲方核定通知後,始得變更。
第 九 條 乙方應負責事項:
永久無償提供於本市景點側拍花絮至少10分鐘(HD以上規格),花絮影片內容應包含導演或男女主角等主創人員需各錄製30秒以上於本市拍片感想之片段。以及提供本市景點側拍工作照或劇照(以資料光碟存取),供本市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同意並提供甲方無償使用受補助影片內容做為宣傳本市之公益使用,單次使用片段不超過三分鐘。若用於其他公益宣傳使用,須取得乙方同意後為之。
無償同意甲方(或本府)於其所舉辦之影展活動或非營利活動中或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之影片,全片放映以三次為限。
影片之片頭或片尾優先位置、各項對外文宣品、廣告物、宣傳片等應依甲方規定明顯標示「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協助製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等機關識別圖樣,若有無法依本規定執行之特殊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向甲方說明並取得同意,始得以例外情形辦理。
乙方應同意配合甲方邀集媒體進行探班採訪,或由甲方進行側拍紀錄,以為非營利宣傳及成果留檔之用。
乙方於影片發行後,無償贈送完整版DVD或Blue-ray Disc二份以及公播版一份予甲方作永久典藏、補助成果留檔之用,並同意於影片播映一年後:授權於桃園市政府暨所屬場館公開播映或於甲方指定場所非營利性公開播映。
乙方應無償提供海報文宣或其他周邊產品至少一份予甲方典藏之用,該物內容應有主創成員如導演、主要演員等人之親筆簽名(請以不易擦拭或揮發的材質簽名)。但有特殊情形經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獲補助金總額百分之十),並與甲方簽訂本合約;履約保證金繳納形式得為現金、金融機構即期本票、金融機構即期支票等。
二、乙方應於影片經甲方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且無其他應辦事項後,向甲方申請
返還履約保證金。
影片映演發行執行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含受補助影片對桃園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回饋計畫執行績效。
發行證明文件。
本合約第九條指定文件或佐證資料。
其他甲方指定文件。
乙方如需申請返還履約保證金期限展延,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展延。
三、乙方未依前款規定於期限內檢附資料者或遭撤銷、廢止者,甲方不退還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列入紀錄作為審查案件時之重要參考。
四、在受補助者非惡意申請終止契約前提下,經雙方合意解約,並待受補助者繳回已請領補助款後,履約保證金原則全額無息返還受補助者。
第十一條 製作物如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情事,致甲方遭致第三人控告、索賠時,由乙方負責抗辯,並承擔所有責任,及支付損害賠償與有關費用。
第十二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合約書或「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任何規定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廢止核准處分並追回部分補助款,或得撤銷補助且不為催告,逕行解除本合約書。乙方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且甲方不退還乙方履約保證金。
受補助者未依本契約第五條第三款所訂期限前檢送相關資料,機關得扣罰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以日曆天為單位,自所訂期限次日起算,每日依契約補助款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以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倘逾期違約金計算超過上限,甲方得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十三條 因本合約書所生之糾紛,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合約書未載明之事項,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五條 本合約書自訂約日起生效,合約書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存照。
立合約書人
甲 方: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簽約代表人:莊 秀 美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電 話:03-3322592
乙 方:
統 一編 號:
負 責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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