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辦理非國科會建教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95.04.14本校94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6.10.17本校96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2.25本校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
教育部98.5.8台高(三)字第0980077232號函備查
98.11.11本校98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12.2本校98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9.5.19本校98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為提昇本校辦理非國科會建教合作計畫之行政效率,特依教育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及「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本校各單位運用現有師資、人力與設備接受國科會以外之政府機構、事業機構、民間團體、研究機構或公司企業所委託辦理之各種研究、訓練與設計等計畫案,將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建教合作雙方須簽訂合作契約時,應由學校及校長代表簽署,除政府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合作計畫屬性於契約書中訂明下列事項: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時程並明確界定交付項目。
(二)計畫經費及付款方式。
(三)合作機構若要求學校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在訂明如有侵權事項發生時,學校應負擔之賠償範圍以計畫實際交付經費上限為原則。
(四)產學合作之智慧財產或成果應歸屬學校或與廠商共有為原則。
(五)合作機構若須使用學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者,應訂明其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
(六)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設備及剩餘經費除合約中另有約定外,應屬於本校所有,由校方納入校產管理。
(七)相關人員應迴避利益衝突;保密條款之保密責任期限如明訂於合約中,至多以計畫結束後2年為原則。
(八)學校不對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擔保其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
(九)執行計畫以有剩餘及節餘款不繳回為原則。
(十)計畫內容涉及敏感性科技、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應依「國立中山大學執行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要點」辦理。前項所定敏感性科技之範圍,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頒「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
為明確釐清法律責任的歸屬並建立對建教合作計畫之風險控管機制,所有非國科會建教合作計畫之合約均須由計畫主持人附署簽章,對校方切結,擔負所有侵權、賠償及訴訟等責任。
凡本校教師或單位接受委託執行非國科會建教合作計畫,應先填具建教合作計畫資料表、處理單、建教合作計畫執行同意書連同合約書及相關表件資料,經系所主管及院長或單位主管同意後,送研究發展處辦理簽約事宜。
建教合作計畫資料表中應填報同一期間已接受委託計畫之項數,如接受委託計畫超過3項者,執行單位主管應視情況審慎核定,以不影響教學、研究及服務品質為原則。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係指計畫之執行期間重疊達4個月以上之情形。非國科會建教合作計畫之合約書分由本校及委託單位各依所需正副本份數收執。本校部分由研究發展處抽存正本1份,另由計畫主持人及會計室各存副本1份。
計畫總經費應包括計畫執行經費及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管理費之編列方式如下:
(一)凡接受委託辦理之非國科會建教合作計畫應編列執行經費之20%作為管理費。若委託單位為政府機關,其對管理費之編列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之上限辦理。
(二)凡管理費無法依前項方式編列,其提列比例達15%以上者,授權由院長或單位主管核定;其提列比例未達15%者,須由計畫主持人填「國立中山大學辦理非國科會建教合作計畫降提管理費申請表」,惟其比例不得低於6%。降提管理費申請表核決層級如下:10%(含)以上未達15%者授權由學術副校長核決;6%以上未達10%者由校長核決。
(三)管理費編列不足時,於計畫結束後尚有節餘者,應優先提撥管理費原編列不足部份。
管理費回饋院(或單位)之比例如下:
(一)編列比例達第八條第一項中所述標準者,回饋之比例為計畫所提列管理費百分比之2倍,但以40%為上限。
(二)編列比例未達標準者,其編列比例若超過15%者,就超過部分全數回饋;其編列比例若為15%以下者,則不回饋。
管理費之運用:行政管理費係為支應計畫執行所需之間接費用,不得用作交際應酬費用、贈款及各種私人用款等支出(例如禮金、禮品、禮券及餐費等),但委託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其餘得運用於校務發展事項。
十一、凡屬需送還原始支出憑證之研究計畫,為配合計畫執行期限,3期(含)內撥款者,於第1期提列管理費,分3期以上撥款者於第2期提列;不需送還原始支出憑證之研究計畫,2期(含)內撥款者於最後一期提列,分2期以上撥款者,則於倒數第2期提列。
十二、管理費一經提列後,不得流出至其他科目支用;惟若計畫經費變動以致管理費不足時,則應補足之。
十三、本作業要點所稱計畫節餘款,係指本校各學術、行政單位及其所屬教師、研究人員所執行之專題研究計畫,其計畫已執行完畢且賸餘經費不需繳回委託機關之節餘款。
(一)節餘款之分配:
1.節餘款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者,計畫主持人分配95%;院、一級中心分配2%;校統籌分配3%。
2.節餘款金額未達1萬元者,院、一級中心分配40%;校統籌分配60%。
(二)節餘款之運用:
節餘款為研究及教學所需,主持人不得於節餘款支領其個人酬勞,運用範圍如下:
1.用以聘請助理、購買儀器、雜項費用及其他與教學或研究發展有關之費用等。
2.節餘款得支用於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學術交流參訪。
3.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
(三)節餘款之管理:
1.建教合作計畫除獲委託機關同意延長執行期限者外,其餘執行期限屆滿達一年且未辦理或通知結案者,其賸餘經費依節餘款分配方式由會計室逕予轉入節餘款專帳。
2.節餘款之使用不限定時間,每一年度節餘款經費未支用完部分由會計室直接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3.計畫主持人離職後,其節餘款專帳若有結餘,由會計室逕予轉入校統籌。惟計畫主持人退休後,獲聘為本校合聘教師並擔任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者,於合聘期間得支用節餘款,但不含主持人差旅費。
十四、計畫所聘專任助理之健勞保僱主負擔部分及離職儲金公提部分,除委託單位另有規定外,應由計畫主持人於經費中勻支。
十五、非國科會建教合作計畫之主持人應為本校專任教師、研究員或職員;協同主持人及協同研究人員則不以本校人員為限。
十六、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