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國科會補助研究學者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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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國科會補助研究學者契約書


  1. 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甲方)為執行國科會補助下列專題研究計畫之需要,聘用

(姓名) (下稱乙方)為甲方(職稱)

計畫執行單位


計畫主持人


計畫名稱(編號)


委託機關()


計畫執行期限


二、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聘用期間:

自中華民國日起至中華民國日止,契約期滿,終止聘僱關係。

參與之研究計畫因經費補助停止者,甲方得提前終止契約。

()工作內容:

在計畫執行單位,協助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之研究工作。

在計畫執行單位,執行計畫之教學或研究工作。

其他:(由計畫主持人敘明)

()工作酬金:

在國科會專案補助經費項下月致工作酬金新台幣元整。

其他:如教學研究費、機票費等補助經費新台幣元整。

()兼課或兼職:

1.乙方於聘期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2.乙方於聘期期間,得簽請計畫主持人同意並循行政程序核定者,得在本校兼課者,惟本校不另支給授課鐘點費

()差假:

1.乙方之差假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

2.乙方於差假前應依甲方規定程序簽經計畫主持人核准始得差假。

()出國:

1.乙方在應聘期間如因出國開會、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及蒐集資料等事由需出國者,應依甲方規定之行政程序報准後始得出國。

2.乙方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含例假日)為限,補助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在職比例計算。出國逾三星期部分,則核實扣發其教學研究費。但研究工作性質特殊,確有需要者,由計畫執行單位專案簽准,並報國科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工作成果:

乙方於補助期間結束或中途離職後,應於三個月內依國科會規定,線上繳交各項工作報告。乙方若違反者,致甲方遭受國科會扣除其他補助經費者,乙方應補償甲方之損失。

()相關成果所有權:

1.乙方參與計畫作業所蒐集之資料及研究所得之成果,非經甲方計畫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或公開,違者依規定終止契約;另若涉及不法利益,甲方得依法處理。

2.乙方於因計畫所產生的研究成果,應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甲方「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 保險:

乙方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被保險人資格者,應於到職時,由甲方辦理加保手續;聘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應辦理退保。

乙方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者,甲方用人單位得協助委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處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保險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甲方補助百分之六十五。如乙方不擬參加此項保險,應以親筆簽名之書函向甲方用人單位聲明。

()退休金提繳

乙方在聘用期間,甲方應依「勞工退休條例」之規定,由國科會補助經費中,每月依乙方月支工作酬金按月提繳百分之六之退休金,乙方亦得按月在其每月報酬提繳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前開甲方每月提繳報酬標準,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辦理。乙方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中全數扣除。

乙方不具本國國藉者,甲方應每月提存乙方月支報酬之百分之六為公提離職儲金,乙方提存百分之六為自提離職儲金。

國科會補助經費核定清單未列提撥退休金及離職儲金經費,甲方不予提撥。

(十一)權利義務

1.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之各項福利,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2.乙方應遵守甲方「教師守則」及「資訊倫理守則」。

3.在聘用期間,乙方願接受計畫主持人研究上之指導,並遵守甲方及國科會之一切規定。

4.乙方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任何甲方或發明人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應盡保密義務,不得自行使用或無故洩露。

5.乙方如因故須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並報國科會核備後始得離職。

6.乙方因研究或參與教學,須執行教學、指導、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乙方如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本校處理。乙方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7.其他(由計畫主持人敘明)

(十二)乙方於聘約有效期間,如有教學研究不力、其他不當行為或違反本契約應履行義務時,經甲方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甲方除得終止本契約並予解聘,及扣償未工作期間之薪資外,如另有造成甲方其他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予解聘。

(十三)本聘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甲 方:國立中山大學 乙 方:

地 址:804高雄市鼓山區西子灣 地 址:

蓮海路70號 身分證字號:

代表人:鄭 英 耀 (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請填居留證號)

甲方計畫主持人簽章: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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