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計畫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本章所稱「研究計畫」包含補助及委辦二種計畫。委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計畫則無採購法之適用,委辦計畫有管理費,補助計畫除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仍提列管理費外,通常無管理費。
二、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故研究計畫均應以學校名義承接(校長為簽約代表人),並全數納入(透過)校務基金處理。
三、經費動支一般規定
(一)建教合作計畫:依經費核定清單、委辦機關規定及本校建教合作收入經費收支管理辦法規定動支。
(二)政府機關補助專案計畫:依經費核定清單、補助機關規定、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各項經費支用,請依經費核定清單內容,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另計畫結束未支用餘額之處理,將依規定辦理或納入校務基金賸餘。
(四)科目間經費之流用:
1.國科會計畫:經費分「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四補助項目,補助項目經費如有不足或賸餘,需流入或流出至其他科目時,如流入未超過最初原核定金額之20%,流出未超過最初原核定金額30%,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學校程序簽准後辦理;惟如流入超過最初原核定金額之20%,流出超過最初原核定金額30%,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需先經國科會同意後始得流用或變更之。
2.教育部計畫:委辦經費原則上包含「人事費」、「業務費」、「國外差旅費」、「雜支」及「管理費」等五項目。補助經費依經資門分「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等三項目。經費流用依教育部個別計畫規定辦理,大致原則如下:
資本門不得流至經常門,經常門非經該部同意,不得流至資本門。
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該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研究計畫經費之業務費及雜支得以百分之十五範圍內自行流用。
3.其他計畫:經費間之流用依合約或委辦補助機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得比照國科會規定辦理。
(五)計畫結餘款之處理:
1.建教合作計畫:依「本校專題計畫結餘款分配及使用辦法」(附錄十二)規定辦理。
2.政府機關補助專案計畫:依合約或補助機關規定,結餘款繳回補助機關或留存校務基金。
四、國科會計畫經費及採購相關規定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附錄十三)
(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附錄十四)
(三)「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附錄十五)
(四)「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附錄十六)
(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附錄十七)
(六)「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及行政院國科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費金額表」
(七)「本校國科會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案財務採購程序及權責劃分規定」(附錄十八)
(八)國科會經費不得報支項目:凡與計畫執行無直接相關者,不得報支,如非計畫人員相關支出(若屬其他特殊協助事由者,請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學校內部行政程序核准辦理)、一般辦公事務費用(如配鎖、刻印、餐費及事務設備)、未經核定之設備等
五、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相關規定
(一)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錄十九)
(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附錄二十)
(三)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處理注意事項(附錄二十一)
(四)委託研究經費之支用,不得支付下列各款:
1.參與委託研究計畫之教育部人員酬勞。
2.計畫內已支領固定津貼之人員不得於計畫內再支領其他酬勞(含出席費)。
3.與計畫項目不符之費用或墊撥款項。
4.未經該部同意,逕行歸墊計畫核定前之開支。
5.購置行政事務設備(如影印機、傳真機、電腦設備)。
6.招待應酬、罰款、貸款利息及各種私人用途。
7.國外旅費。
(五)受補助機關學校,不得支給下列各款:
1.人事費:但經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內部場地使用費。
3.機關學校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行政管理費。
4.本機關學校人員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惟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含教育部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
六、支出憑證(發票、收據及相關書據)核銷相關規定:同第三章規定。
七、線上查詢:由計畫主持人至會計室網頁點選「請購及查詢系統」,輸入帳號及密碼後,查詢計畫收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