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動支與核銷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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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動支、核銷一般規定及注意事項

  1. 經費動支應事先申請,經校長核定後始得辦理(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4條),採購案件先交總務處辦理訪價。

  2. 各單位主管依業務需求在預算額度內先行辦理之案件如未獲校長核准,其款項由承辦人員負責。(教育部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應注意事項)

  3. 動支經費請示單、估價單、驗收單及發票上有關之品名、規格、數量應一致。(教育部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應注意事項)

  4. 核准之採購案,由總務處承辦人員辦理訂貨→進貨→協同需求單位辦理驗收事宜。

  5. 購置財物如為共同供應契約有供應之項目,除價格較低、功能不同或緊急需用者外,應優先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工程會釋示)。各單位如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請於請購單上註明原因。

  6. 估價單日期與請購單核准日期需比發票日期與收據日期早

  7. 辦理文宣用品採購,請於文宣品上加註本校名稱及廣告字樣。(預算法第62條之1

  8. 請款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請加註實付金額。

  9. 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請經辦()人員於更改處簽章證明。

  10. 學校為非營業單位,故統一發票以取得二聯式為宜,若取具三聯式發票,應將扣抵聯及收執聯一併黏貼核銷。

  11. 發票、收據買受(支付)機關名稱(抬頭)請寫本校名稱;收銀機發票、電子式發票,輸

入學校統一編號17873056

  1. 發票、收據上之品名、單價、數量需明列,若品目眾多,只寫「一批」或「一式」,

需另附相關清單如明細表。

  1. 委辦、補助計畫經費,應依核准內容支用,非計畫用途請勿在該經費項下報支,若

有變更應先行函報補助或委辦機關同意。

  1. 委辦、補助計畫經費應俟補助款撥入校方後再付款,於第一次請購時,請附上核准

之概算表,為避免混淆,每一單據請填明計畫名稱。

  1. 黏貼憑證正本須送補助或委辦單位時,請以A4紙張影印核章並加註「核與正本相

符,正本送〇〇機關」,俟補助款撥入後付款。

  1. 機關採購應避免使用個人信用卡或會員卡購物,以免有紅利點數不正利益之爭議,

請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釋規定辦理:機關辦理採

購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

  1. 各機關採購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對非專業採購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者,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

  2. 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3. 其餘支付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若屬零星支出,應儘量以零用金支付,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中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同意以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1. 電子發票:

  1. 同仁取據電子發票收執聯,應注意是否登載本校統一編號、採購內容及數量、單價、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倘有記載不明者應請營業人補正。

  2. 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請業務單位於洽取時,加蓋統一發票章或上財政部入口網站查詢列印廠商資料補正由於該憑證無法長時間保存,應先影印一份並核章,再併同正本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單請款。

  1. 出差旅費:依本校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辦理。

  2. 加班費:須有加班事實,本校教職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指派延長工作

者為限,每日加班時數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1. 支領加班費時,應敘明加班事由,核實辦理並請檢具加班請示單、動支經費請示

單、加班費印領清冊併同核銷,簽到表(業務單位留存備查)

  1. 加班請示單:須載明職別、姓名、加班日期、時間、時數、加班事項等,事先請示

並奉校長核准。

  1. 加班費印領清冊:填妥姓名、加班日期、起訖時間、時數、單價、金額、蓋具領人

私章,並經相關人員(含人事室、會計室)核職名章。

  1. 單價:以每小時為單位,依左列方式計算

    1. 教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

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1. 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

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1. 鐘點費:以實際擔任授課者為支給對象。

  1. 註明課程日期、起訖時間、上課之內容或科目。

  2. 填寫具領人個人領據:載明職稱、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時數、單價、金額,

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1. 內聘演講鐘點費:每小時最高八00元。

外聘演講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一、二00元;專家學者最高一、六00元。

教師鐘點費:國中每小時三六0元、課業輔導每小時四00元。

上級補助款另有標準者,依其規定。

  1. 財物,乃財產及物品之總稱,其中:

  1. 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

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

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財物標準分類)

  1. 物品: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財物標準分類)

  1. 除零用金支付外,款項應逕行支付廠商,不可先行墊付,以確保公款支付之安全。

(內審22、公庫法16、財務收支8)超過零用金額度外,若由承辦人員先行墊付

者,應簽奉核准後方可支予墊付人。(教育部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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