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建教合作(科技部)計畫案審核作業
Ⅰ.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 主2-01-01 |
項目名稱 | 國立中正大學建教合作(科技部)計畫案審核作業 |
承辦人 | 二組承辦人員分機:18222~18225 |
相關單位 | 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單位、研究發展處、總務處 |
辦理時間 | 每年1月至12月(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 | 一、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執行與核銷作業,應分別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二、研究經費經科技部核定後,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範圍內之用,如須辦理計畫經費核定項目變更或用途別流用,均應於事前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申請,經相關權責單位同意後,方得執行支用。 三、擬變更之設備項目單價超過新台幣50萬元,用途別流入、流出超過50%、50%限制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專題研究計畫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內,送科技部申請,經科技部同意後始得變更或流用。 四、研究設備費未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項目購置,亦未依規定辦理變更,除依規定辦理經費流出支用者外,應將未購置項目之研究設備費繳回科技部。另國外差旅費經費如因故未出國致未動支,亦應將款項全部繳回科技部。 五、科技部所撥科發基金補助經費(含管理費)不得作下列各項開支: 1.與研究計畫無關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2.與科技部科發基金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3.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4.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5. 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6.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六、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含專、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之約用,均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約用手續及核發工作酬金,非計畫人員不得動支計畫相關經費。 七、計畫主持人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審核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修訂,並協助承辦經費報支作業人員熟悉法令規定、瞭解經費報支程序,減少錯誤發生。 九、審核經費報支案件時,確實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倘發現原始憑證不符相關規定(金額核計錯誤、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計畫已無餘額、其他有違計畫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應將所有錯誤、疏漏向計畫主持人敘明,請其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若必須提出意見者,亦應力求具體、明確,並掌握辦理時效,每一案件會計部門退件儘量以一次為原則,但原退件事由未獲更正(補正)不在此限。 |
相關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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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 一、計畫主持人動支計畫經費須由本校行政自動化會計系統辦理支出簽證(超過零用金限額1萬元之採購案應另先辦理支出請示)、並檢附原始憑證報銷。 二、主計室審核支出簽證案是否符合原計畫申請書或核定清單所列項目,如有不符者,應簽註意見退請計畫主持人修正。 三、支出簽證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撥(付)款程序。 四、主計室於計畫執行結束3個月內,上傳各計畫經費收支情形至科技部網站,並列印各計畫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交各計畫主持人核章後,連同計畫報銷確認表寄送科技部辦理經費結案。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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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國立中正大學建教合作(科技部)計畫案審核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