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課 B04 歷史
1
國立中正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門課程自審表
申請檢定科目:
國民中學社會學習領域歷史主修專長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科
法令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27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30174973 號函
適用 104 學年度起入學之師資生;104 學年度前入學之師培生得適用之
姓名
學號
系(所)別
電話
生日
身份證字號
□補辦應繳交學分審查作業費用 50 元(列印最新成績單、郵寄證書郵資等)
類別
科目名稱
1
採認
成績
2
修 習 學 年
度
3
(如:100-1)
實修
學分數
基本應修
學分數
4
合計應修
學分數
初審審
核欄
領域核心
課程
□(1)社會學習領域概論(必)
(申請任教國中者為必修)
□有 □無
2 2
□(2)社會學習領域課程設計
(申請任教國中者為必修)
□有 □無
2 2
專
門
課
程
必
修
:
歷
史
□(3)史學方法(必備)
□有 □無
2
34
台
灣
史
□(4)早期台灣史
4
選
2
□有 □無
2
□(5)台灣社會史
□有 □無
2
□(6)台灣文化史
□有 □無
2
□(7)台灣經濟史
□有 □無
2
□(8)台灣近代史
3
選
2
□有 □無
2
□(9)台灣現代史
□有 □無
2
□(10)
台灣與近代世界
□有 □無
2
中
國
史
□(11)中國上古史
3
選
2
□有 □無
2
□(12)中國中古史
□有 □無
2
□(13)中國近世史
□有 □無
2
□(14)中國近代史
3
選
2
□有 □無
2
□(15)中國現代史
□有 □無
2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
史
□有 □無
2
□(17)中國社會史
5
選
2
□有 □無
2
□(18)中國思想史
□有 □無
2
□(19)中國制度史
□有 □無
2
□(20)中國宗教史
□有 □無
2
□(21)中國經濟史
□有 □無
2
世
界
史
□(22)世界古代史
2
選
1
□有 □無
2
□(23)世界近古史
□有 □無
2
表. 課 B04 歷史
2
□(24)世界近代史
2
選
1
□有 □無
2
□(25)世界現代史
□有 □無
2
□(26)東亞近代史
4
選
3
□有 □無
2
□(27)北亞史
□有 □無
2
□(28)南亞史
□有 □無
2
□(29)美洲史
□有 □無
2
□(30)世界文化史
5
選
2
□有 □無
2
□(31)
世界社會經濟史
□有 □無
2
□(32)生態與環境史
□有 □無
2
□(33)
近代西洋思想史
□有 □無
2
□(34)
近代社會文化史
□有 □無
2
國
中
必
修
:
地
理
□(35)地學理論(或普通地理
學)
□有 □無
2
至少
修習 3
科
□(36)地圖學
3
選
1
□有 □無
2
□(37)地理資訊系統
□有 □無
2
□(38)計量地理
□有 □無
2
□(39)台灣地理
3
選
1
□有 □無
2
□(40)中國地理
□有 □無
2
□(41)世界地理
□有 □無
2
國
中
必
修
:
公
民
□(42)公民教育
□有 □無
2
至少
修習 3
科
□(43)經濟學
5
選
2
□有 □無
2
□(44)法學(概)緒論
□有 □無
2
□(45)政治學
□有 □無
2
□(46)社會學
□有 □無
2
□(47)倫理學
□有 □無
2
選
修
5
限修歷
史主修
專長之
相關專
門課程
(48)
□有 □無
4
至少修
習 4 學
分
(49)
□有 □無
(50)
□有 □無
(51)
□有 □無
(52)
□有 □無
*申請檢定高中職歷史者,僅需修習專門課程中之歷史課程。
申辦人親筆簽名
*以下審核表件申請人勿填
初審結果表
初審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學分屬性
實修學分數
應修學分數
尚缺學分數
審核欄
表. 課 B04 歷史
3
核心課程學分數
4(
國中必修
)
必修學分數
2(高中)/48(國高中)
選修學分數
□
必修抵選修
34(高中)/4(國高中)
複審結果表
複審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學分屬性
實修學分數
應修學分數
尚缺學分數
審核欄
核心課程學分數
4(
國中必修
)
必修學分數
2(高中)/48(國高中)
選修學分數
□
必修抵選修
34(高中)/4(國高中)
最後審查結果說明
□符合應修學分,允以實習。
□有條件通過,應 2 日內補件(應補 )
□學分數不足,不予同意實習,並退件。
1請在所修習的科目中打勾。
2資料截止日期包含當學年度現正修習中之科目,請於「成績」欄位中註明「I」
。若為已抵免之課程,除了填寫「成
績」及「修習學年度」欄位外,請在「備註」欄位填寫「TR」。
3依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四條規定:
「教育學程修業年限須至少二年,本校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所開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甄選通過為師資生並申請學分抵免後,其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自經甄選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
上。未在教育學程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
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4若低於「基本應修學分數」欄位所標之學分數,則不予採計。若高於此學分數,則只採計「基本應修學分數」欄位
所標之學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