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課 B04 歷史
1
國立中正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門課程自審表
申請檢定科目:
國民中學社會學習領域歷史主修專長
高級中等學校歷史科
法令依據:教育部 93 年 12 月 21 日臺中(三)字第 0930169036 號函
1
適用 94 學年度起入學之師資生;94 學年度前入學之師培生得適用之
姓名
學號
系(所)別
電話
生日
身份證字號
□繳交學分審查作業費用 50 元(列印最新成績單、郵寄證書郵資等)
類別
科目名稱
2
採認
成績
3
修 習 學 年
度
4
(如:100-1)
實修
學分數
基本應修
學分數
5
合計應修
學分數
初審審
核欄
領域核心
課程
6
□(1)社會學習領域概論(必)
(申請任教國中者為必修)
□有 □無
2 2
□(2)社會學習領域課程設計
(申請任教國中者為必修)
□有 □無
2 2
專
門
課
程
必
修
:
歷
史
□(3)中國通史〈一〉
□有 □無
2-4
26
□(4)中國通史〈二〉
□有 □無
2-4
□(5)世界通史〈一〉
□有 □無
2-4
□(6)世界通史〈二〉
□有 □無
2-4
□(7)台灣史〈一〉
□有 □無
3
□(8)台灣史〈二〉
□有 □無
3
□(9)史學理論〈一〉或
史學方法〈一〉
□有 □無
2
□(10)史學理論〈二〉或
史學方法〈二〉
□有 □無
2
必
修
:
地
理
□(11)地學通論(或普通地理學)
□有 □無
2-4
至少 6
學分
□(12)地圖學
□有 □無
2
□(13)地理資訊概論
□有 □無
2
□(14)計量地理學
□有 □無
2
□(15)地球科學
□有 □無
2
□(16)台灣地理
□有 □無
2
□(17)中國地理
□有 □無
2
□(18)世界地理
□有 □無
2
□(19)中國歷史地理
□有 □無
2-4
必
修
:
公
□(20)倫理學
□有 □無
2-4
至少 6
學分
□(21)倫理學與當代議題
□有 □無
2-4
□(22)政治哲學
□有 □無
2-4
□(23)正義理論
□有 □無
2-4
表. 課 B04 歷史
2
民
□(24)民主理論
□有 □無
2-4
□(25)女性主義哲學
□有 □無
2-4
□(26)自由主義
□有 □無
2-4
□(27)法律哲學
□有 □無
2-4
□(28)道德哲學
□有 □無
2-4
□(29)道德哲學專題:客觀性與
規範性
□有 □無
2-4
□(30)政治哲學專題:自由主義
□有 □無
2-4
□(31)權利哲學
□有 □無
2-4
□(32)羅爾斯專題
□有 □無
2-4
□(33)女性主義專題
□有 □無
2-4
□(34)政治哲學專題討論:正義
理論
□有 □無
2-4
□(35)道德責任理論
□有 □無
2-4
□(36)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有 □無
2-4
□(37)社會學
□有 □無
2-4
□(38)政治學
□有 □無
2-4
□(39)法學緒論
□有 □無
2-4
選
修
7
限修歷
史主修
專長之
相關專
門課程
(40)
□有 □無
4-16
(41)
□有 □無
(42)
□有 □無
(43)
□有 □無
(44)
□有 □無
*申請檢定高中職歷史者,僅需修習專門課程中之歷史課程。
申辦人親筆簽名
*以下審核表件申請人勿填
初審結果表
初審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學分屬性
實修學分數
應修學分數
尚缺學分數
審核欄
核心課程學分數
4(國中必修)
必修學分數
26(高中)/38(國高中)
選修學分數
□
必修抵選修
4-16
複審結果表
複審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學分屬性
實修學分數
應修學分數
尚缺學分數
審核欄
核心課程學分數
4(國中必修)
必修學分數
26(高中)/38(國高中)
選修學分數
□
必修抵選修
4-16
表. 課 B04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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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審查結果說明
□符合應修學分,允以實習。
□有條件通過,應 2 日內補件(應補 )
□學分數不足,不予同意實習,並退件。
說明:
1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另需具任教科目專長,請參照「國立中正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群科)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教育部 100 年 1 月 21 日臺中(二)字第 1000013429 號函)。
2請在所修習的科目中打勾。
3資料截止日期包含當學年度現正修習中之科目,請於「成績」欄位中註明「I」
。若為已抵免之課程,除了填寫「成
績」及「修習學年度」欄位外,請在「備註」欄位填寫「TR」。
4依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四條規定:
「教育學程修業年限須至少二年,本校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所開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甄選通過為師資生並申請學分抵免後,其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自經甄選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
上。未在教育學程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
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5若低於「基本應修學分數」欄位所標之學分數,則不予採計。若高於此學分數,則只採計「基本應修學分數」欄位
所標之學分數。
6修習任教國中者,
「領域核心課程」欄位之課程,至少需修習 4 學分。「必修課程」欄位之學分至少需 38 學分。
7 「選修」欄位之課程,至少需修習 4 學分,
「必修」課程學分數若超過 38 學分,可以多出之學分數抵「選修」課
程之學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