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語文領域國語文專長”教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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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

「語文領域國語文專長」

108.08.13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80118607號函備查

領域專長名稱

語文領域國語文專長

要求最低應修畢

總學分數

46

領域核心課程

最低學分數


領域內跨科課程最低學分數


主修專長課程最低學分數

46

適合培育之相關學系、研究所

國文學系所等

課程類別

最低學分數

科目名稱

學分數

備註

語言知能課群

至少8學分

語言學概論

2


文字學(一)

2

文字學(二)

2

聲韻學(一)

2

聲韻學(二)

2

訓詁學

2

國語語音學

2

修辭學

2

國文文法(一)

2

國文文法(二)

2

文學知能課群

至少14學分

中國文學史(一)

3


中國文學史(二)

3

臺灣文學(一)

2

臺灣文學(二)

2

文學概論

3

散文選及習作(一)

2

散文選及習作(二)

2

詩選及習作(一)

2

詩選及習作(二)

2

詞選及習作

3

曲選及習作

3

古典小說選

2

古典戲曲選(一)

2

古典戲曲選(二)

2

明清小說(一)

2

明清小說(二)

2

文學批評

3

哲學知能課群

至少6學分

中國哲學概論(一)

2


中國哲學概論(二)

2

中國哲學史(一)

2

中國哲學史(二)

2

中國哲學史(三)

2

國學知能課群

至少6學分

國學概論(一)

2


國學概論(二)

2

四書(一)

2

四書(二)

2

史記(一)

2

史記(二)

2

語文應用、創作、傳播與相關教學

知能課群

至少4學分

應用文及習作

2


編輯與採訪

3

論文寫作指導

2

國音與口語表達藝術

2

演說與辯論

3

書法及習作(一)/書法研究(一)

2

書法及習作與書法研究視為同一科目,不重複採計。

書法及習作(二)/書法研究(二)

2

國語文教學評量、教材教法知能課群

0

作文教學指導

2


國文教科書編撰

2

  1. 本表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內涵訂定。

  2. 本表要求應修畢最低總學分數46學分(含),除各課程類別所規範最低學分數外,其餘自行選修達本表最低應修畢總學分數。

  3. 每門科目僅可擇一類別/領域認定,不可重複認定。

  4. 不得以大學「共同必修課程」及「通識課程」之科目要求採認。

  5. 本表未列舉之其他相關系所及相似科目,其認定情形由本表制訂學系專業審核之。

  6. 108學年度起取得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適用(108學年度起入學師資培育學系之師培生適用;108學年度起取得修習資格之教育學程生適用)。

註:本任教學科之科目、學分由國文學系制訂、審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表

就讀系所


輔系/雙主修


姓名


學號


本人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符合本校中等學校語文領域國語文專長修習起迄時間:民國    月至民國    月)學科認定。

審核

結果

領域核心課程:  學分;必備:  學分;選備:  學分,總計:  學分。

承辦人簽章


系所主任簽章


任教科別:中等學校語文領域國語文專長

108.08.13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80118607號函備查

修業情形

(學分認定欄)

專門科目名稱

學分

備註

學年

學期

已修習科目名稱

修習科目名稱與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科目名稱不符者,請於前方加註

學分

成績

語言學概論

2

至少8 學分







文字學(一)

2







文字學(二)

2







聲韻學(一)

2







聲韻學(二)

2







訓詁學

2







國語語音學

2







修辭學

2







國文文法(一)

2







國文文法(二)

2







中國文學史(一)

3

至少14 學分







中國文學史(二)

3







臺灣文學(一)

2







臺灣文學(二)

2







文學概論

3







散文選及習作(一)

2







散文選及習作(二)

2







詩選及習作(一)

2







詩選及習作(二)

2







詞選及習作

3







曲選及習作

3







古典小說選

2







古典戲曲選(一)

2







古典戲曲選(二)

2







明清小說(一)

2







明清小說(二)

2







文學批評

3







中國哲學概論(一)

2

至少6 學分







中國哲學概論(二)

2







中國哲學史(一)

2







中國哲學史(二)

2







中國哲學史(三)

2







國學概論(一)

2

至少6 學分







國學概論(二)

2







四書(一)

2







四書(二)

2







史記(一)

2







史記(二)

2







應用文及習作

2

至少4 學分







編輯與採訪

3







論文寫作指導

2







國音與口語表達藝術

2







演說與辯論

3







書法及習作(一)/書法研究(一)

2







書法及習作(二)/書法研究(二)

2







作文教學指導

2

選備







國文教科書編撰

2







附註:

  1. 請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2. 本表要求應修畢最低總學分數46學分(含),除各課程類別所規範最低學分數外,其餘自行選修達本表最低應修畢總學分數。

  3. 每門科目僅可擇一類別/領域認定,不可重複認定。

  4. 不得以大學「共同必修課程」及「通識課程」之科目要求採認。

  5. 本表未列舉之其他相關系所及相似科目,其認定情形由本表制訂學系專業審核之。

  6. 108學年度起取得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適用(108學年度起入學師資培育學系之師培生適用;108學年度起取得修習資格之教育學程生適用)。

  7. 本任教科別之科目、學分由國文學系制訂、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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