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 社會領域歷史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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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 

「社會領域歷史專長」 

108.08.13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80118607 號函備查

 

領域專長名稱 

社會領域歷史專長 

要求最低應修畢 

總學分數 

50 

領域核心課程 

最低學分數 

領域內跨科課程 

最低學分數 

12 

主修專長課程 

最低學分數 

34 

適合培育之相關

學系、研究所 

歷史學系所等 

課程類別 

科目名稱 

學分數 

備註 

領域核心

課程 

領域課程理論基礎  社會領域課程概論 

必修 

探究與實作 

社會領域探究與實作專題 

領域內跨

科課程 

地理專長課程 

(1)自然地理類: 

4 類任選 2 類 

必修 6 學分 

地學通論(二) 

地形學 

氣候學 

水文學 

環境生態學 

(2)人文地理類: 

地學通論(一) 

經濟地理 

都市地理 

社會地理 

發展地理學 

(3)區域地理類: 

臺灣地理 

世界地理 

中國地理 

區域地理學 

(4)地理學方法類: 

地圖學 

地理資訊系統 

地理思想 

地理學研究法 

計量地理 

公民與社會專長課程 

公民教育 

必修 6 學分 

政治學 

法學緒論 

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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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 

中華民國憲法 

民法(一) 

刑法(一) 

文化人類學 

倫理學 

個體經濟學 

總體經濟學 

政黨與選舉 

性別教育 

國際貿易理論及政策 

歷史專長

課程 

歷史學基礎知識 

史學導論 

必修 2 學分 

史學方法 

臺灣通史(1895 年前)* 

必修 6 學分 

*課程限歷史本系

學生修習及認定 

臺灣通史(1895 年後)* 

中國通史(上古)* 

中國通史(中古)* 

中國通史(近世)* 

中國通史(近現代)* 

世界通史(上古)* 

世界通史(中古)* 

世界通史(近世)* 

世界通史(近現代)* 

中國史 

臺灣史 

世界史 

斷代史的學科知識 

臺灣近代史 

必修 6 學分 

臺灣當代史 

中國上古史 

中國中古史 

秦漢史 

魏晉史 

隋唐五代史 

中國近古史 

宋史 

遼金史 

元史 

明史 

清代中國史 

中國近代史 

中國現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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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上古史 

希臘羅馬史 

西洋中古史 

西洋近古史 

文藝復興史 

啟蒙運動史 

西洋近代史 

西洋現代史 

專史的學科知識 

臺灣社會史 

必修 8 學分 

臺灣經濟史 

臺灣文化史 

臺灣原住民史 

臺灣涉外關係史 

臺灣政治史 

戰後臺灣白色恐怖與人權運動研討 

臺美關係史 

中國上古文化史 

先秦史料研討 

南北朝政治社會史 

明清古蹟與文物研討 

清代中國政治社會史 

中國政治制度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史 

歐洲近世社會文化史 

近代西洋思想史 

中世紀西歐社會文化史 

法國政治社會文化史(上古近世) 

法國政治社會文化史(近代現代) 

歐美近世政治社會史 

歐美近現代政治社會史 

傳統西方歷史意識專題 

近代西方歷史意識專題 

5 至 16 世紀法蘭西王權專題 

東亞社會文化史專題 

區域史的學科知識 

日本史 

必修 6 學分 

日本近代史 

俄國史 

英國史 

法國史 

美國史 

美國南方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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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關係史 

全球化與近代中國變遷專題 

中日關係史 

近代中日關係史 

古代中亞北亞史專題 

十九世紀福爾摩沙與世界研討 

德國史 

學科探究方法 

中國史學史 

必修 6 學分 

中國史學名著選讀 

西洋史學史 

資治通鑑選讀 

西方漢學專題 

滿文文獻選讀研討 

口述歷史 

臺灣史蹟考察 

影視史學 

數位人文與歷史研究專題 

博物館與導覽 

歷史地理 

歷史敘事與寫作 

基礎法文與史料選讀 

生態歷史的故事表述 

歷史專題與多元思考 

古蹟導覽與文化旅遊 

重要教學策略與教學

方案設計 

歷史教學評量 

選修 

本科目不可採認為 

教育學分課程

 

說                   明 

1.

  本表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內涵訂定。 

2.

  本表要求最低應修畢總學分數 50 學分(含),應修領域核心課程最低學分數 4 學分,領域

內跨科課程最低學分數 12 學分(領域內其他 2 主修專長各 6 學分)

,主修專長課程最低學

分數 34 學分。 

3.

  每門科目僅可擇一類別/領域認定,不可重複認定。 

4.

  不得以大學「共同必修課程」及「通識課程」之科目要求採認。 

5.

  本表未列舉之其他相關系所及相似科目,其認定情形由本表制訂學系專業審核之。 

6.

  108 學年度起取得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適用(108 學年度起入學師資培育學系

之師培生適用;108 學年度起取得修習資格之教育學程生適用)

。 

註:本任教學科之科目、學分由歷史學系制訂、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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