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主修專長)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
93.7.22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30095320號函核定
本對照表自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入學大學部新生開始實施
本對照表自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入學碩士班新生開始實施
中等學校任教科別 | 專門科目名稱 | 學分 | 備 註 |
國中 社會學習領域 地理主修專長 高中職 地理 | 社會學習領域概論 社會學習領域課程設計 地學通論 | 2 2 4 | 領域核心課程必修2學分 |
領域核心課程選修2學分 | |||
領域核心課程必修4學分 | |||
地形學 氣候學 水文學 土壤地理 生物地理 | 3 3 2 2 2 | 五科內至少 選修八學分 | |
經濟地理 聚落地理 社會地理 文化地理 政治地理 | 2 2 2 2 2 | 五科內至少 選修八學分 | |
臺灣地理 中國地理 世界地理 亞太地理 區域地理學 | 2 2 2 2 2 | 五科內至少 選修八學分 | |
地圖學 地理資訊系統 計量地理 地理實察 地理思想 | 3 2 2 1 2 | 五科內至少 選修六學分 | |
一、地理主修專長專門課程,應必修課程至少30學分。 二、欲取得「社會學習領域-地理主修專長」資格者,除應修習地理主修專長專門課程必修學分至少30學分外,另應修習領域核心課程「社會學習領域概論」2學分、「地學通論」4學分及歷史、公民等二主修專長必修課程至少各6學分,合計至少應修習48學分。 |
註:本任教科別之科目、學分由地理學系制訂、審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
93.7.22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30095320號函核定
中等學校任教科別 | 類別 | 專門科目名稱 | 學分 | 備註 | ||
國中 社會學習領域 歷史主修專長 高中職 歷史 | 心課程 | 修 | 社會學習領域概論 | 2 | 修習「社會學習領域課程設計」者其學分可採計於選修之專門課程。 | |
修 | 社會學習領域課程設計 | 2 | ||||
歷史主修專長專門課程 | 必修 | 史學方法或史學導論 | 2-4 | 1.史學方法或史學導論必修至少2學分。 2.台灣史、中國史、世界史三科必修二科。 3.台灣史學群、中國史學群、世界史學群每學群至多採認6學分為必修學分。 4.超修之必修學分可採計為選修學分。 5.修習台灣通史4學分以上、中國通史4學分以上、世界通史4學分以上,可採認為台灣史4學分、中國史4學分、世界史4學分。 6.修習中國上古史、中國中古史 7.修習西洋上古史、西洋中古史 8.本一覽表之專門科目,不得以大學「共同必修課程」及「通識課程」之科目要求採認。 9.不得以台灣史概論、中國史概論、世界史概論採認為台灣史、中國史、世界史。 | ||
台灣史學群 | 台灣史 台灣史概論 台灣史前史 台灣原住民史 台灣當代史 台灣文化史 台灣社會史 台灣政治史 台灣經濟史 台灣國際關係史 | 4 2 2 2 2 2 2 2 2 2 | ||||
中國史學群 | 中國史 中國史概論 中國上古史 中國中古史 中國近古史 中國近代史 中國現代史 秦漢史 魏晉南北朝史 隋唐五代史 宋史 遼金元史 明史 清史 中國文化史 中國社會史 中國經濟史 中國婦女史 中國思想史 中國史學史 中國外交史 中國現代化史 中國政黨史 | 4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 ||||
世界史學群 | 世界史 世界史概論 西洋上古史 西洋中古史 西洋近古史 西洋近代史 西洋現代史 美國史 日本史 東南亞史 法國史 俄國史 英國史 西洋政治思想史 西洋科學史 西洋藝術史 西洋史學史 | 4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 ||||
選修 | 於上列已採計為必修學分之科目外,另選修至少8學分。 | 8 | 1.領域核心課程「社會學習領域課程設計」之學分,得予計入。 2.已採計為必修學分之科目不得重複採認為選修學分。 3.各科所能採認之學分數如表列。 | |||
一、歷史主修專長專門課程,應修必修學分至少20學分,選修學分至少8學分,合計至少28學分。 二、欲取得「社會學習領域-歷史主修專長」資格者,除應修習歷史主修專長專門課程必選修學分至少28學分外,另應修習領域核心課程必修學分2學分及地理、公民等二主修專長必修課程至少各6學分,合計至少應修習42學分。 三、91學年度以前入學,符合舊有中等學校歷史科任教專門科目一覽表之規定者,補修領域核心課程必修學分2學分及地理、公民等二主修專長必修課程至少各6學分,即可加註「社會學習領域」資格。 |
註:本任教科別之科目、學分由歷史學系制訂、審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主修專長)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
93.7.22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30095320號函核定
中等學校任教科別 | 專門科目名稱 | 學分 | 備註 | ||
國中 社會學習領域 公民主修專長 高中職 公民 | 領域核心課程 | 必修 | 社會學習領域概論 | 2 | 國中社會學習領域核心課程必修。 |
選修 | 社會學習領域課程與教學 | 2 | 修習「社會學習領域課程與教學」者其學分可採計於選修之專門課程。 | ||
公民教育 經濟學 法學緒論 政治學 社會學 倫理學 文化人類學 | 2 2 2 2 2 2 2 | 國中、高中職共同必修 (必修14學分) | |||
民法(一) 刑法(一) 民主政治 個體經濟學 總體經濟學 多元文化通論 道德教育原理 哲學概論 社會科學研究法 比較政府與政治 | 2 2 2 2 2 2 2 2 2 2 | 國中、高中職共同選修 (10科選5科,選修10學分) | |||
社會科教學評量 公民教學專題 政治發展 政黨與選舉 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 貨幣銀行學(一) 社會變遷 社區組織與發展 民法(二) 刑法(二) 道德心理學 應用倫理學 中國文化通論 台灣文化導論 |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 高中職選修 (選三科,選修6學分) | |||
一、若要採認高中職公民任教科別者,應修必修課程14學分,選修課程至少16學分,合計至少應修習30學分。 二、若要採認社會學習領域公民主修專長者,需加修領域核心課程2學分,必修課程14學分,選修課程至少10學分,並另加修地理、歷史等二主修專長必備課程至少各6學分,合計至少應修習38學分。 |
註:1.本任教科別之科目、學分由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制訂、審核。
2.九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符合舊有中等學校公民科任教專門科目一覽表之規定者,補修領域核心課程必修學分2學分及地理、歷史等二主修專長必備課程至少各6學分。即可辦理領域認證,加註「社會學習領域─公民」資格。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表
就讀系所 | 輔系/雙主修 | |||||||||||
姓名 | 學號 | |||||||||||
本人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符合本校高級中等學校地理科國民中學社會領域地理專長(修習起迄時間:民國 年 月至民國 年 月)學科認定。 | ||||||||||||
審核 結果 | 領域核心課程: 學分;必備: 學分;選備: 學分,總計: 學分。 | |||||||||||
承辦人簽章 | 系所主任簽章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領域、主修專長)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 任教科別:社會學習領域-地理(高中地理) 教育部93.7.22台中(三)字第0930095320號函核定 | 修業情形 (學分認定欄) | |||||||||||
專門科目名稱 | 學分 | 備註 | 學年 | 學期 | 已修習科目名稱 修習科目名稱與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科目名稱不符者,請於前方加註 | 學分 | 成績 | |||||
社會學習領域概論 | 2 | 核心 | ||||||||||
社會學習領域課程設計 | 2 | 核心 | ||||||||||
地學通論 | 4 | 核心 | ||||||||||
地形學 | 3 | 必修 | ||||||||||
氣候學 | 3 | 必修 | ||||||||||
水文學 | 2 | 必修 | ||||||||||
土壤地理 | 2 | 必修 | ||||||||||
生物地理 | 2 | 必修 | ||||||||||
經濟地理 | 2 | 必修 | ||||||||||
聚落地理 | 2 | 必修 | ||||||||||
社會地理 | 2 | 必修 | ||||||||||
文化地理 | 2 | 必修 | ||||||||||
政治地理 | 2 | 必修 | ||||||||||
臺灣地理 | 2 | 必修 | ||||||||||
中國地理 | 2 | 必修 | ||||||||||
世界地理 | 2 | 必修 | ||||||||||
亞太地理 | 2 | 必修 | ||||||||||
區域地理學 | 2 | 必修 | ||||||||||
地圖學 | 3 | 必修 | ||||||||||
地理資訊系統 | 2 | 必修 | ||||||||||
計量地理 | 2 | 必修 | ||||||||||
地理實察 | 1 | 必修 | ||||||||||
地理思想 | 2 | 必修 | ||||||||||
社會學習領域歷史主修專長 | 6 | 領域 | ||||||||||
社會學習領域公民主修專長 | 6 | 領域 |
附註:
一、請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若曾在他校修習各學科之專門科目及學分,入學後請先至相關系所辦理採認作業,並繼續修習至完全符合本校專門科目一覽表所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始可申請認定。
三、本任教科別之科目、學分由地理學系制訂、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