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綜合活動領域家政專長”教學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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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

「綜合活動領域家政專長」

112.01.13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120002581 號函核定

領域專長名稱

綜合活動領域家政專長

要求最低應修畢總學分數

36

領域核心課程

最低學分數

2

領域內跨科課程

最低學分數

4

主修專長課程

最低學分數

30

適合培育之相關學系、研究所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所等

課程類別

最低學分數

科目名稱

學分數

備註

領域核心課程

綜合活動領域核心課程

2

綜合活動領域概論

2

必修2學分

領域內跨科課程

輔導專長科目

4

青少年問題與輔導

2

必修至少4學分

2專長至少選1

學習輔導

2

生涯輔導

2

童軍專長科目

童軍教育原理

2

活動規劃原理

2

戶外體驗教育

2

家政專長課程

家庭

9

家庭發展

3

必修6學分

婚姻與家人關係

3

家庭理論

3

必修至少3學分

家庭社會學

3

飲食

8

食物製備

2

必修4學分

飲食文化

2

營養學導論

2

必修至少4學分

食物學導論

2

烘焙學

2

衣著

5

服裝學

3

必修3學分

織物學

3

必修至少2學分

服裝結構與製作

2

居家環境與

資源管理

3

家庭資源與管理

3

必修至少3學分

消費者行為與教育

3

家政與家庭

教育教學

5

家政教育概論

2

必修2學分

家庭生活教育概論

3

必修至少3學分

家庭生活教育方案設計

3

  1. 本表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內涵訂定。

  2. 本表最低應修畢總學分數36分,應修領域核心課程最低學分數2學分,領域內跨科課程最低學分數4學分(領域內其他2專長至少選1專長),主修專長課程最低學分數30學分(含必修最低15學分)

  3. 每門科目僅可擇一類別/領域認定,不可重複認定。

  4. 不得以大學「共同必修課程」及「通識課程」之科目要求採認。

  5. 本表未列舉之其他相關系所及相似科目,其認定情形由本表制訂學系專業審核之。

  6. 112學年度起取得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適用(112學年度起入學師資培育學系之師培生適用;112學年度起取得修習資格之教育學程生適用)。

註:本任教學科之科目、學分由幼兒與家庭科學學系所制訂、審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表

就讀系所


輔系/雙主修


姓名


學號


本人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符合本校中等學校綜合活動領域家政專長修習起迄時間:民國    月至民國    月)學科認定。

審核

結果

領域核心課程:  學分;必備:  學分;選備:  學分,總計:  學分。

承辦人簽章


系所主任簽章


任教科別:中等學校綜合活動領域家政專長

112.01.13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120002581 號函核定

修業情形

(學分認定欄)

專門科目名稱

學分

備註

學年

學期

已修習科目名稱

修習科目名稱與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科目名稱不符者,請於前方加註

學分

成績

領域

綜合活動領域概論

2

必修







輔導專長

青少年問題與輔導

2

2 專長選1


至少4學分







學習輔導

2







生涯輔導

2







童軍專長

童軍教育原理

2







活動規劃原理

2







戶外體驗教育

2







家庭發展

3

21







婚姻與家人關係

3







家庭理論

3

21







家庭社會學

3







食物製備

2

必修







飲食文化

2







營養學導論

2

32







食物學導論

2







烘焙學

2







服裝學

3

必修







織物學

3

21







服裝結構與製作

2







家庭資源與管理

3

21







消費者行為與教育

3







家政教育概論

2

必修







家庭生活教育概論

3

21







家庭生活教育方案設計

3







附註:

  1. 請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2. 本表最低應修畢總學分數36分,應修領域核心課程最低學分數2學分,領域內跨科課程最低學分數4學分(領域內其他2專長至少選1專長),主修專長課程最低學分數30學分(含必修最低15學分)

  3. 每門科目僅可擇一類別/領域認定,不可重複認定。

  4. 不得以大學「共同必修課程」及「通識課程」之科目要求採認。

  5. 本表未列舉之其他相關系所及相似科目,其認定情形由本表制訂學系專業審核之。

  6. 112學年度起取得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適用(112學年度起入學師資培育學系之師培生適用;112學年度起取得修習資格之教育學程生適用)。

  7. 本任教科別之科目、學分由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制訂、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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