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甄選證置於桌面左上角對號入座。甄選證需補發者,甄選當
日攜帶與報名同式相片一張和身分證件,向試務中心申請。
2. 每節甄選時間開始後,遲到 15 分鐘不得入場, 30 分鐘內,不
得提早離場,強行離場者,該科目不予計分。
3. 說明時間不可翻閱題本,說明開始後即不准離場。經糾正仍強
行出場者,該科目不予計分。
4. 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必要時可用無圖文透明墊
板。
5. 非甄選用品如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
機、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鬧鐘,及 MP3 等多媒體播放
器材,不得攜入甄選會場。若不慎攜入,於甄選開始前,須放
置於會場前後方地板;電子產品須關機或拔掉電池。未依規定
放置經監試委員發現者,該科目減扣成績 10 分。
6. 可攜三角板、直尺、圓規,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
文具(各甄選科目若有要求使用之文具,另於本校網站公告)。
7. 進行甄選時不得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等。若因生病等特殊
原因,迫切需要在甄選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甄選前持相
關證明經監試委員同意後,在監試委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8. 甄選會場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行為。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
案,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目不予計分。
9. 答案卡以黑色 2B 鉛筆畫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
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如有畫記不明或汙損等,致電
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10. 答案卡(卷)上不得書寫姓名,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汙損卡
(卷)、試題,或在卡(卷)寫作內容顯示身分者,該科不予計分。
11. 答案卷作答務必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的筆 (各甄選科目若另
有要求,另於本校網站公告)。更正時,可使用修正液(帶)。
如用鉛筆書寫、書寫不清或汙損等情事,致無法清晰呈現作答
結果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12. 測驗結束鐘(鈴)響起,監試委員宣布本節測驗結束,不論答
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交卡(卷)離場。交卡(卷)後強行修
改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該科測驗
不予計分;經制止後停止者,該科目減扣成績 10 分。攜出卡
(卷)經查證屬實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13. 需遵守監試委員於測驗說明時所提出之相關注意事項。實驗實
作需遵實作現場規定,違者由現場評審委員依違規情節扣分。
14. 違反本甄選規則者,其處理方式經科學班委員會審議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