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學經費核銷注意事項(104/1/2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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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經費核銷注意事項104/1/28

    1. 核銷原則

  1. 各單位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2. 辦理經費核銷,應取得證明支付事實所得之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

    1. 核銷程序

  1. 確定經費來源、簽案或請購單核定經費動支。

  2. 取得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

  3. 整理憑證(將收據發票等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相關書據。

  4. 會簽相關權責單位。

  5. 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6. 付款。

    1. 支出憑證粘存單簽核注意事項

  1. 經手人與監驗或證明人不得為同一人。

  2. 經手人及支出憑證粘存單相關簽核章人員均需確認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就經費核銷項目、數量及金額確認無誤後再行核章。

  3. 支出憑證粘存單相關核章人員皆應為本校教職員工(不得為臨時人員、志工)

  4. 單位主管及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欄位請依「國立臺灣大學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持有主管代判章者,應親自核章;核章時應先蓋本職職名章,再蓋代判章,不得僅蓋代判章。

  5. 辦理經費核銷,應將原始憑證(收據、發票、領款收據等) 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並與核准簽案或契約等相關文件一併送

  6. 支出憑證存單黏原始憑證,按同一受款人及同科目支出性質黏貼,以不超過10張為原則,且應注意勿將單據內容黏住

  7. 支出憑證存單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請經手人在改正處簽章證明。

  8.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除零用金限額以下支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

  9. 核銷金額低於發票、單據或工資計算總額時,請註明『實付』金額並由經手人核章確認。

  10. 為配合決算作業,執行期間屬跨年度之計畫經費,其當年度單據仍請於當年度核銷,以符規定。


    1. 支出憑證

統一發票

  1.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二、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者,不得報支)

  2.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證明之。

  3. 取得三聯式或電子計算機發票時,應檢送收執聯(第三聯),如有扣抵聯(第二聯)一併附上。扣抵聯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4.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本校統一編號(03734301),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但如屬書寫或輸入錯誤,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退請廠商另行開立。

  5. 收銀機發票列有賣方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可免加蓋廠商「統一發票專用章」。

  6. 各機關(構)員工於取據紙本電子發票時,應告知營業人機關(構)統一編號,並注意發票上是否載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等,倘有記載不明者,應請營業人補正。

  7.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示各機關(構)員工所取據之紙本電子發票,倘顯無法長時間保存者,應先行影印一份並簽章後,再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存單,向機關申請經費報支。(101.2.8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字第1010500083號函)

收據

  1. 商店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1)「收據」名稱(2)買受人之抬頭(3)開立收據之日期(4)摘要(品名)(5)數量(6)單價(7)總價(8)合計之中文大寫數(9)店章(10)商店地址(店章內未載明者)(11)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載明者)。

  2. 個人及非營利團體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1)「收據」名稱(2)買受人之抬頭及支付機關名稱(3)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4)摘要(品名)或受領事由(5)實收金額(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7)非營利團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8)受領人戶籍地址(個人收據)(9)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個人收據)(10)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

  3. 收據涉個人課稅所得者,應填製臨時薪資所得表;涉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經出納組依規定審定代扣稅

  4. 購買票品之郵資證明單抬頭應填列「國立臺灣大學」。

  5. 保險費除檢附保險費收據外,另應加附保單及投保名冊。

  6. 報支國際電話費,請檢附通話明細清單,並註明通話事由、通話對象等相關支付事實資料。

國外支出憑證

  1. 國外支出憑證請取具收據或發票及銀行匯出匯款水單;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有關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2. 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章確認,作為報支之憑證。

  3.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並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4. 發票、收據之品名欄或其它相關憑證若以原文書寫者,請擇要譯註中文並簽章

經費分攤

  1.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2.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無法取得單據單據遺失

  1. 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並依式填妥單價、數量、金額及書明不能取得原因,經經手人簽章後,辦理核銷程序。

  2.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

無法核銷之單據

  1. 「出貨單」、「估價單」、「劃撥收據」、「結匯水單」、刷卡帳單非支出憑證,無法核銷。

  2. 購買商品禮券及圖書禮券之證明單並非最終消費,無法核銷(必須購買時可取得發票者才可核銷)。


人事費清冊及表冊

  1. 各機關支付員工薪俸、加給及其他給與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

  2. 薪資清冊應記載受領人之職別(職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

  3. 受領人之簽名,其由金融機構匯入帳戶者,應由金融機構簽收,受領人得免簽名。

  4. 員工有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印領清冊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5. 臨時工清冊及收據,應書明受雇人姓名、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薪資標準、實際工作起訖日數或時數及計算式。

  6. 各項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並由主辦承辦人員、單位主管及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或蓋章。

  7. 本校工讀生薪資按時計酬者自10311日起調整為新台幣115元,每月/每人工讀總時數調整為167小時;按月計酬者自10371日起調整為新台幣19,273元。

  8. 執行邁頂計畫或教育部補助或委託計畫之工作費、工讀費以每人每日920元或每小時115元計算

  9. 按日或按時計酬之臨時工或工讀生需於工作結束後始得報支當次薪資。

  10. 臨時工應依實際時間確實簽到及簽退,簽到退之工作記錄應有專人控管並簽核確認工作內容及時數是否正確。


相關書據

  1. 採購案件應檢附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2. 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3. 分批(期)付款之案件或單據,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

  4.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62981局肆字第23723號函規定略以:為配合勤儉建國政策及考量政府財政負擔,今後不再製發公教人於服裝;至業務性質特殊,原規定有穿著統一制服之必要者,仍從其規定辦理。是以,校內因業務性質特殊且製作制服確有其必要性者,核銷時請檢附核准簽文影本及領用清冊。

  5. 估價單、驗收單及發票上有關之品名、規格、數量、金額應一致。


    1. 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及審查費:

(法令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1. 鐘點費應註明時數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規定支給。

  2. 各單位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單位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本機關(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3. 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並請註明會議名稱、日期、地點及出席人服務機關職稱若係屬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或邁頂經費,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記錄

  4. 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30公里以外)前往,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支領交通費者,應以領據核實報支,惟搭乘飛機及高鐵者應另檢附票根。

  5. 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

  6. 各單位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需委由本機關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者,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標準支給稿費,並請註明字數(件數)審查計畫(項目)名稱支給標準;若由本機關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不因該工作是否經機關首長核定、是否屬該機關人員業務執掌範疇而有所不同,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7. 各單位定期發行刊物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8. 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及各項津貼等應列入個人課稅所得,並經出納組依規定審定代扣稅額。

    1.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法令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1. 各單位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利用教育部各單位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際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2. 各單位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必要時,請依改進方案第四點規定之優先順序選擇場地;爰於簽呈內必須就其優先順序,敘明場地之擇選

  3. 核銷膳宿費時,請依改進方案第五點編列規定之每人每日額度內報支,並註明會議所屬性質及參加人數。

  4. 校內開會若逾用餐時間,其便當報支標準每人以100元為限,請註明開會事由、日期、時間及人數

    1. 國內出差旅費(103.7.7以前適用)

(法令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1. 出差事畢,應於15日內由差勤系統印製事先已核定出差申請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及文件,送人事單位審核後,辦理核銷。

  2. 交通費: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用,均按實報支。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不得報支搭乘計程車之費用(搭乘者應註明(1)乘車日期(2)搭乘者姓名(3)事由(4)起迄地點(5)金額)。

  3.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無需檢據

  4. 住宿費: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規定標準數額(特任級2,000元,簡任級1014職等1,600元,薦任級以下9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1,400)內,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1/2列支。

  5. 膳雜費:依規定標準數額(特任級650元,簡任級550元,薦任級以下500)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1/2報支。

  6. 依行政院主計處97611日處忠七字第097003060號書函,外勤工作人員(包括學生及兼任助理)如有出差必要時,請以契約明訂

  7. 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就其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並以公(出)差登記或在公假中加註公差性質者,均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至公假中未具公(出)差性質者,仍不得支領差旅費。

  8. 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討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已供膳2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未供膳宿者,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1/2支給膳費。

    1. 國內出差旅費(103.7.7起適用)

(法令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1. 出差事畢,應於15日內由差勤系統印製事先已核定出差申請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及文件,送人事單位審核後,辦理核銷。

  2. 交通費: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均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存根,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搭乘者應註明(1)乘車日期(2)搭乘者姓名(3)事由(4)起迄地點(5)金額)。

  3.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覈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支。

  4. 住宿費: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規定標準數額(特任級2,200元,簡任級【第1014職等、薦任第9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1,800元,薦任級以下9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1,600)檢據

  5. 雜費:每日400

  6. 依行政院主計處97611日處忠七字第097003060號書函,外勤工作人員(包括學生及兼任助理)如有出差必要時,請以契約明訂

  7. 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就其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並以公(出)差登記或在公假中加註公差性質者,均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至公假中未具公(出)差性質者,仍不得支領差旅費。

  8. 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討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已供膳2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未供膳宿者,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


    1. 國外大陸地區出差旅費:

(法令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1. 出差事畢,應於15日內由差勤系統印製事先已核定出差申請之國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及文件,送人事單位審核後,辦理核銷。

  2. 交通費:機票部分,應檢附(1)機票票根電子機票、(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3)登機證存根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出國以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為原則,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搭乘,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3.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

經濟座(艙)位係指飛機(或船舶、長途大眾陸運交通工具)內最低價格之座(艙)位。

  1. 生活費:按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報支,70%為住宿費,20%為膳食費(488)10%為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等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

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30%報支。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

為列支數額。

  1. 辦公費:含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

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保險費:出國人員應向明台產物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

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

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險等6 項】,應檢附保險公司開立

保險費收據覈實報支。

行政費: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出差行政費,

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註冊、郵電、

翻譯及運費等費用。出差人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行政

費,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報支。

禮品交際及雜費: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

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

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

租車費等)

  1.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2. 凡出差至日支數額表未列載之城市,依『該國-其他』支給。

  3.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4.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報支國外出差旅費,應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辦理。

    1. 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

  1. 依照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核支,其報酬已含酬金及生活費(如住宿費),故不得另行重覆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生活費等費用。

  2. 報支時請註明核給級別、每日報酬(含生活費)、來台起訖日期以及除報支案內之工作酬金外,是否另支其它報酬。

    1. 營繕工程、財物及勞務(修繕) 採購:

填具粘存單流程說明

A.維修財產、維修物品、購入耗材及單價6千元以下物品時:

填具支出憑證粘存單 →→送主計室

由經手人就經費核銷項目、數量及金額確認無誤後依規定核章、填單及粘貼單據後,依程序再由使用(保管)人、監驗或證明、計畫主持人(計畫經費時)、單位主管、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再次覆核前述項目確認無誤後核章,再送主計室。(維修財產時,請於單據清單用途及摘要欄填寫財產編號及中文名稱)

B.購入財產、單價逾6千元之非消耗性物品及碳粉匣、墨水匣及感光鼓3項消耗性物品時:

填具支出憑證粘存單、財產/物品增加單

→→ 送保管組核章(財產/物品增加單)→→ 送主計室

由經手人就經費核銷項目、數量及金額確認無誤後依規定核章、填單及粘貼單據後,依程序再由使用(保管)人、監驗或證明、計畫主持人(計畫經費時)、單位主管、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再次覆核前述項目確認無誤後核章,檢附財產/物品增加單(經辦單位及使用單位用完印後),送本校保管組核章,再送主計室。

C.購入圖書時

填具支出憑證粘存單、圖書增加單

→→ 送圖書館核章(圖書增加單) →→ 送主計室

由經手人就經費核銷項目、數量及金額確認無誤後依規定核章、填單及粘貼單據後,依程序再由使用(保管)人、監驗或證明、計畫主持人(計畫經費時)、單位主管、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再次覆核前述項目確認無誤後核章,檢附圖書增加單(經辦單位及使用單位用完印後),送本校圖書館核章,再送主計室。


  1. 為加強本校公用物品內部管控機制,各單位購置碳粉匣、墨水匣及感光鼓等3項消耗性物品請比照物品增加方式登入「e化帳務系統」,產出財產/物品增加單進行報帳。

  2. 營繕工程、財物採購及勞務(修繕)採購案件,應依採購法、「國立灣大學及附設單位採購內部辦理程序表」及「國立灣大學木作定製品交辦生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執行作業程序」辦理。

  3. 各項營繕工程、財物採購及勞務(修繕)採購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規避採購程序,分批辦理。

  4.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簽名。惟經手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主驗人員亦不得為經辦採購及請購人員

  5. 支付款項時,應依契約規範辦理,如契約中明訂需俟期中(期末)報告審查通過或驗收合格後始得撥付款項者,應檢附審查通過之驗收合格記錄,以符契約規定。另是否涉及逾期而產生罰款問題,及契約是否有保固金收取之規定亦應一併查明。

    1. 其他

  1. 各單位舉辦活動所投保之意外險,其中學生投保支出由該活動經費項下支應;至教職員依「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不再重複投保。

  2. 報支國際電話費需檢附通話明細表,並註明通話公務事由及通話對象。

  3. 儀器設備維修保養須註明財產編號,定期維護須期後付款。

  4. 公務車方可報支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修理費,並應註明車號。

  5. 除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補助外,個人行動電話通話費不得由機關補助。

  6. 演講費請註明演講題目,日期、時間、地點,每場次支給3,000元為限,超出者請敘明其特殊性,簽請長官核准

  1. 科技部計畫經費應注意事項

(法令依據:「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1. 除經費核銷共同性注意事項外,執行計畫應再行注意事項:

  1. 科技部所撥經費(含管理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1. 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1. 與本會科發基金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2.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3. 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4. 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5.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1. 非計畫相關人員不能報支差旅費、研討會報名費。

  2.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計畫內相關人員及機構內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評論費及論文發表費等相關酬勞(97.8.7國科會臺會綜二字第0970051300號函)

  3. 問卷調查費、審查、稿費等,除取具受領人員收據外,應檢附計酬標準,稿費支給請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4. 報支國際電話費應檢附通話明細表,並註明通話事由及通話對象。

  5. 辦理採購時,應依執行機構內部作業規定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亦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6. 依「科技部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台從事雙邊科技合作活動生活費標準表」之規定,生活費給付天數計算以國外學者專家抵台當日至離台日核計。

  7. 專(兼)任助理、臨時工:

  1. 執行科技部補助各類專題計畫,應迴避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如有違反規定,則不予核銷相關經費(99.5.17國科會臺會綜字第0990034594號函)

  2. 出勤紀錄除由計畫主持人簽名確認外,並需由各系(所、中心)主管或授權專人(非該計畫主持人)核定。(100.5.2 校研發字第1000017204號函)

  3. 專任助理:需全時間從事計畫研究工作,不得再兼任他計畫職務,且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

    1. 近三年科技部補助專題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結果缺失彙整(99.2.2臺會綜二字第0990009718號函)

  1. 部分發票上註記之品名與實際購買內容不符,有不實報支之情事。

  2. 辦理物品採購,部分統一發票未按時序開立,核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不符。

  3. 列支非屬計畫補助範圍之項目、列支屬總務管理費用或執行期限外之開支。

  4. 部分採購未依執行機構內部採購程序辦理、科技部補助經費之採購程序較執行機構自有經費之採購程序寬鬆。

  5. 購置非計畫核定之研究設備、變更採購研究設備項目未循行政程序核准、或集中於計畫執行期限即將結束前購置。

  6. 列支非計畫相關人員之差旅費、未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差旅費。

  7. 業務費項下大量採購組裝電腦之配件,有規避財產管理之虞。

  8. 支付執行機構內人員出席費,核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不符。

  9. 各類助理人員之約用,未依科技部規定辦理、溢支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10. 管理費支用未符合政府相關法令。

  11. 未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憑證辦理經費核銷。

  12. 赴國外出差未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未經機關首長核定,即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13. 未依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契約書規定,辦理經費報銷時檢附計畫申請書。



  1. 農委會計畫經費應注意事項

    1. 臨時工資應詳細說明工作內容,並檢附雇工出勤紀錄,經由人事及計劃執行人員簽署證明,同一計畫於第一次報支臨時工時檢附畢業證書影本之學歷證明。

    2. 按日計酬之工資按下列標準編列:10311日起高中畢920元、專科畢962元、大學畢990元、碩士畢1066,註明人數、天數,另技術工(如田間調查、資料整理等)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3. 研究助理(研究生)之酬勞應撙節編列。博士班每月4,000元,碩士班每月3,000元。

    4. 依農委會99623日農科字第09000812號函查核報告規定計畫內臨時人員(包括學生、兼任助理),該類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等相關費用,惟依計畫書內明定外勤工作人員得依行政院10377日修正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銷必要費用(交通費與住宿費),交通費除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依規定應檢據核實報支外,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無須檢據,住宿費須檢據,惟林務局補助計畫仍不得報支雜費

    5. 本計畫經費不得用作下列各款開支:

  1. 不合計畫預算之支出。

  2. 購買計畫執行單位本身之物資。但因業務需要,於自營超市以市場價格取得者,不在此限。

  3. 交際應酬費用、贈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1.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應注意事項

    1. 本計畫補助之經費係屬提昇學校整體教學及研究水準,使用範圍如下:

        1. 購置教學、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

        2. 興建或改善學校建築設施。

        3. 辦理國際學術交流。

        4. 於學校編制外,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國內外一流師資擔任特聘職教授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之薪資。

        5. 提供編制內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給與經費。

        6. 聘任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之薪資。

        7. 學校為執行本計畫,在諮詢校務發展及提升教學與研究方面所需之費用。

    1. 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項目:

          1. 附屬機構、分部、分校及園區之土地取得及建築設施所需費用。

          2. 原已獲行政院核定建築工程,並承諾由學校校務基金支應者。

          3. 自償性建築設施、體育設施及餐廳。

          4. 本計畫之主持費用、學校管理費(含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一般行政事務設備之維護費用)及內部場地費。

          5. 本機關人員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引言人費、諮詢費及編制內人員加班費。

          6. 學校於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

    2. 學校得自定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薪資,不得以彈性薪資方式訂定薪資基準;未自定薪資基準者,得參考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給與薪資。

    3. 邀請國外人士短期(六個月內)來臺支給基準,可參照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等核支,其報酬已包含酬金及生活費(如住宿費等)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4. 學校可依邀請人士(含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等)之學術地位及專業另訂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其項目如下:1.國內外交通費、2.住宿費、3.酬金(含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依其工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4.保險費、5.其他(如配偶之來台機票款等)。

    5. 國內、外差旅費之金額、出差事由、期間及人員等應於計畫核列範圍內報支,且出差事由應與計畫相關。

    6. 非政策性之例行業務(如;保全費、清潔打蠟、廢棄物清運費、一般性修繕維護及支援行政之工讀生等)及辦公設備(如:傳真機、影印機、印表機及電腦等),非屬本計畫列之項目,經費應回歸校務基金年度預算辦理。

    7. 採購資訊設備時,以共同供應契約規範之品項為採購原則,若超過採購資訊設備規範上限者,於動支經費時應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之說明欄位敘述該設備特殊需求性、與計畫目標、提昇教學研究水準之相關性與必要性等。

    8. 教育部規定本計畫不得作為該部其他補助計畫之自籌經費配合款。

    9. 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邁向頂尖計畫經費使用原則」、「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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