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研究生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內政部101.6.13台內會字第1010219647號函訂定發布
內政部102.1.28台內會字第1020079545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
內政部103.12.1台內會字第103190112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及第6點
一、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培育國內優秀研究人才,並鼓勵各大專校院研究生參與海洋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國家公園)相關之專題研究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原則及項目如下:
(一)對象:國內各大學校院碩士班或博士班之非在職學生,並經指導教授推薦。補(捐)助名額每年度以五名為原則,申請案件不符需求或經費不足時,得調整或從缺。
(二)原則:每人以申請一案為限,每案之申請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計畫性質與需求核定補助金額。
(三)項目:限專題研究有關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或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之自然科學、地球科學、生態保育、環境科學、動物、植物、人文史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環境教育、生態旅遊或傳統建築等項目。
三、經費用途及核銷基準如下:
(一)經費用途:
1.人事費:研究所需之僱工費。但不得支領研究人員津貼。
2.旅運費:研究所需之出差旅費,支領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等,應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3.材料費:材料、物料、配件、消耗品等費用。
4.業務費:文具紙張、郵電、資料檢索、印刷、調查訪問等。但不得購置具財產性質之儀器設備。
5.保險費。
(二)核銷基準:
前款各項經費支用應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受補(捐)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本補(捐)助受理申請期間,由本處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者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檢附研究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申請截止前送達本處。郵遞送達者以郵戳日期為憑。申請書應由論文指導教授簽章。申請者檢附之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項目如下:
1.主旨(主題、緣起、預期目標)。
2.研究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3.研究方法及過程。
4.研究人員學經歷。
5.研究經費配置。
6.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圖)。
7.研究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8.參考資料等項目。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補(捐)助公告事項如下:
1.核准受補(捐)助名單應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公告期間為該研究計畫執行年度。因故無法如期完成者,得申請展延,並以一年為限,未能在當年度完成且未辦理計畫展延者,本處得終止契約。
2.由本處發函通知受補(捐)助對象,申請文件概不發還。
3.取消補(捐)助資格時,應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
五、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於申請截止收件後,由本處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者列席報告。審查小組委員應由專家學者及本處代表組成,由處長核聘或指派人員擔任,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詳附件二。
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捐)助案件採一次撥付款項(列入個人年度所得),受補(捐)助者於期末報告提出經本處審查通過修正完成,並繳交全案成果報告後,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作業。未於期限內完成核銷者,取消補(捐)助資格。請款時應檢附收據、原始支出憑證並填寫研究經費核銷明細表(如附件三)後至本處辦理。如獲其他機關補(捐)助時,應檢附經費項目及金額分攤表各乙份。
(二)受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三)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本處。
(七)留存受補(捐)助者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及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者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八)本處對各項補(捐)助經費,應由受補(捐)助者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捐)助者留存原始憑證者,經本處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七、本作業要點應公開於本處網際網路。
本處辦理補(捐)助案件應按季登載於本處網站,包括補(捐)助項目、對象、金額及核准日期等相關資訊,以備相關機關(單位)查核。
受補(捐)助計畫應於結案後三個月內,於本處網站公開全文電子檔供民眾下載閱覽;如有涉及研究發表專利申請事宜,受補(捐)助者得填寫申請書(如附件四),申請暫緩全文上網公開,暫緩期以一年為上限。
八、本處得隨時派員了解各項補(捐)助案件辦理情形及審核經費支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本處應督導考核經核准各項補(捐)助案件。受補(捐)助者應依計畫期程提送期中、期末及全案研究成果報告(撰寫方式應依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格式撰寫),必要時應出席本處召開之審查會議。
九、受補(捐)助者自提交成果報告日起二年內,應配合本處舉辦之研討會、成果發表會或其他類似會議,發表本專題研究相關論文。
申請補(捐)助之論文發表時,應通知本處。未符規定者,取消其受補(捐)助資格,並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
運用本補(捐)助經費所得圖文、資料或數據撰寫之論述,受補(捐)助者於出版或刊登學術期刊時均應加註「曾受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經費補助」或其他類似字樣。受補(捐)助之論文,受補(捐)助者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本處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受補(捐)助者申請補(捐)助之論文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該論文經證實為抄襲者,本處將追回已撥付之經費。
附件一 | |||||
申請年度 | 申請經費 | (請以國字書寫) 元 | |||
研究題目 (中/英文) | |||||
姓名 | 學校/系所/年級 | ||||
聯絡電話 | 通訊地址/e-mail | ||||
指導教授 | 研究領域 | ||||
聯絡電話 | 通訊地址/e-mail | ||||
其他機關補助情形 | 單位: ; 元 | ||||
研究內容 (簡述) | (另需檢附詳細研究計畫書) | ||||
(指導教授填寫) | |||||
二、對學生所提研究計畫內容之評述: (指導教授填寫) | |||||
申請人簽章 | 指導教授簽章 |
一 附件二: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研究生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辦理審查作業,由本處邀集專家學者及處內人員組成審查小組,擇優辦理補(捐)助。
二、審查作業流程:
符合本作業要點補(捐)助目的所提之研究計畫書,送審查小組依審查基準評分,擇符合者辦理補(捐)助。
三、審查項目及權重
對計畫之瞭解(計畫目標是否具體、確實?) 10%
研究計畫書完整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果或效益是否顯著?) 25%
計畫執行方式(研究方法與進行步驟是否恰當?) 20%
申請者之學經歷與能力20%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15%
簡報及回應10%(如本處未要求現場報告,則不予計分)
四、審查小組組成
審查小組由本處邀集專家學者或處內人員組成。
會議需有審查小組委員人數超總額二分之一親自出席,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評定優勝順序,解釋與審查標準、審查過程或審查結果有關之事項。
五、補(捐)助案評定方式:
研究計畫書內容審查評分採序位法。
審查小組得視申請案件數量進行初審與複審。
審查小組委員按「評分項目及權重表」所定項目,於評分表分別評定各申請者之總分及名次。
出席審查小組委員評定分數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為及格。
根據前項委員評定之名次轉為序位,加總後最低者為第一名,依此類推。
經上述程序如有並列次,以評分項目權重較高項目之總分高者為優勝,若仍相同則抽籤決定之。
若僅有一申請案則進行評分,其平均不得低於七十分。
審查評分表
審查委員編號:
評 分 項 目 | 權重 ﹪ | 申請計畫書 | 備註 | |||||
1 | 2 | 3 | 4 | 5 | ||||
主 項 | 子 項 | |||||||
服 務 建 議 書 | 對本計畫之瞭解 | 10 | ||||||
研究計畫完整與可行性 | 25 | |||||||
計畫執行方式 | 20 | |||||||
申請人員之學經歷與能力 | 20 | |||||||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 15 | |||||||
簡報及回應詳盡適切 | 10 | |||||||
總 分 | ||||||||
名 次 | ||||||||
備 註 |
備註:如低於70分或高於90分請於備註欄說明。
折頁彌封
審查委員簽章:
附件三 (計畫名稱: ) | |||
送核日期: 年 月 日,本年第 次核銷,預算金額 元,本次核銷金額 元,尚餘金額 元(檢附發票收據等影本共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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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項目 | 金額(元) | 說明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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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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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聯絡電話: | |||
匯款行銀行(郵局): 分行(分局)帳號: | |||
受補(捐)助人簽章: | |||
指導教授簽章: | |||
匯款帳戶應與申請人為同一人
附件四 | |||||||
計畫年度 | 年度 | 保留期間 (至多一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補(捐)助計畫研究題目 (中/英文) | |||||||
申請者 姓名 | 指導教授 | ||||||
聯絡電話 | 聯絡電話 | ||||||
通訊地址/e-mail | 通訊地址/e-mail | ||||||
暫緩原因 | |||||||
暫緩計畫:(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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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章 | 指導教授簽章 |
研究案發表或專利核准後,敬請寄送抽印本或專利書影本至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
海 附件五
補(捐)助研究生專題研究計畫契約書(草案)
甲方:
代表機關: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研究生: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受甲方補(捐)助園區內相關專題研究計畫,詳細研究內容如研究計畫書(如附件)。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
一、研究題目:
二、研究期間:自簽約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提交期中報告5冊,必要時需出席甲方舉行之期中審查會議。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提交期末報告10冊,並出席甲方舉行之期末審查會議。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提送全案成果報告(含研究成果報告10冊(撰寫方式依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格式撰寫)、研究調查之樣區定位基本資料,報告使用之照片電子檔及本案成果A0展示壁報一幅(118×84.1cm),並提供2份以上相同內容之電腦文書電子檔光碟片
三、補(捐)助經費:共計新臺幣xxxxxx萬元整。
四、經費撥付: 全案採一次撥付,乙方通過甲方期末審查並繳交全案成果報告後,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核銷作業,未於期限內完成核銷者取消補(捐)助資格。請款時應檢附收據、原始支出憑證並填寫本要點之研究經費核銷明細表(如附件三)後至本處辦理,如獲其他機關補(捐)助,應附經費項目及金額分攤表各乙份。
五、乙方應盡之義務:
依約提供全案成果報告。
凡運用本補(捐)助經費所得圖文、資料、或數據撰寫之論述,於出版或刊登學術期刊時均應加註「曾受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經費補助」或其他類似字樣。
自提交成果報告之日起二年內,應配合甲方舉辦之研討會、成果發表會或其他類似會議,發表本專題研究相關論文。
六、研究進度落後處理方式:
研究計畫進度落後,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執行期間屆期仍未提出期中報告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執行期間屆期仍未提出期末報告或已提出期末報告未能於期限內完成修正並經審查通過者,甲方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逕行終止契約。
召開審查會通過展延乙方研究案。
經展延一年未能提出結案報告者,逕行終止契約。
如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甲方作業因素,致研究進度落後者,乙方得提出相關證明並提出展延申請,經甲方審核通過後展延(以一年為限)。
七、乙方保證其依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均係自行創作,並符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時,乙方同意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時,乙方應負事先告知之義務。
八、乙方論文若事後經證實為抄襲論文產生,本處得追回已撥付之經費。
九、研究期間乙方因研究計畫於國家公園境內進行學術標本採集時,應遵守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採集證申請等事項。
十、本契約所附之研究計畫書及其各項附件,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等效力。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而涉訟,甲、乙雙方同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本契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乙份。
十二、生效日期: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契約人:
甲 方:
代表機關:
代表人:
地 址:
連絡人:
電 話:
乙 方:
學 校:
指導教授:(簽名或蓋章)
研究生: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