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限補助區內各學校活動,金額不得超過 5萬元/年。
3.限補助區內各宗教團體活動,金額不得超過 5萬元/年(該宗教團體
應以立案之團體為限)。
4.限補助區內農會活動,金額不得超過 5萬元/年。
七、作業辦法:
(一)申請程序:
1.申請機關單位應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一)包含補助經費申請表、
活動經費概算表(人民團體若有自籌款項應敘明經費)等資料,書面方
式函送本所審核辦理核定補助款。
2.申請案件應於計畫執行或活動舉辦起始日之十日曆天前送達本所(以本
所總收文登錄文登錄日期為準),未依期限內送達者,得不予補助。
(二)補助原則:
1.補助之計畫名稱及性質須含有教育宣導水資源或河川之經營、管理、保
育、利用、防治、治理等工作項目,活動地點應於本區轄區內舉行,轄
區外者不予補助。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接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捐)助經費不
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國外旅費、宣導品、紀念品等,亦不
予補助人事支出、涉及事業營利或其他非屬公益性活動。
4.依申請單位所訂計畫及活動性質詳細審核其所編概算經費,每次最高補
助以運用水資源經費上限為限。
5.保護區內轄區學校申請補助之設備不包含資本門。
(三)經費核銷:
1.核銷時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正本經費分攤表)、活動成果報告表(附件
二含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與經費補助支出明細表等..)、各項活動明細表
(附件三)各二份送所核定請款。
2.活動邀請卡請註記指導單位:經濟部水利署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3.另請檢附依市府水利局格式之成果報告一式 2份及電子檔 1份。
4.活動請檢附簽到簿,若有發放奬品…等,請檢附印領清冊正本辦理核銷。
5.活動經費若有非回饋費支應者,應檢附經費分攤表;結餘款應按補(捐)
助比例繳回。
6.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人民團體接受本所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如未執行或支出不
當者,本所除予以糾正,限期追回外,並於一年內停止該團體申請經費補助,
如涉及刑責者,並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九、本辦法適用期間自當年度 1月1日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
十、本要點依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