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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匯款帳號、經費核銷收
支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
額)、成果報告書(包含:參與性別人數及比例、成果摘要、流程表、照
片、文宣品、已註記客家委員會補助及客語使用片段/長度並上傳至所屬社群
平臺之網址)等相關資料函送本會請款,且須於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完
成核銷結案作業。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及鄉(鎮、市、區)公所:須於本會
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完成核銷結案作業,相關核銷資料需經所在地縣(市)
政府初審後,併同該府納入預算證明報本會請款,本會據以透過縣(市)政
府撥付款項予鄉(鎮、市、區)公所及公立各級學校。
3、 國立、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及公司行號:檢具收據、匯款帳
號、經費核銷收支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
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國立各級學校、政府捐助基
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免付)、成果報告書(包含:
參與性別人數及比例、成果摘要、流程表、照片、文宣品、已註記客家委員
會補助及客語使用片段/長度並上傳至所屬社群平臺之網址)等相關資料函送
本會請款,須於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完成核銷結案作業。
(二) 財務管理
1、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終止或撤銷其補助,受補助單位並應
繳回全部補助款。
2、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
金額;又實際結算數少於原補助款時,其賸餘款並應依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
會。
3、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達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文化部「法
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藝文採購,
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政監督,且應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三十日
內,提供案名及內容、契約價金、履約廠商基本資料等資訊予補助機關。
4、 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含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及國立各級學校之原始憑證由受補
助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並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
審核及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5、 受補助之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不含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及公司,其支出原始憑證應由受補助對象依其主管
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