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藝復興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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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藝復興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115日客會傳字第1106800599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484日客會傳字第11468002762號令修正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傳承與創新客家文化藝術,落實客家文化藝術多
樣性表現,提升客庄藝文能量,再創客家文藝復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 公私立各級學校。
() 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人民團體(不含政黨、民營事業機構所
屬團體)。
() 具流行音樂、文學、文史推廣經驗之公司。
三、補助範圍:
() 一般性補助:
1、 客家文藝研習類:辦理客家民謠及八音等客家文化藝術研習課程,並以客語
教學為原則。
2、 客家文藝展演及文史走讀類:
(1) 客家文藝展演類:於藝文表演場館辦理客家文化藝術展演,並以客語主持與
結合在地客家藝文團隊及人才共同辦理為原則。
(2) 文史走讀類:辦理具在地客家文史特色之走讀相關活動,並結合客語及在地
文史團隊、師資共同辦理為原則
3、 客家節慶活動類:辦理具在地代表性客家文化節慶活動,並以客語主持與結
合在地客家藝文團隊及人才辦理為原則。
4、 客家流行音樂類辦理客家流行音樂創作、推廣相關事項,含音樂
(節)、創作(歌唱)比賽、音樂串流平台上架等。限定具有上開辦理經驗
之公司、財團法人或大專院校申請。
5、 客家文學轉譯類:辦理客家文學轉譯、改編相關事項,含漫畫、繪本、動
畫、劇本及外譯等限定具有上開辦理經驗之公司、財團法人或大專院校申
請。
6、 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藝術發展之計畫。
() 政策性專案補助:依據本會政策目標,並因應各類客家文學、客家流行音樂、文
化及藝術生態實際發展及需求,另行公告之專案補助計畫。
() 未具在地客家文化代表性之一般節慶及社團社員大會、內部展演等不具客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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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特色之活動,原則不予受理。
四、補助原則:
() 補助金額
1、 客家文藝研習類、客家文藝展演及文史走讀類、客家節慶活動類及其他有助
推展客家文化藝術發展之計畫: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者,每案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者,每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公私立各級學校、法人、人民團體提出者,每案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2、 客家流行音樂類: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3、 客家文學轉譯類: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 補助計畫執行時程:原則上不得逾一年,惟客家文學轉譯改編類得延長為二年。
() 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立各級學校之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
次」相關規定辦理。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應專
款專用。
() 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及人民團體之補助,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
原則,且應編列自籌款。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國立各級學校
政法人人民團體及民間公司比照前揭補助原則辦理。
() 辦理地區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參考。
() 辦理績效卓著或具文化藝術潛力者,得從優補助;同一計畫曾獲本會補助三年,
但績效不彰或無創新內容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 補助經費不含活動獎金、贈品、紀念品、餐飲、點券、摸彩品、爆竹、煙火、住
宿費、差旅費、建築、工作服、硬體設備購DIY材料費及媒體宣傳等項目。
五、申請作業:
() 申請時間:
1、 一般性補助: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本會得於前一年度七至八月公告補助
重點推動政策方向,始開放於前一年度九至月受理申請
2、 政策性專案補助:依據本會公告之各政策性專案補助計畫辦理。
() 申請方式:
1、 應透過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
2、 線上除填寫申請表外,另需檢附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
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與客家文化藝術相關內容及比例、
授課教師、主持人、展演團隊或人才資料、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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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
() 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所提計畫,
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本會。表件不全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
知補正。
() 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不含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及人民團體需檢附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組織章程等文件掃描檔。
() 公司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組織章程、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無欠稅證明文件,以及具流行音樂創作推廣或文學轉譯改
編經驗相關佐證資料。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
已撥付款項。
() 未依前六款規定提出申請,或未於本會通知日起五日內補正文件者,不予受理。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身分揭露: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
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
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
定處以罰鍰。
六、審查作業:
() 審查方式:由本會組成三至七人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
查,以及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 審查標準:
1、 客家文藝研習類、客家文藝展演及文史走讀類、客家節慶活動類及其他有助
推展客家文化藝術發展之計畫:
(1) 對客家文化藝術傳承及創新之貢獻。
(2) 在地文化力運用情形(機關學校、青年、藝文人才、團隊參與情形)
(3) 計畫內容對促進客語使用之積極性。
(4) 輔導訪查結果。
(5) 辦理活動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並鼓勵多元參與。
(6) 辦理地點應擇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2、 客家流行音樂類
(1) 計畫內容詳實及具體可行程度。
(2) 計畫創新性與預期市場性。
(3) 客語及客家元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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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經費配置合理性。
3、客家文學轉譯類:
(1) 計畫內容詳實及具體可行程度。
(2) 轉譯(改編)創意性及豐富度。
(3) 經費配置合理性。
() 審查結果通知:經本會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 客家流行音樂類及客家文學轉譯類計畫經本會核定後,本會得通知受補助單
位於指定期限內,與本會完成契約簽訂,逾期未完成者,本會得取消受補助
資格,其契約內容由本會另定之。
七、輔導與執行:
() 計畫執行期間,本會得派員或委託專業團隊實地訪查,提供輔導及進行績效評
核,以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 經核定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計畫辦理前十五日於本會獎補助線上辦系統辦理
變更作業,經核定後始得據以執行。
()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或經發現未依指定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
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減列補助金額或撤銷補助,並移送
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案。
() 本會人員不得於申請案中擔任有報酬之職務,違者不予補助。
() 計畫執行之各項宣傳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等相關字樣,
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酌減其補助。
()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倘有該情事致本
會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應由受補助單位負全部賠償責任。
() 受補助單位應公開發表計畫成果,上傳於所屬社群平台,開放各界點閱,積極活
化與公眾分享補助成果。
() 受補助單位同意其因本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非專屬、無償授權本會及經本會
授權單位,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
傳行銷成果。
()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撥款及財務管理:
() 撥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年度開始後,如有需要得檢送收據及納入預算證
明函送本會,申請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所有計畫應於執行完成一個月內辦
理;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得逕行撤銷其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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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匯款帳號、經費核銷收
支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
額)、成果報告書(包含:參與性別人數及比例、成果摘要、流程表、照
片、文宣品、已註記客家委員會補助及客語使用片段/長度並上傳至所屬社群
平臺之網址)等相關資料函送本會請款,且須於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完
成核銷結案作業。
2、 直轄市、縣()政府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及鄉(鎮、市、區)公所:須於本會
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完成核銷結案作業,相關核銷資料需經所在地縣(市)
政府初審後,併同該府納入預算證明報本會請款,本會據以透過縣(市)政
府撥付款項予鄉(鎮、市、區)公所及公立各級學校。
3、 國立、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及公司行號:檢具收據、匯款帳
號、經費核銷收支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
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國立各級學校、政府捐助基
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免付)、成果報告書(包含:
參與性別人數及比例、成果摘要、流程表、照片、文宣品、已註記客家委員
會補助及客語使用片段/長度並上傳至所屬社群平臺之網址)等相關資料函送
本會請款,須於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完成核銷結案作業。
() 財務管理
1、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終止或撤銷其補助,受補助單位並應
繳回全部補助款。
2、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
金額;又實際結算數少於原補助款時,其賸餘款並應依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
會。
3、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達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文化部「法
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藝文採購,
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政監督,且應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三十日
內,提供案名及內容、契約價金、履約廠商基本資料等資訊予補助機
4、 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含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國立各級學校之原始憑證由受補
助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並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
審核及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5、 受補助之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不含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及公司,其支出原始憑證應由受補助對象依其主管
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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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所得稅及健保補充保費扣款部分,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
九、其他事項
() 補助對象及其執行補助計畫之工作團隊(包括但不限授課老師與演出團隊
等),申請補助時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之
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本會得不予補助。但獲不
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課予其他處分
前項規定,於申請補助後發現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給付執行及撤銷或廢止
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免
予追繳或課予其他處分。於各級政府受有本會補助之計畫時,如有委託或補助
第三方執行者,亦適用前款規定。
() 各級政府受有本會補助之計畫時,如有委託或補助第三方執行者,亦適用之。
十、專案性補助,應經專案審查並報奉核定後實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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