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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
(二)第二期款(40%):應於 113 年4月30 日前檢具第二期補助款收
據、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計畫執行進度及活動照片等資料,備
函向本會報請撥付,惟涉及採購發包部分,須俟完成發包後始
得申請撥付(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納
入預算證明書)。
(三)第三期款(30%):應於 113 年12 月10 日前檢具第三期補助款收
據、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全案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併附
電子檔)等資料,報請送本會撥付。另於次一年度 1月3日前
提供客語專職行政人員服務至當年度 12 月31 日工作日誌。
十、輔導、執行注意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共同推動轄內客語家庭發展事宜,其中
結合轄內全客語(沉浸式)幼兒園、育嬰機構、居家育嬰人員
或客語生活學校等,推展在地家庭共學客語,並舉辦相關親子
共學活動、課程等推動成效,亦列為年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
效評核加分項目。
(二)為求計畫落實推動,需搭配辦理相關客語家庭輔導工作,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組成輔導團,並建立輔導訪視機制,及統
合轄內客語家庭相關事宜;本會得另派員或委託專業團隊實地
瞭解實施情形,進行計畫進度之督導查核及實地輔導。
(三)相關課程、研習及活動開辦人數:每班(活動)每次開辦人數
至少達 10 人;其他特殊情形者,受補助單位應確實查核並敘明
理由後,檢附相關資料,經本會審查通過者,每次開辦人數得
不受限制。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各課程、研習及活動開辦前,於本會指定網站
(頁)公告招生訊息,並須開放民眾報名參與。
(五)客語專職行政人員須為諳客語者(以通過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為
優先),並參與本會相關培訓或工作坊,且於申請計畫書內敘明
每月工作項目(如彙整計畫、管制與追蹤及督導評核等行政作
業),並於各期成果報告書檢送每月工作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