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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謠班、採茶戲班、八音班等在地資源或異業結盟方式,並鼓
勵在地募資,活動形式仍應保留傳統樣貌。
(二)客家文藝展演:展演內容不限,惟於各地藝文表演場館(室內)
辦理,並結合客語呈現者優先補助。
六、補助經費項目說明:申請單位應自行編列預算,民間資源籌措可以
小額募資方式進行。另,申請補助項目經費若為「宣傳行銷費」及
其他本會指定項目,均不予補助。
七、提案期限:即日起至 114年11 月14 日止。
八、本計畫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請依本會「客家文藝復興補助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對象及其執行補助計畫之工作團隊(包括但不限授課老師與
演出團隊等),申請補助時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
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
查證屬實者,本會得不予補助。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
由課予其他處分。各級政府受有本會補助之計畫時,如有委託或補
助第三方執行者,亦適用之。
十、申請補助者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註 1)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註
2),向本會投標或申請補助者前,不論金額多少,應主動於
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請下載並填寫【A.事前揭露】
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同法第 14 條第 1項禁止補助及第 2
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處以罰鍰。
註1:如本會之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政風主任、主計
主任、⋯或監督本會之立法委員等。
註2: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如父母、
兄弟姐妹、女婿…等;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
等內親屬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等之營利事業、非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