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家委員會「2018 客庄 12 大節慶」實施計畫
壹、 目的
為挖掘客家在地節慶,強化社區參與及重塑客庄共同記憶,重點
扶植具在地深厚歷史文化意義,或以在地文化創新詮釋之客庄節
慶,期能重現客家人文精神,彰顯臺灣客家節慶價值與特色,進
而輔導推動申列國家文化資產,創造客家文化永續發展。
貳、 計畫類型及辦理內容
一、 節慶類型
(一) 傳統型:具在地深厚文史意涵,或重大歷史意義之客家節慶。
(二) 創新型:以客庄文化為基底,創新詮釋在地生活之客家節慶。
二、 辦理內容:計畫宜由地方社群自主,朝挖掘在地節慶價值,及
重塑共同記憶的方向規劃,藉由共同籌辦節慶活動,凝聚向心
力,吸引年輕人參與,並以重現客家人文精神為活動主軸,辦
理內容如下:
(一) 慶典科儀:基於節慶文史典故、傳統意涵及歷史意義,鼓
勵社區參與,辦理具有傳統價值及文化特色之祭典、紀念
儀式等活動,藉以深植民眾固定生活型態,傳承客家文化
禮俗儀典,強化節慶之文化效益。
(二) 在地連結與參與:節慶期間應整合在地餐飲、旅宿、文創
等產業,結合教育、文化、青年、社區發展協會等團體單
位,發揮創意設計、製作在地節慶文創商品及辦理周邊文
化景點導覽(含文史古蹟、小吃、在地特色商品等),引
發地方文化活動能量、促進在地參與及認同,確實融入地
方特色與生命力,提升節慶之社會效益。
(三) 教育推廣:將節慶之文化價值與意涵,轉化辦理相關教育
或推廣活動,節慶前藉由進入校園教學或以虛/實研習/體
驗課程,扎根傳揚客家文化,節慶期間設計老少咸宜的親

子活動,吸引闔家共同研習或體驗;結合地方人士當地資
源或周邊閒置空間再利用,進行相關文化推廣之靜態展
示,擴大節慶之教育效益。
(四) 藝文展演:以創意演繹節慶意涵或在地特色之藝文表演活
動,應尊重節慶之主體性,並以客籍或在地藝文團隊展演
為主,不邀請商業演出為原則。
三、 全國客家日、客家桐花祭及六堆嘉年華等節慶活動,另案申請。
參、 參與對象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立案民間
團體提案申請,惟規劃及辦理期間,應邀請產、官、學、研及民
間團體等單位,並鼓勵社區及周邊學校參與,廣為蒐集資料與建
言,整合及協調相關資源後訂定及執行計畫。
肆、 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應自行編列預算,本會依據自籌款編列及計畫內容,
綜合考量核定及補助額度。
二、 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力分級表」相關規定辦理。
三、 補助經費應納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應專
款專用,補助經費之撥款及核銷程序應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
四、 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最高以補助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為原
則,其補助總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
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政監督。
五、 經費項目以場地及設備租借費、布置費、客家藝文表演及主持
費、文宣設計印刷費、行銷宣傳費、保險費、導覽人員培訓及
解說費、講師鐘點費、攝錄影費、接駁車費及工作人員誤餐費
等項目為原則;其他符合計畫需要項目,經本會認可者。

伍、 申請作業
一、 受理時間:即日起至 106 年9月15 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函送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文藝發展科收」,信封上註明「申
請2018 客庄 12 大節慶」,承辦人:譚雪珍小姐,連絡電話:(02)
8512-8542。
二、 申請文件:
依據規定文件與數量函送至客家委員會,相關文件請至本會全
球資訊網/表單下載/藝文發展類-「2018 客庄 12 大節慶」下載。
另,為增加行政效率、簡化作業流程,因應本會開辦獎補助系
統線上申請作業,本案採取紙本及線上雙軌申請,詳細流程請
依「獎補助系統操作手冊」辦理。
陸、 審查作業
一、 審查基準
(一) 節慶意涵、價值與客家文化關聯性【30%】。
(二) 在地連結及社區、青年參與程度【30%】。
(三) 教育推廣設計規劃【15%】。
(四) 行銷策略【15%】。
(五) 經費編列合理性【10%】。
二、 審查方式
(一) 初審階段:審查申請計畫書格式、內容及附件等要項,逾
時交件及資料不全,均不予受理。
(二) 複審階段: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或中央部會有關業務主管機
關組成審查小組,複審分數達合格分數 80 分,推薦入選
決審。
(三) 決審階段:召開決審會議,得視需要邀請進入決審單位進
行簡報及答詢,依據審查基準複核分數,提議入選為客家
節慶。
三、 核定公告:由本會正式函文通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會全球

資訊網。
柒、 執行與督導
一、 請切實掌握計畫執行進度與品質,並配合本會督導考核工作。
二、 本案鼓勵傳統文化創新、重建及再造,惟欲展現創新的創意行
銷時,宜多方評估及徵詢,以確保維護節慶文化重要傳統意涵
及歷史意義。
三、 經本會核定計畫,不得擅自變更活動內容,如評估原計畫執行
內容不符目標效益,應於活動辦理 2個月前函報本會備查,並
詳實填寫計畫修正申請表、修正差異分析及變更差異對照表,
本會得視情況按比例酌減金額;如無法舉辦時,應儘速函報本
會說明原因及撤案。
四、 本案之各項文宣及出版物應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一規定,明確標
示「廣告」字樣,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
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於相關文宣之適當位置,標明指導單
位「客家委員會」字樣及「客庄 12 大節慶」LOGO 標章,未
切實執行者,本會得視情況酌減經費補助。
五、 活動邀請卡應載列本會主任委員共同署名邀請,若各項出版品
需載有縣(市)長、鄉(鎮、市、區)長或主辦團體負責人序
文,應提供文稿經本會同意後使用。
六、 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使用之音樂、圖文,應於活動前取得授權,
且無侵犯著作權及版權問題,若有違反或侵犯他人相關權利
者,受補助單位應負所有法律及賠償責任。
七、 辦理地點應擇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並依據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不得為特定政黨或特定候選人宣傳造勢,應確實掌握工作人
員、支援人力與志工等執行職務所需之知識、技術、能力,適
時分配或調整,以提供諮詢及友善服務。
九、 請配合加強宣導及落實菸害防制、環境保護、性別平等、消費者
保護、動物保護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意識與相關政策。

捌、 經費撥付與財務管理
一、 經費撥付
(一) 第1期款:計畫執行 2個月前(辦理 1月至 3月節慶得於
活動 1個月前),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立案團體開立
之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民間團體免附)、核定函影本、
匯款戶名與銀行帳號、期中執行報告書與光碟各 1份,請
領50%補助經費。
(二) 第2期款:計畫完成後 30 日內,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立案團體開立之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民間團體免附)
及核定函影本、計畫總經費與獲補助項目、金額支出明細
表,機關如接受 2個以上政府單位補助,應列明各補助項
目及金額;民間團體則需檢附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支出黏貼
憑證、結案成果報告書與光碟各 1份,函送本會結案核銷,
請領 50%補助款。
若提報修正計畫經本會核定後,辦理核銷結案之實際結算數依
最高補助比例核算補助款未達核定補助金額者,該差額應依規
定扣減。
二、 財務管理
(一) 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各類所
得相關扣繳規定辦理。
(二) 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繳回,如結算之總經費
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或不符最高補助原則,得依比例核
減補助款。
(三)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覈實辦理,
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法辦。
玖、 本計畫未規定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於奉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拾、附件清單
附件 1 檢核表-申請及變更篇
附件 2 計畫申請表
附件 2-1 計畫彙整表
附件 3 計畫書
附件 4 計畫變更申請表
附件 4-1 變更差異對照表
附件 5 審查意見修正對照表
附件 6 檢核表【地方政府】期中報告篇
附件 7 ○縣(市)接受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
附件 8 期中執行報告書格式
附件 9 檢核表【地方政府】核銷篇
附件 9-1 檢核表【民間團體】核銷篇
附件 10 公部門核銷範例及補助案核銷資料
附件 10-1 私部門核銷範例及補助案核銷資料
附件 11 計畫結案成果報告書格式
附件 12 補助計畫常見錯誤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