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2月17日簽核
102年 02月27日修正
103年09月26日修正
一、本縣為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教師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國中(含蘭嶼中學)、國小及公立幼兒園現職校長(園主任)、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予以獎勵,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奬勵方式:
(一)通過教育部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1.通過閩南語基礎級、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2.通過閩南語中級、中高級認證,嘉獎二次。
3.通過閩南語高級、專業級認證,記功一次。
(二)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
1.通過客家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2.通過客家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
3.通過客家語中高級認證,記功一次。
(三)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
1.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中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高級、薪傳級,記功一次。
三、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規定之現職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由服務機關本權責予以敘獎,並將敘獎令副本及證書影本函文本府備查;現職校長(園主任)得填具敘獎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府辦理敘獎。
(二)以上敘獎請於當年度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函報本府備查及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獎勵規定者,各項目以申請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五、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一:
臺東縣現職校長(園主任)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申請表 | |||
姓名 | 校名及職稱 | ||
性別 | □男 □女 | 身分證字號 | |
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級別之敘獎額度 | 通過語別: □閩南語 □客家語( 腔) □原住民族語( 語別) | ||
□通過級或分,嘉獎一次。 □通過級或分,嘉獎二次。 □通過級或分,記功一次。 | |||
申請資料附件(以下請勾選) | |||
□ 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 |||
申請者簽名: 請申請者簽名確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承辦人:人事單位主管: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