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設置補助計畫
原住民族委員會
計畫依據: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下稱語發法)第5條。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計畫目的:
落實推動語發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族語復振工作。
依據語發法第5條規定設置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下稱語推人員),並由各機關積極輔導及管理,辦理語發法所定各項業務及規劃轄內族語復振措施,強化中央到地方政府推動族語振興工作之力度。
落實語發法第8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
計畫期程:
自計畫實施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機關應辦及注意事項: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盤點轄內族語能力使用概況,統整相關資源後,提報工作概要計畫書(如附表一),提報語推人員設置情形,訂定各項工作績效指標。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至少每月邀集所轄設置機關、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及語推人員召開工作會報,掌握計畫推動情形,函報會議紀錄到會備查,並副知專案管理中心。
各區應至少辦理1次分區工作會報暨短期增能研習,以利跨域治理,分享業務推動經驗,提升人員專業知能,各區辦理機關如附表三。
語推人員當月月薪應於次月10日前撥付,必要時應由設置機關先行墊付。
如經查有指派語推人員辦理非屬本計畫訂定之工作或其他行政工作,本會將刪減該設置機關本計畫業務費用,並納入爾後申領本會相關文教類補助案審查之參據,酌予扣減補助款。
設置及甄選方式(詳如附表六、七、八):
項 次 | 設 置 機 關 | 設 置 方 式 |
1 |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設籍原住民民族別設置1人。 |
2 | 原住民人口達1,500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 設籍原住民人口達1,000人以上之族別進用語推人員1人。 |
3 |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 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數進用1人至數人。 |
工作項目:
語推人員工作核心為「協助機關推動族語措施(營造友善族語環境)」、「推廣族語家庭化、部落化及生活化」及「語料採集及記錄」等。除必辦工作項目外,機關得規劃屬前開工作核心之業務,交由語推人員執行,並納入推廣時數及績效。
語推人員應積極參與「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所辦理之各項會議及活動,以達成族語發展任務及合作目標,降低資源重複浪費之虞。
必辦項目:「營造族語友善環境」、「協助機關推動族語復振工作」、「語料採集及記錄」、「族語聚會所」、「族語學習家庭」。
選辦項目:「族語傳習教室」、「協助沉浸式幼兒園推動部落(社區)族語學習活動」、「輔導族語保母」、「協助教會推動族語學習」。
每次推廣時數除本會另有規定外,由設置機關依實際執行情形核定。
年度推廣時數不得少於576小時。
各工作項目規範及推動方式如下:
必辦項目:
項次 | 項 目 | 內 容 |
1 | 營造族語友善環境 |
|
2 | 協助機關推動族語復振工作 |
|
3 | 語料採集 及記錄 |
|
4 | 族語 聚會所 |
|
5 | 族語 學習家庭 |
|
選辦項目:
項次 | 項 目 | 內 容 |
1 | 族語 傳習教室 |
|
2 | 協助沉浸式幼兒園推動部落(社區)族語學習活動 |
|
3 | 輔導 族語保母 |
|
4 | 協助 教會推動 族語學習 |
|
績效考核: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本會另案函頒評鑑計畫。
依核定之工作概要計畫書辦理評鑑事宜。
語推人員:
考核計畫如附表四。
敘薪標準如附表五。
年終考核丁等或連續2年年終考核丙等以下者,即不予續聘,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項預告終止勞動事由。
進用之族語推廣人員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督導考核: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會及專案管理中心不定期查核訪視工作執行情形,並作為評鑑之依據。
語推人員:
每月25日將次月值勤班表登載於考核管理系統,並受補助機關核備。
每月1日將前一月各工作項目成果上傳至本會考核管理系統,並受補助機關核備。
受補助機關應隨時督導進用之族語推廣人員執行各項推動工作之進度。
本會、相關機關及專案管理中心將不定期派員查核訪視語推人員之工作執行情況,並作為考評之依據。
經費請撥與核銷:
本計畫補助經費撥付方式如下:
第1期款:109年12月31日前函報「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工作概要計畫書」、第1期款領據、納入預算證明,申領總經費70%。
第2期款:110年7月1日前彙整年度賸餘經費需求到會核定,且第1期款執行率70%後,檢送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申領賸餘經費。
109年度計畫尚未辦理核結之地方政府,僅先行撥付第1期款經費50%。
110年12月15日前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執行成果報告(含成果報告書、照片及經費執行明細表)各1份到會辦理核結。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會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其他:
語推人員應積極參加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等辦理相關活動及會議,如經本會認定為重要活動(會議),應強制參加。
每日工作時間依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上、下班均應簽到、退,以作為差勤之證明,其差勤管理方式由受補助機關訂之。
因應業務需要,語推人員上班時間得彈性安排,以每日不逾8小時、一週不逾40小時為原則製作出勤班表,班表應定期上傳至本會管理系統,並由設置機關核備。
語推人員不得於上班時間辦理非族語推廣之工作(配合設置機關之各項活動者除外);另為協助各級學校辦理族語教學工作,受補助機關得於不影響業務推動之原則下,核予語推人員一週4小時事假、補休或休假兼課。
語推人員如需於辦公時間於國內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修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時,受補助機關得於不影響業務推動之原則下,核予語推人員一週最高8小時公假。
病、事及休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受補助機關應按月統計族語推廣人員出勤狀況(含病、事、休假),並將出勤紀錄保存五年。
其他未盡事宜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附則:
計畫變更:計畫經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執行項目與內容,如確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報請本會核可後使得實施。
財產設備管理:財產設備之修繕及維護,除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補助外,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附表一
(機關名稱)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工作概要計畫書(格式)
目標:
為落實及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族語復振工作。
貫徹中央到地方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之強度與力度,喚起全體族人為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邁向嶄新之路。
依本縣(市)在地族語別及文化特性等,設置語推人員負責本計畫工作。
已設置人數、族群及設置機關:
序號
姓 名
族 別
設 置 機 關
1
2
3
各工作項目預期執行方式:
必/選辨
項目
執行方向與策略
(限100字以上)
量化指標
必辦
營造族語友善環境
場次:
件數:
其他:
配合受補助機關推動族語復振
(自行訂定)
語料採集及記錄
件數:
族語聚會所
所數:
受益人數:
族語學習家庭
戶數:
受益人數:
選辦
族語傳習教室
班數:
受益人數:
協助沉浸式幼兒園推動部落(社區)族語學習活動
活動場次:
受益人數:
族語保母輔導
人數:
協助教會推動族語學習
活動場次:
受益人數:
經費概算:(新臺幣元)
項 目
單位
單 價
數量
金 額
備 註
總 計
附表二
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及標準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業務費:
項次 | 項 目 | 額 度 及 說 明 |
1 | 行政管理費 |
|
2 | 族語復振 補助計畫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整及盤點轄內族語資源後,依本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規定提報補助計畫。 |
人員設置費:
人事及相關費用:
項次
項 目
額 度 及 說 明
1
薪 資
起薪3萬6,000元,薪資級距如附表五。
專業加給:具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薪傳級或優級以上合格證書者,每月薪資加給3,000元。
年終獎金:1.5個月薪資。
2
勞健保
及勞退費用
每月6,596元(依薪資級距3萬6,300元投保)。
如支領前開專業加給,依薪資級距4萬100元投保。
3
加班費
每月最高以10小時計算。
4
僱主意外
責任保險
每人投保金額每年最高補助3,000元為原則。
本項目採實報實銷。
5
差旅費
3萬元。
依設置機關相關差旅規定覈實報支。
6
辦公設備費(資本門)
含電腦、辦公桌椅、事務櫃(系統櫃)及其它相關設備,110年新進語推人員補助5萬元,其餘每人補助2萬元。
業務費:
項次 | 項 目 | 額 度 及 說 明 |
1 | 場租費 |
|
2 | 交通費 |
|
3 | 工作費 |
|
4 | 語料採集 訪談費 |
|
5 | 教材(料)費 |
|
6 | 協同教學費 |
|
7 | 族語傳習 教室獎勵金 |
|
8 | 族語學習 家庭獎勵金 |
|
附表三
110年度分區工作會報暨短期增能研習
機關分配表
區 域
縣 市
辦理機關
北區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金門縣及連江縣
新北市政府
中區
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及彰化縣
南投縣政府
南區
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及澎湖縣
屏東縣政府
東區
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線
臺東縣政府
附表四
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考核計畫
依據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原住民族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第8條及本會「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辦理。
目的
透過考核管理機制之建立,確實管控語推人員業務執行情形與成效,以核定渠等人員110年度考核結果,並做為次年度敘薪及續聘之依據。
考核對象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設置之語推人員。
辦理方式及期程
平時考核:分上、下年度辦理。
年終考核:110年12月15日前辦理
結果公告:110年12月25日前
考核小組成員
本會代表1名。
外聘專家學者1至2名。
設置機關代表1名。
考核項目及內容
平時考核(40%):
項目
考 核 內 容
考核單位
權重
行政配合
政策推動配合度
教育訓練、會議及相關活動參與度
業務辦理之速度、正確性及合作態度
平時差勤情形
設置機關
50%
業務
執行情形
是否依期限上傳工作項目紀錄及成果 (應上傳成果如附表一)
是否針對逾期上傳之工作項目及不完整成果內容,依專管中心給予之期限進行修正及上傳。
相關業務成果之完整性、正確性。
本會
專管中心
50%
年終考核(60%):
項 目 | 考 核 內 容 | 考核單位 | 權重 |
量化指標 |
| 專管中心 | 40% |
質化指標 | 本項考核以「營造族語友善環境」、「族語聚會所」及「族語學習家庭」三項為主,由系統針對所上傳之內容進行考評,其內容如下:
對於族語使用推動之方法、內容、積極性及成效等面向進行考核。
針對整體內容安排與設計,是否合乎所訂主題且具有連貫性。
對於主題內容的設計是否具有創意發想、或具創新思維性。 | 專管中心 | 30% |
書面資料 及答詢 | 語推人員依年度推廣成果備妥書面資料及相關紀錄,就執行成效進行綜合答詢。 | 本會 設置機關 專家學者 | 30% |
考核結果
年終考核以100分為滿分,分優、甲、乙、丙、丁5等:
優等:95分以上。
甲等:85分以上未滿95分。
乙等:75以上未滿85分。
丙等:60以上未滿75分。
丁等:未滿60分。
年終考核丁等或連續2年年終考核丙等以下者,即不予續聘,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項預告終止勞動事由。
語推人員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語推人員於考績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考列丁等:
經本會考核計畫評為丁者,工作績效確未達成者。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其他:
年度推廣時數為576小時,若有語推人員進用時間未滿一年者,其年度推廣時數,依該員到職日後一個月起算至110年12月31日止比例計算之。
如推廣工作項目因故無法執行者,應報請設置機關核可後始得調整。
績效考核進度表:
必/選辦 | 工作項目 | 上傳內容 | 應辦內容/時數 |
【必辦】 | 營造族語友善環境 |
| 1.5場會議翻譯(或宣導活動) 2.20翻譯文書 (以上由設置機關依實際執行情形核定推廣時數) |
協助機關推動族語復振工作 |
| 由設置機關依實際執行情形核定推廣時數 | |
語料採集及記錄 | 每季上傳1則15分鐘影片,需上雙語字幕 | 4則/80小時 | |
族語聚會所 |
| 60小時 | |
族語學習家庭 |
| 至少2戶 每戶60小時/戶 共120小時 | |
【選辦】 | 族語傳習教室 |
| 50小時 |
協助沉浸式幼兒園推動部落(社區)族語學習活動 |
| 依實際推動情形核算 | |
輔導族語保母 |
| 依實際推動情形核算 | |
協助教會推動族語學習 |
| 依實際推動情形核算 | |
備註:
|
附表五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薪資級距表
說明:
依據本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簽訂勞動契約之契約進用人員,自108年1月1日起計算,到職每滿2年,其薪資級別晉級1級。
年終考核列為優等者,核予績效獎金6,000元,並由本會公開表揚,該年度考核以甲等計算晉級年資。
年終考核連續兩年列甲等者,晉級1級。
年終考核列為丙等者,該年度年資不予計算晉級年資。
單位:新臺幣
級別 | 薪資 |
第1級 | 36,000 |
第2級 | 37,500 |
第3級 | 39,000 |
第4級 | 40,500 |
第5級 | 42,000 |
第6級 | 43,500 |
第7級 | 45,000 |
第8級 | 46,500 |
附表六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人員甄選及進用方式
進用資格:具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惟經公告三次以上無合格人員應徵或公告甄選族語別無合格人員者,得專案報請本會同意進用具族語教學能力之人員。
如非具有前揭資格之專案錄取人員,應於到職後4年內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進用方式:
甄選: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甄選訊息第一次至少公告10日,第二次以上至少公告5日(皆含例假日),並依附表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甄試評分標準表」辦理甄選。
甄選期間:自計畫公布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
甄選方式:由本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及該語推人員所屬語別之族語老師各一人為原則組成甄選委員會。
甄選次數:至少公告4次以上(含1次專案甄選)。
甄選及格分數:60分。
人員核定:函送擬聘人員資格文件(含甄選評分表及資格佐證資料)報請本會核定後,受補助機關始得辦理人員進用事宜。
附表七
甄選評分標準表
評分項目 | 評分標準 | |
族語口說(20%) | 能以流利族語應答委員提問,且語調及語法具有相當正確性 | 20 |
族語復振(含教學及行政)工作相關經驗(30%) | 無相關工作經驗 | 0 |
具相關經驗1年以下 | 10 | |
具相關經驗2年以上 | 15 | |
具相關經驗3年以上 | 20 | |
具相關經驗4年以上 | 25 | |
具相關經驗5年以上 | 30 | |
族語復振工作推動理念(20%) | 依所提理念給予適切評分 | 20 |
訓練及進修(15%) | 未曾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相關族語增能研習。 | 0 |
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族語振興人員增能研習時數累計未達36小時。 | 5 | |
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族語振興人員增能研習時數累計達36小時以上。 | 8 | |
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族語振興人員增能研習時數累計達72小時以上。 | 12 | |
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族語振興人員增能研習時數累計達100小時以上。 | 15 | |
電腦文書能力(10%) | 中文看打每分鐘未達10字 | 0 |
中文看打每分鐘達10字 | 4 | |
中文看打每分鐘達20字 | 8 | |
中文看打每分鐘達25字 | 10 | |
學歷(5%) | 大專校院學校畢業(含以下學歷) | 3 |
具碩士學位 | 4 | |
具博士學位 | 5 | |
其他加權項目(10%) | 具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優級合格證書 | 5% |
具有相關族語著作,助於族語推動事務 | 5% |
附記:報名參加甄選人員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附表八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人數一覽表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進用1名,共計22名。
原住民人口達1,500人以上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設籍原住民人口達1,000人以上之族別進用語推人員一人,共計56名。
各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得與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語推人員合署辦公。
序號
縣市別
鄉(鎮、市、區)
進用人數(族語別)
1
臺北市
文山區
5名
(阿美族2名、泰雅族1名、排灣族1名、布農族1名)
2
南港區
3
內湖區
4
士林區
5
北投區
6
新北市
板橋區
14名
(排灣族2名、泰雅族2名、卑南族1名、太魯閣族1名、布農族2名、阿美族6名)
7
三重區
8
中和區
9
新莊區
10
新店區
11
樹林區
12
鶯歌區
13
三峽區
14
淡水區
15
汐止區
16
土城區
17
蘆洲區
18
五股區
19
林口區
20
桃園市
桃園區
11名
(賽夏族1名、卑南族1名、
泰雅族2名、阿美族4名、排灣族1名、太魯閣族1名、布農族1名)
21
中壢區
22
大溪區
23
楊梅區
24
蘆竹區
25
大園區
26
龜山區
27
八德區
28
龍潭區
29
平鎮區
30
觀音區
31
臺中市
西屯區
8名
(阿美族3名、泰雅族2名、排灣族2名、布農族1名)
32
北屯區
33
豐原區
34
潭子區
35
大雅區
36
大肚區
37
太平區
38
大里區
39
臺南市
永康區
1名(排灣族1名)
40
高雄市
左營區
7名
(布農族1名、泰雅族1名、阿美族2名、排灣族2名、魯凱族1名)
41
楠梓區
42
前鎮區
43
小港區
44
鳳山區
45
大寮區
46
三民區
47
宜蘭縣
羅東鎮
1名(泰雅族1名)
48
新竹縣
竹東鎮
1名(泰雅族1名)
49
南投縣
埔里鎮
1名(泰雅族1名)
50
屏東縣
屏東市
3名
(魯凱族、排灣族、阿美族各1名)
51
潮州鎮
52
內埔鄉
53
基隆市
中正區
2名(阿美族2名)
54
七堵區
55
新竹市
東區
2名
(阿美族、泰雅族各1名)
56
北區
合計
56人
三、鄉鎮市區公所: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數進用1人至數人,共計74名。
序號
鄉(鎮、市、區)
地方通行語
進用人數
1
新北市
烏來區
1(泰雅語)
2
宜蘭縣
大同鄉
1(泰雅語)
3
宜蘭縣
南澳鄉
1(泰雅語)
4
桃園市
復興區
1(泰雅語)
5
新竹縣
關西鎮
1(泰雅語)
6
新竹縣
尖石鄉
1(泰雅語)
7
新竹縣
五峰鄉
2(泰雅語、
賽夏語)
8
苗栗縣
南庄鄉
1(賽夏語)
9
苗栗縣
獅潭鄉
1(賽夏語)
10
苗栗縣
泰安鄉
1(泰雅語)
11
台中市
和平區
1(泰雅語)
12
南投縣
魚池鄉
1(邵語)
13
南投縣
信義鄉
1(布農語)
14
南投縣
仁愛鄉
3(賽德克語、泰雅語、布農語)
15
嘉義縣
阿里山鄉
1(鄒語)
16
高雄市
茂林區
3(茂林魯凱語、萬山魯凱語、多納魯凱語)
17
高雄市
桃源區
2(布農語、拉阿魯哇語)
18
高雄市
那瑪夏區
2(布農語、卡那卡那富語)
19
屏東縣
滿州鄉
1(排灣語)
20
屏東縣
三地門鄉
2(排灣語、魯凱語)
21
屏東縣
霧臺鄉
1(魯凱語)
22
屏東縣
瑪家鄉
1(排灣語)
23
屏東縣
泰武鄉
1(排灣語)
24
屏東縣
來義鄉
1(排灣語)
25
屏東縣
春日鄉
1(排灣語)
26
屏東縣
獅子鄉
1(排灣語)
27
屏東縣
牡丹鄉
1(排灣語)
28
臺東縣
臺東市
3(阿美語、卑南語、排灣語)
29
臺東縣
成功鎮
1(阿美語)
30
臺東縣
關山鎮
1(阿美語)
31
臺東縣
卑南鄉
3(卑南語、阿美語、魯凱語)
32
臺東縣
大武鄉
1(排灣語)
33
臺東縣
太麻里鄉
2(排灣語、阿美語)
34
臺東縣
東河鄉
1(阿美語)
35
臺東縣
長濱鄉
1(阿美語)
36
臺東縣
鹿野鄉
1(阿美語)
37
臺東縣
池上鄉
1(阿美語)
38
臺東縣
延平鄉
1(布農語)
39
臺東縣
海端鄉
1(布農語)
40
臺東縣
達仁鄉
1(排灣語)
41
臺東縣
金峰鄉
1(排灣語)
42
臺東縣
蘭嶼鄉
1(雅美語)
43
花蓮縣
花蓮市
3(阿美語、太魯閣語、撒奇萊雅語)
44
花蓮縣
鳳林鎮
1(阿美語)
45
花蓮縣
玉里鎮
1(阿美語)
46
花蓮縣
新城鄉
2(阿美語、太魯閣語)
47
花蓮縣
吉安鄉
2(阿美語、太魯閣語)
48
花蓮縣
壽豐鄉
1(阿美語)
49
花蓮縣
光復鄉
1(阿美語)
50
花蓮縣
豐濱鄉
2(阿美語、噶瑪蘭語)
51
花蓮縣
瑞穗鄉
1(阿美語)
52
花蓮縣
富里鄉
1(阿美語)
53
花蓮縣
秀林鄉
1(太魯閣語)
54
花蓮縣
萬榮鄉
2(太魯閣語、布農語)
55
花蓮縣
卓溪鄉
1(布農語)
合計
7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