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定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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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設置補助計畫













原住民族委員會


  1. 計畫依據:

  1.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下稱語發法)第5條。

  2.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1. 計畫目的:

  1. 落實推動語發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族語復振工作。

  2. 依據語發法第5條規定設置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下稱語推人員),並由各機關積極輔導及管理,辦理語發法所定各項業務及規劃轄內族語復振措施,強化中央到地方政府推動族語振興工作之力度。

  3. 落實語發法第8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

  1. 計畫期程:

自計畫實施日起至1101231日止。

  1. 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政府。

  2. 機關應辦及注意事項:

  1. 直轄市及縣()政府應盤點轄內族語能力使用概況,統整相關資源後,提報工作概要計畫書(如附表一),提報語推人員設置情形,訂定各項工作績效指標。

  2. 直轄市及縣()政府應至少每月邀集所轄設置機關、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及語推人員召開工作會報,掌握計畫推動情形,函報會議紀錄到會備查,並副知專案管理中心。

  3. 各區應至少辦理1次分區工作會報暨短期增能研習,以利跨域治理,分享業務推動經驗,提升人員專業知能,各區辦理機關如附表三。

  4. 語推人員當月月薪應於次月10日前撥付,必要時應由設置機關先行墊付。

  5. 如經查有指派語推人員辦理非屬本計畫訂定之工作或其他行政工作,本會將刪減該設置機關本計畫業務費用,並納入爾後申領本會相關文教類補助案審查之參據,酌予扣減補助款。

  1. 設置及甄選方式(詳如附表六、七、八)

項 次

設 置 機 關

設 置 方 式

1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設籍原住民民族別設置1人。

2

原住民人口達1,500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設籍原住民人口達1,000人以上之族別進用語推人員1人。

3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數進用1人至數人。














  1. 工作項目:

  1. 語推人員工作核心為「協助機關推動族語措施(營造友善族語環境)」、「推廣族語家庭化、部落化及生活化」及「語料採集及記錄」等。除必辦工作項目外,機關得規劃屬前開工作核心之業務,交由語推人員執行,並納入推廣時數及績效。

  2. 語推人員應積極參與「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所辦理之各項會議及活動,以達成族語發展任務及合作目標,降低資源重複浪費之虞。

  3. 必辦項目:「營造族語友善環境」、「協助機關推動族語復振工作」、「語料採集及記錄」、「族語聚會所」、「族語學習家庭」。

  4. 選辦項目:「族語傳習教室」、「協助沉浸式幼兒園推動部落(社區)族語學習活動」、「輔導族語保母」、「協助教會推動族語學習」。

  5. 每次推廣時數除本會另有規定外,由設置機關依實際執行情形核定。

  6. 年度推廣時數不得少於576小時。

  7. 各工作項目規範及推動方式如下:

  1. 必辦項目:

項次

項 目

內    容

1

營造族語友善環境

  1. 實施目的:擔任會議或宣導活動翻譯及翻譯相關文書,以營造族語友善環境,提升族語能見度。

  2. 應至少協助辦理5場次會議(或宣導活動)翻譯,每次推廣時數至少以1小時核算,機關得依實際執行情形,酌予增加該時數。

  3. 翻譯相關機關(部落或社區)文書,如宣傳品、標示、公文、喜帖等相關文書至少20則以上,每次推廣時數至少以1小時核算,機關得依實際執行情形,酌予增加該時數。

  4. 其他有關本項目之推廣工作。

  5. 不得支領相關主持或翻譯費用。

2

協助機關推動族語復振工作

  1. 受補助機關及語推人員得共同規劃符合地方需求及族群特性之族語復振推動工作,所需費用由本計畫業務費或符合支用規定之經費項目支應。

  2. 如經費確有不足,得依本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之規定申請相關補助經費。

  3. 協助或支援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及本會核定之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所辦相關活動及會議。

  4. 本會或受補助機關或設置機關臨時交辦相關事項,工作時數由前開機關核定。

3

語料採集

及記錄

  1. 實施目的:

  1. 為增進族語研究能量,以利本會建置原住民族語料庫,並紀錄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訪談相關耆老或族人,採集及記錄相關語音資料,並以數位化呈現,影音方式記錄

  2. 語料採集上傳考核管理系統後,由專案管理中心初審,完審後再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後續典藏及研究事宜。

  1. 實施方式:

  1. 每季至少完成1則,每年至少完成4則,每則至少15分鐘,並核予20小時推廣時數。

  2. 祭儀文化、部落史、生命史傳說故事或其他事務為採集主題,並以族語及中文雙語編寫,進行數位化編輯。

4

族語

聚會所

  1. 實施目的:廣邀族人參與,辦理常態性聚會,於聚會時使用族語進行議題討論,營造全族語聚會場域。

  2. 實施對象與人數:具一定程度族語能力之民眾以不低於10人為原則,瀕危語別不低於5人為原則。

  3. 實施方式:

  1. 至少辦理1處,總時數應達60小時。

  2. 設計相關討論議題,帶領族人以族語進行討論。

  3. 傳習族人羅馬拼音,普及族語文字化。

  4. 紀錄討論過程,以做為語料採集之素材。

5

族語

學習家庭

  1. 實施目的:輔導協助家長及家庭成員如何於家庭建構具生活化之族語學習環境

  2. 輔導戶數:至少2戶。

  3. 家戶人數:每戶家庭成員至少3人,其中18歲以下成員至少1人。

  4. 實施方式:

  1. 每戶輔導總時數應達60小時。

  2. 教導家庭成員如何有效操作學習方式及活動教案,瞭解家庭成員學習成效,並據以調整、設計及輔導各項學習方式與內容。

  1. 獎勵措施:每次輔導時,家庭成員到齊次數達70%,且經族語能力評量,學習成效良好者,每戶5,000元。



  1. 選辦項目:

項次

項 目

內    容

1

族語

傳習教室

  1. 實施目的:提供一般民眾及學生多元族語學習管道,增進其族語能力。

  2. 實施對象與人數一般民眾、在學學生及兒童(含家庭成員親子共學)等以不低於10人為原則,瀕危語別不低於5人為原則。

  3. 實施方式:

  1. 得於設置機關或部落社區開設。

  2. 課程應以「會話」為開課原則,以區分學校內認證「測驗式」之族語教學方法,使學員沉浸於族語環境內。

  3. 依學員族語能力程度編排上課內容,應用本會原住民族語E樂園基礎教材、生活會話篇等相關族語教材。

  4. 應定期檢視學員學習成效,並鼓勵學員參與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 獎勵措施:每班開課時數達50小時以上,且參與學員出席率達80%以上,並通過期末測驗者,每人發給獎勵金1,000元。

2

協助沉浸式幼兒園推動部落(社區)族語學習活動

  1. 實施目的:促進幼兒園辦理沉浸式族語教學,提供幼童族語學習機會,掌握語言學習黃金時期,並積極促進前開機構與部落以族語互動。

  2. 實施對象與人數幼兒園(或沉浸式幼兒園)之幼童

  3. 實施方式:協助沉浸式幼兒園與部落(社區)間之連結,推動辦理部落(社區)活動參與、老幼共學、互動學習等。

3

輔導

族語保母

  1. 實施目的:提升本會原住民族語扎根補助計畫執行效能,落實族語學習家庭化,促進幼兒發展潛能。

  2. 實施對象:本會核定族語保母。

  3. 實施方式:

  1. 各機關盤點族語保母執行效能後,如有需加強輔導及協助之族語保母,由語推人員進場輔導陪伴,增加幼童接觸及使用族語之機會。

  2. 其工作內容不得與家訪員重置。

4

協助

教會推動

族語學習

  1. 實施目的:強化原住民教會族語保存與發展之功能,推動教會主日學族語學習,使教會成為族人學習族語之據點。

  2. 實施對象與人數:一般民眾;成員至少10人。

  3. 協助教會依本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規定提報補助計畫,申請補助經費;至教會族語學習活動內容如下:

  1. 語證道:鼓勵司會、證道者使用族語採雙語、或50%以上以族語傳講。

  2. 族語詩歌練唱族語詩歌,並應紀錄練唱次數、族語詩歌資料等。

  3. 族語查經班族語查經班,或禱告會時閱讀「族語聖經」。

  4. 鼓勵團契(或小組)說族語各種團契聚會、活動鼓勵說族語。

  5. 其他有關本項目之推廣工作。


  1. 績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1. 本會另案函頒評鑑計畫。

  2. 依核定之工作概要計畫書辦理評鑑事宜。

  1. 語推人員:

  1. 考核計畫如附表四。

  2. 敘薪標準如附表五。

  3. 年終考核丁等或連續2年年終考核丙等以下者,即不予續聘,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項預告終止勞動事由。

  4. 進用之族語推廣人員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督導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會及專案管理中心不定期查核訪視工作執行情形,並作為評鑑之依據。

  2. 語推人員:

  1. 每月25日將次月值勤班表登載於考核管理系統,並受補助機關核備。

  2. 每月1日將前一月各工作項目成果上傳至本會考核管理系統,並受補助機關核備。

  3. 受補助機關應隨時督導進用之族語推廣人員執行各項推動工作之進度。

  4. 本會、相關機關及專案管理中心將不定期派員查核訪視語推人員之工作執行情況,並作為考評之依據。







  1. 經費請撥與核銷:

  1. 本計畫補助經費撥付方式如下:

  1. 1期款:1091231前函報「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工作概要計畫書」、第1期款領據、納入預算證明,申領總經費70%

  2. 2期款:11071日前彙整年度賸餘經費需求到會核定,且第1期款執行率70%後,檢送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申領賸餘經費。

  1. 109年度計畫尚未辦理核結之地方政府,僅先行撥付第1期款經費50%。

  2. 1101215前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執行成果報告(含成果報告書、照片及經費執行明細表)各1份到會辦理核結。

  3.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會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1. 其他:

  1. 語推人員應積極參加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等辦理相關活動及會議,如經本會認定為重要活動(會議),應強制參加。

  2. 每日工作時間依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上、下班均應簽到、退,以作為差勤之證明,其差勤管理方式由受補助機關訂之。

  3. 因應業務需要,語推人員上班時間得彈性安排,以每日不逾8小時、一週不逾40小時為原則製作出勤班表,班表應定期上傳至本會管理系統,並由設置機關核備。

  4. 語推人員不得於上班時間辦理非族語推廣之工作(配合設置機關之各項活動者除外);另為協助各級學校辦理族語教學工作,受補助機關得於不影響業務推動之原則下,核予語推人員一週4小時事假、補休或休假兼課。

  5. 語推人員如需於辦公時間於國內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修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時,受補助機關得於不影響業務推動之原則下,核予語推人員一週最高8小時公假。

  6. 病、事及休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7. 受補助機關應按月統計族語推廣人員出勤狀況(含病、事、休假),並將出勤紀錄保存五年。

  8. 其他未盡事宜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1. 附則:

  1. 計畫變更:計畫經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執行項目與內容,如確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報請本會核可後使得實施。

  2. 財產設備管理:財產設備之修繕及維護,除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補助外,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附表一

(機關名稱)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工作概要計畫書(格式)

  1. 目標:

  1. 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族語復振工作。

  2. 貫徹中央到地方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之強度與力度,喚起全體族人為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邁向嶄新之路。

  3. 依本縣(市)在地族語別及文化特性等,設置語推人員負責本計畫工作。

  1. 已設置人數、族群及設置機關

    序號

    姓  名

    族  別

    設 置 機 關

    1




    2




    3




  2. 各工作項目預期執行方式

    /選辨

    執行方向與策

    100字以上

    必辦

    營造族語友善環境


    場次:

    件數:

    其他:

    配合受補助機關推動族語復振


    (自行訂定)

    語料採集及記錄


    件數:

    族語聚會所


    :

    受益人數:

    族語學習家庭


    戶數:

    受益人數:

    選辦

    族語傳習教室


    班數:

    受益人數:

    協助沉浸式幼兒園推動部落(社區)族語學習活動


    活動場次:

    受益人數:

    族語保母輔導


    人數

    協助教會推動族語學習


    活動場次:

    受益人數:

  3. 經費概算:(新臺幣元)

項 目

單位

單 價

數量

金 額

備 註































總 計







附表二

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業務費

項次

項 目

額 度 及 說 明

1

行政管理費

  1. 每進用1名語推人員核予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

  2. 最高補助額度70萬元。

2

族語復振

補助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統整及盤點轄內族語資源後,依本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規定提報補助計畫。

  1. 人員設置費:

  1. 人事及相關費用:

    項次

    項 目

    額 度 及 說 明

    1

    薪 資

    1. 起薪36,000元,薪資級距如附表五。

    2. 專業加給:具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薪傳級或優級以上合格證書者,每月薪資加給3,000元。

    3. 年終獎金:1.5個月薪資。

    2

    勞健保

    及勞退費用

    1. 每月6,596元(依薪資級距36,300元投保)。

    2. 如支領前開專業加給,依薪資級距4100元投保。

    3

    加班費

    每月最高以10小時計算。

    4

    僱主意外

    責任保險

    1. 每人投保金額每年最高補助3,000元為原則。

    2. 本項目採實報實銷。

    5

    差旅費

    1. 3萬元。

    2. 依設置機關相關差旅規定覈實報支。

    6

    辦公設備費(資本門)

    含電腦、辦公桌椅、事務櫃(系統櫃)及其它相關設備,110年新進語推人員補助5萬元,其餘每人補助2萬元。

  2. 業務費:

項次

項 目

額 度 及 說 明

1

場租費

  1. 每小時100元。

  2. 支付傳習教室、聚會所、教會等場租,其餘地點需考量適宜性,並報請設置機關核准。

2

交通費

  1. 每趟100元。

  2. 限開課地點距上班地點5公里以上,以來回計算。

3

工作費

  1. 每月4,000元。

  2. 執行業務所需茶水費、茶點費、行銷費及其他相關必要雜支。

4

語料採集

訪談費

  1. 每次500元,同位受訪者每月不得超過3次。

  2. 本項目額度以1萬元為原則。

5

教材(料)費

  1. 15,000元。

  2. 執行業務所需課程教材(料)費。

6

協同教學費

  1. 每小時350元。

  2. 為增進語推人員教學效益,得聘用協同教學人員,每月總時數至多10小時。

  3. 人員資格,需具以下之一者,並由設置機關同意後始可聘用:

  1. 文化知識或族語能力之人士。

  2. 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者。

7

族語傳習

教室獎勵金

  1. 每人1,000元。

  2. 參與學員出席率達80%以上,且經期末評量通過者。

  3. 期末評量由本會或設置機關頒布。

8

族語學習

家庭獎勵金

  1. 每戶5,000

  2. 每次輔導時,家庭成員到齊次數達70%,且經族語能力評量,學習成效良好者。

  3. 能力評量指標由本會或設置機關頒布。









附表三

110年度分區工作會報暨短期增能研習

機關分配表

區 域

縣  市

辦理機關

北區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金門縣及連江縣

新北市政府

中區

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及彰化縣

南投縣政府

南區

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及澎湖縣

屏東縣政府

東區

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線

臺東縣政府






附表四

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考核計畫

  1. 依據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原住民族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第8條及本會「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辦理。

  1. 目的

  透過考核管理機制之建立,確實管控語推人員業務執行情形與成效以核定渠等人員110年度考核結果,並做為次年度敘薪及續聘之依據

  1. 考核對象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設置之語推人員。

  1. 辦理方式及期程

  1. 平時考核:分上、下年度辦理。

  2. 年終考核:1101215日前辦理

  3. 結果公告:1101225日前

  1. 考核小組成

  1. 本會代表1名。

  2. 聘專家學者12名。

  3. 設置機關代表1名。

  1. 考核項目及內容

  1. 平時考核(40%)

    項目

    考 核 內 容

    考核單位

    權重

    行政配合

      1. 政策推動配合度

      2. 教育訓練、會議及相關活動參與度

      3. 業務辦理之速度、正確性及合作態度

      4. 平時差勤情形

    設置機關

    50

    業務

    執行情形

    1. 是否依期限上傳工作項目紀錄及成果 (應上傳成果如附表)

    2. 是否針對逾期上傳之工作項目及不完整成果內容,依專管中心給予之期限進行修正及上傳。

    3. 相關業務成果之完整性、正確性。

    本會

    專管中心

    50

  2. 年終考核(60%)

項 目

考 核 內 容

考核單位

權重

量化指標

  1. 完成至少5場次會議(宣導活動)翻譯。

  2. 翻譯相關機關(部落社區)文書,如宣傳品、標示、公文、喜帖等相關文書至少20以上

  3. 語料採集至少完成4則。(每季應至少完成一則)

  4. 達成時數總時數之比例給分

專管中心

40

質化指標

本項考核以「營造族語友善環境」、「族語聚會所」及「族語學習家庭」三項為主,由系統針對所上傳之內容進行考評,其內容如下:

  1. 「族語使用積極度」

對於族語使用推動之方法、內容、積極性及成效等面向進行考核。

  1. 業務規劃系統性

針對整體內容安排與設計,是否合乎所訂主題具有連貫性。

  1. 其他創新性」

於主題內容的設計是否具有創意發想、或具創新思維性。

專管中心

30

書面資料

及答詢

語推人員依年度推廣成果備妥書面資料及相關紀錄,就執行成效進行綜合答詢。

本會

設置機關

專家學者

30

  1. 考核結果

  1. 年終考核以100分為滿分,分優、甲、乙、丙、丁5等:

  1. 優等:95分以上。

  2. 甲等:85分以上未滿95分。

  3. 乙等:75以上未滿85分。

  4. 丙等:60以上未滿75分。

  5. 丁等:未滿60分。

  1. 年終考核丁等或連續2年年終考核丙等以下者,即不予續聘,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項預告終止勞動事由。

  2. 語推人員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3. 語推人員於考績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考列丁等:

  1. 經本會考核計畫評為丁者,工作績效確未達成者。

  2.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3.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4.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5.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6.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1. 其他

  1. 年度推廣時數為576小時,若有語推人員進用時間未滿一年者,其年度推廣時數,該員到職日後一個月起算至1101231日止比例計算之

  2. 如推廣工作項目因故無法執行者,應報請設置機關核可後始得調整。







































  1. 績效考核進度表:

/選辦

工作項目

上傳內容

應辦內容/時數

【必辦】

營造族語友善環境

        1. 圖片檔3

        2. 文書翻譯檔

        3. 活動紀錄50100

1.5場會議翻譯(或宣導活動)

2.20翻譯文書

(以上由設置機關依實際執行情形核定推廣時數)

協助機關推動族語復振工作

  1. 圖片檔3

  2. 文書翻譯檔

  3. 活動紀錄50100

由設置機關依實際執行情形核定推廣時數

語料採集及記錄

每季上傳115分鐘影片,需上雙語字幕

4則/80小時

族語聚會所

  1. 5分鐘影片(每月2)

  2. 圖片檔3(含簽到簿照片檔)

  3. 活動記錄50100

60小時

族語學習家庭

  1. 5分鐘影片(每月2)

  2. 圖片檔3(含簽到簿照片檔)

  3. 輔導記錄50100

至少2

每戶60小時/

120小時

【選辦】

族語傳習教室

  1. 教學影片(每月1)

  2. 圖片檔3(含簽到簿照片檔)

  3. 教學進度50100

50小時

協助沉浸式幼兒園推動部落(社區)族語學習活動

  1. 圖片檔3

  2. 活動進度50100

依實際推動情形核算

輔導族語保母

  1. 圖片檔3

  2. 輔導紀錄50100

依實際推動情形核算

協助教會推動族語學習

  1. 圖片檔3

  2. 活動記錄50100

依實際推動情形核算

備註

  1. 每月25日應登載次月值勤班表於考核管理系統。

  2. 每月最後1日將各工作項目成果上傳至本會考核管理系統

  3. 語料採集及記錄經專管中心核定後,統一核算績效時數,採一季核算為原則。

  4. 設置機關得視地方及族群特性,督請語推人員辦理適宜之選辦工作項目。











附表五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薪資級距表

說明:

  1. 依據本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簽訂勞動契約之契約進用人員,自10811日起計算,到職每滿2年,其薪資級別晉級1

  2. 年終考核列為優等者,核予績效獎金6,000並由本會公開表揚,該年度考核以甲等計算晉級年資。

  3. 年終考核連續兩年列甲等者,晉級1

  4. 年終考核列為丙等者,該年度年資不予計算晉級年資。

                               單位:新臺幣

級別

薪資

1

36,000

2

37,500

3

39,000

4

40,500

5

42,000

6

43,500

7

45,000

8

46,500




附表六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人員甄選及進用方式

  1. 進用資格:具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惟經公告三次以上無合格人員應徵或公告甄選族語別無合格人員者,得專案報請本會同意進用具族語教學能力之人員。

  2. 如非具有前揭資格之專案錄取人員,應於到職後4年內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3. 進用方式:

  1. 甄選:

  1. 由直轄市、縣()政府辦理。

  2. 甄選訊息第一次至少公告10日,第二次以上至少公告5(皆含例假日),並依附表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甄試評分標準表」辦理甄選。

  3. 甄選期間:自計畫公布日起至110531止。

  4. 甄選方式:由本會、直轄市或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及該語推人員所屬語別之族語老師各一人為原則組成甄選委員會。

  5. 甄選次數:至少公告4次以上(1次專案甄選)

  6. 甄選及格分數:60分。

  1. 人員核定:函送擬聘人員資格文件(含甄選評分表及資格佐證資料)報請本會核定後,受補助機關始得辦理人員進用事宜。




附表七

甄選評分標準表

評分項目

評分標準

族語口說(20%

能以流利族語應答委員提問,且語調及語法具有相當正確性

20

族語復振(含教學及行政)工作相關經驗(30%

無相關工作經驗

0

具相關經驗1年以下

10

具相關經驗2年以上

15

具相關經驗3年以上

20

具相關經驗4年以上

25

具相關經驗5年以上

30

族語復振工作推動理念(20%

依所提理念給予適切評分

20

訓練及進修(15%

未曾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相關族語增能研習。

0

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族語振興人員增能研習時數累計未達36小時。

5

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族語振興人員增能研習時數累計達36小時以上。

8

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族語振興人員增能研習時數累計達72小時以上。

12

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族語振興人員增能研習時數累計達100小時以上。

15

電腦文書能力(10%

中文看打每分鐘未達10

0

中文看打每分鐘達10

4

中文看打每分鐘達20

8

中文看打每分鐘達25

10

學歷(5%

大專校院學校畢業(含以下學歷)

3

具碩士學位

4

具博士學位

5

其他加權項目(10%)

具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優級合格證書

5%

具有相關族語著作,助於族語推動事務

5%


附記:報名參加甄選人員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附表八

各直轄市、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人數一覽表

    1.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進用1,共計22名。

    1. 原住民人口達1,500人以上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1. 設籍原住民人口達1,000人以上之族別進用語推人員一人,共計56名。

      2. 各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得與各該直轄市、縣()政府語推人員合署辦公。

序號

縣市別

鄉(鎮、市、區)

進用人數(族語別)

1

臺北市

文山區

5

(阿美族2名、泰雅族1名、排灣族1名、布農族1名)

2

南港區

3

內湖區

4

士林區

5

北投區

6

新北市

板橋區

14

(排灣族2名、泰雅族2名、卑南族1名、太魯閣族1名、布農族2名、阿美族6名)

7

三重區

8

中和區

9

新莊區

10

新店區

11

樹林區

12

鶯歌區

13

三峽區

14

淡水區

15

汐止區

16

土城區

17

蘆洲區

18

五股區

19

林口區

20

桃園市

桃園區

11

(賽夏族1名、卑南族1名、

泰雅族2名、阿美族4名、排灣族1名、太魯閣族1名、布農族1名)

21

中壢區

22

大溪區

23

楊梅區

24

蘆竹區

25

大園區

26

龜山區

27

八德區

28

龍潭區

29

平鎮區

30

觀音區

31

臺中市

西屯區

8

(阿美族3名、泰雅族2名、排灣族2名、布農族1名)

32

北屯區

33

豐原區

34

潭子區

35

大雅區

36

大肚區

37

太平區

38

大里區

39

臺南市

永康區

1名(排灣族1名)

40

高雄市

左營區

7

(布農族1名、泰雅族1名、阿美族2名、排灣族2名、魯凱族1名)

41

楠梓區

42

前鎮區

43

小港區

44

鳳山區

45

大寮區

46

三民區

47

宜蘭縣

羅東鎮

1名(泰雅族1名)

48

新竹縣

竹東鎮

1名(泰雅族1名)

49

南投縣

埔里鎮

1名(泰雅族1名)

50

屏東縣

屏東市

3

(魯凱族、排灣族、阿美族各1名)

51

潮州鎮

52

內埔鄉

53

基隆市

中正區

2名(阿美族2名)

54

七堵區

55

新竹市

東區

2

(阿美族、泰雅族各1)

56

北區


合計

56

三、鄉鎮市區公所: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數進用1人至數人,共計74名。

序號

鄉(鎮、市、區)

地方通行語

進用人數

1

新北市

烏來區

1(泰雅語)

2

宜蘭縣

大同鄉

1(泰雅語)

3

宜蘭縣

南澳鄉

1(泰雅語)

4

桃園市

復興區

1(泰雅語)

5

新竹縣

關西鎮

1(泰雅語)

6

新竹縣

尖石鄉

1(泰雅語)

7

新竹縣

五峰鄉

2(泰雅語、

賽夏語)

8

苗栗縣

南庄鄉

1(賽夏語)

9

苗栗縣

獅潭鄉

1(賽夏語)

10

苗栗縣

泰安鄉

1(泰雅語)

11

台中市

和平區

1(泰雅語)

12

南投縣

魚池鄉

1(邵語)

13

南投縣

信義鄉

1(布農語)

14

南投縣

仁愛鄉

3(賽德克語、泰雅語、布農語)

15

嘉義縣

阿里山鄉

1(鄒語)

16

高雄市

茂林區

3(茂林魯凱語、萬山魯凱語、多納魯凱語)

17

高雄市

桃源區

2(布農語、拉阿魯哇語)

18

高雄市

那瑪夏區

2(布農語、卡那卡那富語)

19

屏東縣

滿州鄉

1(排灣語)

20

屏東縣

三地門鄉

2(排灣語、魯凱語)

21

屏東縣

霧臺鄉

1(魯凱語)

22

屏東縣

瑪家鄉

1(排灣語)

23

屏東縣

泰武鄉

1(排灣語)

24

屏東縣

來義鄉

1(排灣語)

25

屏東縣

春日鄉

1(排灣語)

26

屏東縣

獅子鄉

1(排灣語)

27

屏東縣

牡丹鄉

1(排灣語)

28

臺東縣

臺東市

3(阿美語、卑南語、排灣語)

29

臺東縣

成功鎮

1(阿美語)

30

臺東縣

關山鎮

1(阿美語)

31

臺東縣

卑南鄉

3(卑南語、阿美語、魯凱語)

32

臺東縣

大武鄉

1(排灣語)

33

臺東縣

太麻里鄉

2(排灣語、阿美語)

34

臺東縣

東河鄉

1(阿美語)

35

臺東縣

長濱鄉

1(阿美語)

36

臺東縣

鹿野鄉

1(阿美語)

37

臺東縣

池上鄉

1(阿美語)

38

臺東縣

延平鄉

1(布農語)

39

臺東縣

海端鄉

1(布農語)

40

臺東縣

達仁鄉

1(排灣語)

41

臺東縣

金峰鄉

1(排灣語)

42

臺東縣

蘭嶼鄉

1(雅美語)

43

花蓮縣

花蓮市

3(阿美語、太魯閣語、撒奇萊雅語)

44

花蓮縣

鳳林鎮

1(阿美語)

45

花蓮縣

玉里鎮

1(阿美語)

46

花蓮縣

新城鄉

2(阿美語、太魯閣語)

47

花蓮縣

吉安鄉

2(阿美語、太魯閣語)

48

花蓮縣

壽豐鄉

1(阿美語)

49

花蓮縣

光復鄉

1(阿美語)

50

花蓮縣

豐濱鄉

2(阿美語、噶瑪蘭語)

51

花蓮縣

瑞穗鄉

1(阿美語)

52

花蓮縣

富里鄉

1(阿美語)

53

花蓮縣

秀林鄉

1(太魯閣語)

54

花蓮縣

萬榮鄉

2(太魯閣語、布農語)

55

花蓮縣

卓溪鄉

1(布農語)


合計


74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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