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奬勵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臺東縣政府教育處103年1月13日簽核
臺東縣政府103年2月24日府教學字第1030033457號
壹、為鼓勵本縣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鼓勵學
生多發展本土語言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私立國中、國小
在學學生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貳、奬勵方式:
一、教育部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基礎級、初級:
國小: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
國中:由學校給予嘉獎乙次。
中級、中高級:
1.國小:由縣府給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給予嘉獎二次。
高級、專業級:
1.國小:由縣府給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給予小功乙次。
二、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
(一)初級:
1.國小: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給予嘉獎乙次。
(二)中級:
1.國小:由縣府給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給予嘉獎二次。
(三)中高級:
1.國小:由縣府給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給予小功乙次。
三、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
(一)初級:
1.國小: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給予嘉獎乙次。
(二)中級:
1.國小:由縣府給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給予嘉獎二次。
(三)高級、薪傳級:
1.國小:由縣府給予獎狀乙紙。
2.國中:由學校給予小功乙次。
四、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本縣主管教育機關認
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且同一級別敘獎一次為限。
參、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貳項獎勵規定之現在學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
學校教務處提出,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二、認證通過級別依規定由縣府給予獎狀之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學
校教務處提出,再由教務處彙整後,函文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三、以上敘獎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就讀
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學生敘獎清冊函報
本府備查或申請獎勵,逾期不予受理。
肆、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