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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展客家文化力補助計畫
113 年「客家節慶」 藝文傳播處 112.10
一、 目的:為深耕客家在地節慶,強化社區參與、區域整合及重塑客庄
共同記憶,進而輔導推動申列無形文化資產,齊心協力保存
及維護客家文化特色及永續發展。
二、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惟提案
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所應配合提
出「客庄文藝復興運動推動實施計畫」,未提案者得不
予受理。
三、 計畫期程:113年1月至 12 月10 日止。
四、 計畫經費:每案以新臺幣 200 萬元為上限(為競爭型補助,至多
補助 10 案)。
五、 辦理內容:
(一)深耕傳統意涵:辦理具有傳統及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
典及節慶活動等,並深耕慶典科儀,相關科儀人員應讓年輕世代
研習參與,及符合性別平等原則,且以多樣豐富內容結合客家傳
統八音或傳統音樂及藝術季形式表現。
(二)促進在地參與及培訓:申請單位應凝聚共識,並累積在地基礎能
量,使民眾高度認同及持續自主、自發參與,並可與在地學校、
社區結合辦理研習課程或傳承活動,參與之年輕人比例應過半。
(三) 整合地方資源:應集結客家產業、藝文團隊、客庄社區及客家歌謠
班、採茶戲班、八音班等在地資源或異業結盟方式,並鼓勵在地募
資,活動形式仍應保留傳統樣貌。
(四)補助經費項目說明:申請單位應自行編列預算,民間資源籌措可
以小額募資方式進行。另,申請補助項目經費若為「宣傳行銷費」
及其他本會指定項目,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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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案期限:即日起至 112 年11 月30 日止。
七、 本計畫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請依本會「推展客家文化力補
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 獲補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
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得視情節輕重追
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