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2
,离现在 7
年 23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1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
填寫申請表
並
領取鑑定表
接受鑑定
第一階段
需求評估
領取身心
障礙證明
• 鑑定醫院:經公告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
• 應備文件:身心障礙鑑定表
• 由團隊(包含醫師、治療師及社工等專業人員)進行鑑定
• 到宅鑑定:符合資格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
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
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檢具上
述狀態相關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並持身心障礙鑑定表
由區公所協助送件或親自至戶籍地衛生局申請到宅鑑定。
• 社會局籌組專業團隊審查確認行動不便及必要陪伴者優
惠措施。
申請人
證
明
• 應備文件:
1. 近三個月內 1 吋半身照片 3 張
2. 身分證影本(未滿 14 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 印章
4. 如委託他人代辦,請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5.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
檢具近 3 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 申請地點:高雄市任一區公所
• 填寫身心障礙申請表後,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
• 如跨縣市居住不便返回戶籍地辦理者,可郵寄申請服務
• 逕洽戶籍區公所領取身心障礙證明
第二階段
需求評估
• 社會局派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評估及專業團隊審查確認,
並主動連結適當的服務
2
高雄市身心障礙鑑定申請郵寄服務流程圖
●申請流程
請將下列文件備妥
1.
完整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並簽章
,可參考下一頁填表說明。
※請至高雄市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申請、換
發或補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下載申請表(網址:
http://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1&b_id=5
2. 備妥應備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 14 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
(2)近 3 個月內之 1 吋半身照片 3 張。
(3)印章
(4)重鑑應檢附原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5)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
(6)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 3 個月
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3.
B4 大小回郵信封(黏貼 60 元郵票)
掛號郵寄至戶籍區公所社會(經)課
※
信封封面請備註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請務必註明)
※戶籍區公所地址請參考最後一頁
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
將申請表及鑑定表寄回申請者
3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填寫說明
無身心障礙手冊,此欄請擇一
項符合情形者勾選,各項代表
意義說明如下:
1. 初次申請:(第一次申請身
障鑑定者)
a. 從未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者。
b. 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册,
但手册已失效者。
2. 異議複檢(評):101年7月
11日發證以後,對鑑定結
果提出異議者。
3. 屆期重鑑:持新制粉紅色
證明。
4. 自行申請變更:已領有身
心障礙證明,於證明到期
日90日前自認原障礙類別
有程度改變或障礙類別增
加 等 情 形 者 , 請 勾 選 此
項,注意須檢附3個月內診
斷證明書。
5. 再次申請(須檢附3個月內
診斷證明書):
a. 經新制鑑定未達列等標
準者,且逾異議複檢期
限(30日),但自認障
礙類別有程度改變或增
加等情形者。
b. 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但證明已失效者。(於到
期日未申請)
6. 無須重新鑑定換證:經過
新制鑑定且符合無法減輕
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
規定,證明右下角到期日
有文字註明者。
已領有舊制身心障礙手冊(綠色手冊)者,此欄請擇一項符合情形者勾選,各項代表意
義說明如下:
1. 手冊(綠色手冊)屆期換證:
□ 新制重新鑑定:就原障礙類別由鑑定醫師重新鑑定。
□ 新增鑑定類別:除原障別重新鑑定外,且自行申請新增其他障礙類別鑑定(須檢
附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2. 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須檢附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持有之舊制身心障礙手册未屆
期,但自認原障礙類別有程度改變或有障礙類別增加等情形。
3. 持永久效期手冊自行申請提前重新鑑定:已領有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但
自願提前重新鑑定原障礙類別者,請註記填寫原障礙類別。
4. 持永久效期手冊申請換證:
□ 新增鑑定類別並提前申請換證:自行申請新增障礙類別而原舊制永久效期手冊
未重新鑑定(須檢附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 指定期日換證:依據縣(市)政府通知換證時間,如期提出換證申請者。
□ 提前申請換證:未依據市府通知換證時間,自行提前申請換證者。
此欄依實際狀況可複選多項
1. 家中尚有其他45歲以上身
心障礙者,___位:
共同生活之家人,有45歲
(含)以上身心障礙者,請勾
選此項,並寫明人數。
2. 家中尚有其他45歲以下身
心障礙者,___位:
共同生活之家人,有45歲
以下身心障礙者,請勾選
此項,並寫明人數。
3. 家 中 尚 有 65 歲 以 上 老 人
(非身心障礙者):
共同生活之家人,有65歲
以上非身心障礙老人,請
勾選此項。
4. 家中無其他身心障礙者:
共同生活之家人,無身心
障礙者且也無65歲以上老
人,請勾選此項。
4
此欄請擇一項符合情形者勾
選,各項代表意義說明如下:
重新鑑定舊制障礙類別:持
舊制(綠色)手冊重新鑑定原
障礙類別,請確實勾選該項
障礙類別。
新增鑑定現制障礙類別:初
次申請或新增鑑定障礙類
別,請勾選該次欲新增鑑定
的障礙類別。
重新鑑定現制障礙類別:持
新制(粉紅色)證明重新鑑定
原障礙類別,請確實勾選該
項障礙類別。
若可接受不指定醫師及指定
門診時間與診次,可勾選併同
辦理,並請填寫醫院名稱及醫
院所在地;否則請勾選非併同
辦理。
5
請參考下頁附表,並依照說明
了解各福利服務的內容後,判
斷自己是否需要該項服務,若
有需要,請先勾選「有申請需
求」,在勾選需要的項目(可
選擇多項)。
請申請人確認後簽名/蓋章
6
福利服務申請項目服務內容說明
編號
福利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說明
1
身心障礙者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經評估符合「行動不便」認定的身心障礙者
本人、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
屬一人,依規定可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識別證,並於乘載身心障礙者時使用。
2
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
必要陪伴者優惠
經評估符合「必要陪伴者」認定的身心障礙
者,依規定可申請愛心陪伴卡,憑身心障礙
證明與身心障礙者同時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
具或同時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
或文教設施,可享優待票價。
3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
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
必要陪伴者優惠
4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居
家
照
顧
居家護理
由專業護理人員至經評估符合的身心障礙者
家中,提供醫療服務(如氣管、鼻胃管與尿管
的換管、傷口換藥及衛教)。
居家復健
由復健師至經評估符合無法外出但有復健需
求的身心障礙者家中,提供簡易復健、訓練
及專業服務。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
務
居家服務員於固定時段,至經評估符合的身
心障礙者家中提供身體照顧服務(已有看護
工、已安置於機構或領有其他照顧費用者不
得申請)。
送餐服務
由服務單位定時送餐至經評估符合資格生活
無法自理或備餐有困難的身心障礙者家中。
友善服務
以電話或到宅方式關懷身心障礙者,並促進
其社會參與。
生活重建
針對障礙者提供定向行動、盲用電腦、點字
等生活技能訓練,協助適應至障後的身心理
改變,並提升生活適應能力。
心理重建
由專業人員協助身心障礙者處理調適心理問
題,提供心理諮商、輔導等服務。
社區居住
提供尚無法獨立生活的身心障礙者,訓練並
培養獨立生活能力,作為重返社區的中繼站。
婚姻及生育輔導
提供生育保健、衛教指導及家庭教育課程。
家庭托顧
於服務員住家內,接受身體照顧、生活照顧
及安全照顧。
日間照顧服務
提供生活自理、社交訓練、休閒生活與社區
適應的日間照顧服務。
7
4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
協助無法進入就業市場,但有生活自理能力
的身心障礙者,提供以作業活動為主(烘焙、
清潔、手作製品)、休閒文康與自立生活為輔
的日間服務。
全日型住宿式照顧
障礙狀況較嚴重且無照顧者或主要照顧者已
無法負荷照顧的24小時機構式照顧服務。
課後照顧
提供國中、小的身心障礙學童課後照顧服務。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有獨立生活意願的身心障礙者,以促進社會
參與為前提,經與社工及同儕支持員共同擬
定自立生活計畫後,執行培養獨立生活的能
立。
行為輔導
針對有長期行為問題、嚴重干擾自己或他人
生活的身心障礙者,由專業人員提供行為輔
導服務。
復康巴士
優先協助乘坐輪椅的身心障礙者於本市就醫
與復健的接送服務。
輔具服務
提供輔具評估、諮詢、維修、回收與轉贈等
服務。
5
身心障
礙者家
庭照顧
者服務
臨時及短期照顧
經評估符合的身心障礙者,由照服員至家中
或將身心障礙者送至簽約機構,提供主要照
顧者喘息的時間。
照顧者支持、訓練及
研習
提供身心障礙者家庭的主要照顧者諮詢、情
緒支持、照護技巧與成長團體等訓練及研習
服務。
家庭關懷訪視
及服務
到宅關懷身心障礙者及照顧者,提供心理支
持並結合相關福利資源協助解決問題。
6
身心障
礙者經
濟補助
生活補助費
須經財稅資產審查,並符合規定者。
日間或住宿式照顧
費用補助
入住本市簽約機構,並經審核符合資格發放。
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經評估符合資格者。
輔具費用補助
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作業辦法審核後發
放。
房屋租金補助
須未有自有房屋且租屋處非三等親親屬之房
屋,且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依補助作業辦法審核後發放。
8
高雄市各行政區公所電話地址
區公所
電話
地址
鹽埕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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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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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2-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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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47 高雄市大社區自強街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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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49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 3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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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寮區公所
07-636-1475
82344 高雄市田寮區崗安路 71 號
阿蓮區公所
07-631-1177
82241 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 94 號
路竹區公所
07-697-9202
82150 高雄市路竹區國昌路 76 號
湖內區公所
07-699-1221
82946 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 77 號
茄萣區公所
07-690-0001
85241 高雄市茄萣區濱海路四段 27 號
永安區公所
07-691-2716
82842 高雄市永安區永安路 32 號
彌陀區公所
07-619-1216
82743 高雄市彌陀區中華路 4 號
梓官區公所
07-617-4111
82641 高雄市梓官區梓官路 258 號
旗山區公所
07-661-6100
84241 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 499 號
大樹區公所
07-651-2003
84050 高雄市大樹區龍目路 158 號
內門區公所
07-667-1211
84552 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 20 號
杉林區公所
07-677-1340
84654 高雄市杉林區上平里山仙路 6 號
甲仙區公所
07-675-1002
84742 高雄市甲仙區中山路 50 號
六龜區公所
07-689-2100
84441 高雄市六龜區民治路 18 號
美濃區公所
07-681-4311
84341 高雄市美濃區美中路 260 號
那瑪夏區公所
07-670-1001
84941 高雄市那瑪夏區大光巷 230 號
桃源區公所
07-686-1132
84841 高雄市桃源區北進巷 1 號
茂林區公所
07-680-1045
85141 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 11 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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