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公(差)假方式進行,視實際需求每個案至多給予 2個半日公假課務
排(派)代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彈性申請。
四、相關費用:心評教師執行施測評量工作,得視實際工作情形支領撰稿費、
工作費或施測費,支領方式如下:
(一)評估撰稿費、施測費
於課後時間撰寫鑑定摘要報告者,得支領評估撰稿費。評估撰稿費以每
個案至多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為原則(含撰稿費 750 元、魏氏智力
測驗 250 元),其報告字數未達一千字者,按比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實支給。
(二)工作費
1. 心評進階教師資料審查工作費:每一個案150元。
2. 心評諮詢教師資料審查及研判工作費:每一個案200元。
捌、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得就各級心評教師執行心評工作成效進行考
核,經考核結果績效優良者,提報本局得予以獎勵,成效待改善者須參與
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舉辦之回流訓練及追蹤輔導。
二、獎勵:心評進階教師及心評諮詢教師執行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市西區特
教資源中心提報本局予以敘獎並公開表揚。
三、心評進階教師及心評諮詢教師執行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局酌予補助學校
特殊教育教學設備或教材費用,每校最高3萬元。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心評教師相關培訓由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包含評量工具研習、心理評
量實作、個案研討及撰寫個案評估報告等方式進行培訓,並於完成培訓後
由本局頒發相關證明。
二、心評教師參與鑑定及安置相關知能培訓,所屬學校應給予公假派代。
三、心評教師應配合出席個案之鑑定安置會議,倘不克出席請指派代理人員參
加,所屬學校應給予公假派代。
四、心評教師執行心評工作時,以不影響課務為優先,並應依個案鑑定或特教
類別, 進行必要性之評估施測,以最少評估施測能達鑑定目的為原則。
五、心評諮詢教師配合執行鑑定評量工作或出席鑑定及安置相關會議,所屬學
校應給予公假派代。
六、各級心評教師應遵守專業倫理(請參考臺北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專業
倫理守則如附件),對個案應予以尊重,客觀、正確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
證, 並對測驗內容及個案資料保密。
拾、經費:由教育部國教署補助款、本局及特教資源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