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小特教心理評量教師分級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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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分級工作實施計畫
103 年11 月7日北市教特字第 10341903501 號函訂定
110 年9月9日北市教特字第 1103079485 號函修正
111 年7月27 日北市教特字第 1113068870 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培
訓及相關作業參考原則
二、臺北市身心障礙教育白皮書
三、臺北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分級工作實施計畫
四、臺北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
五、臺北市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工作職責參考要項
貳、目的
一、建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以下簡稱心評)教師分級
制度,以完善特殊教育鑑定機制。
二、落實國小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診斷工作,以提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
品質。
參、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承辦單位:臺北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
伍、實施對象
一、編制內國小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二、 編制內國小現職合格具教育、輔導、心理等專長之教師。
三、 編制內國小現職合格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四、具國小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陸、國小心評教師分級方式
一、分級方式:分為心評初階教師、心評進階教師及心評諮詢教師三級,各級
教師資格說明如下:
(一)心評初階教師:第伍點實施對象參與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舉辦之心評
初階培訓課程,並經考核通過取得相關證明者。
(二)心評進階教師:經各校薦派或經遴選優良心評初階教師參加本市西區特
教資源中心舉辦之心評進階培訓課程,並經考核通過取得相關證明者。
(三)心評諮詢教師:經遴選優良之心評進階教師參加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
舉辦之心評諮詢培訓課程,並經考核通過取得相關證明者。
二、心評教師工作職責
(一)心評初階教師
1. 執行提報鑑定學生之測驗評量工具施測、計分及解釋。
2. 以觀察、訪談、實際評估等多元方式蒐集鑑定安置所需之相關資料。
3. 彙整初步評估結果,並與心評進階教師討論後,撰寫鑑定摘要報告。
4. 必要時出席個案鑑定安置會議。
(二)心評進階教師
1. 須執行學校心評初階教師任務。
2. 協助心評初階教師蒐集相關資料,並與其討論鑑定資料完整性,依據鑑
定基準進行 初步研判。
(三)心評諮詢教師
1. 須執行學校心評初階與進階教師任務。
2. 協助提供心評初/進階教師相關專業諮詢意見。
3. 協助審查心評初/進階教師蒐集之鑑定評量及初步研判資料。
4. 協助研修鑑定相關流程表件。
5. 協助擔任心評培訓課程講師。
柒、作業原則及費用
一、派案原則
(一)學校辦理鑑定安置相關工作,應優先以教師無課務或課務較少時間進行,
相關工作,會議及評估時間得以公(差)假登記。
(二)如因施測、評估需求或配合多數人員時間協調課務困難時,同意公假派代
登記,惟實際給假認定由學校本權責辦理。
二、派案方式
(一)特教業務承辦教師、其他相關教師及擬安置學校代表參與鑑定安置會議,
核予公假 派代。
(二)校內派案:由學校協調校內心評教師接案,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以課餘
時間進為原則。每師每學年以 10 案上限為原則,如有超過前開接案量,
先由校內協調人力接案,確有困難者,得向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申請
人力協助。
(三)跨校派案:由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協調或指定派案。
三、執行心評工作之課務處理方式
(一)校內派案:心評初階教師執行施測評量工作,優先協調以課餘時間進行,
同意核 予公假,如有特殊需長時間評估之個案,協調課務困難時,每個案
以核予1個半日公假課務排(派)代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彈性申請。
(二)跨校派案:心評初階教師至他校施測評量工作,如:幼兒園升國小階段鑑
定、私立學校或非學校型態機構/團體,優先以無課務或課務較少時間,
准予公(差)假方式進行,視實際需求每個案至多給予 2個半日公假課務
排(派)代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彈性申請。
四、相關費用:心評教師執行施測評量工作,得視實際工作情形支領撰稿費、
工作費或施測費,支領方式如下:
(一)評估撰稿費、施測費
於課後時間撰寫鑑定摘要報告者,得支領評估撰稿費。評估撰稿費以每
個案至多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為原則(含撰稿費 750 元、魏氏智力
測驗 250 元),其報告字數未達一千字者,按比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實支給。
(二)工作費
1. 心評進階教師資料審查工作費:每一個案150元。
2. 心評諮詢教師資料審查及研判工作費:每一個案200元。
捌、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得就各級心評教師執行心評工作成效進行考
核,經考核結果績效優良者,提報本局得予以獎勵,成效待改善者須參與
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舉辦之回流訓練及追蹤輔導。
二、獎勵:心評進階教師及心評諮詢教師執行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市西區特
教資源中心提報本局予以敘獎並公開表揚。
三、心評進階教師及心評諮詢教師執行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局酌予補助學校
特殊教育教學設備或教材費用,每校最高3萬元。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心評教師相關培訓由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包含評量工具研習、心理評
量實作、個案研討及撰寫個案評估報告等方式進行培訓,並於完成培訓後
由本局頒發相關證明。
二、心評教師參與鑑定及安置相關知能培訓,所屬學校應給予公假派代。
三、心評教師應配合出席個案之鑑定安置會議,倘不克出席請指派代理人員參
加,所屬學校應給予公假派代。
四、心評教師執行心評工作時,以不影響課務為優先,並應依個案鑑定或特教
類別, 進行必要性之評估施測,以最少評估施測能達鑑定目的為原則。
五、心評諮詢教師配合執行鑑定評量工作或出席鑑定及安置相關會議,所屬學
校應給予公假派代。
六、各級心評教師應遵守專業倫理(請參考臺北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專業
倫理守則如附件),對個案應予以尊重,客觀、正確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
證, 並對測驗內容及個案資料保密。
拾、經費:由教育部國教署補助款、本局及特教資源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附件
臺北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專業倫理守則
1.心評工作目的:
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以下簡稱心評)工作目的在維護學生的教育權益,並促進其身心
健康及福祉。
2.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同意:
進行鑑定安置相關評估前,應先向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學生說明提報鑑定原因、程序及
取得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與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溝通:
鑑定安置評估過程中,應進行說明,讓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充分瞭解學生特殊教育資格、
教育安置與相關服務內容。
4.資料蒐集:
心評工作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情形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
查等方式,或參考過往鑑定資料、身心障礙證明所記載之個案資料,以最少評估施測
能達評量目的為原則。
5.客觀、中立:
應秉持客觀、中立的態度蒐集資料,就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及研判,避免以偏概全、
誤導的情形,以客觀立場進行事實陳述,採用中性字眼,不得使用情緒用語或個人臆
測文字。
6.施測規範:
應瞭解測驗編製的構念和使用限制,選擇適合測驗,遵守測驗指導手冊規範進行施測,
且管制性之測驗需經研習培訓通過取得證書後,方得實施。
7.施測工具保管保密:
對測驗工具應盡妥善保管、保密之責任,除經合法授權,不得洩漏、複製、影印、交
付、竄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予任何第三者等違反著作權之行為。
8.測驗解釋:
進行測驗解釋時,應考量評估學生的身心狀態、文化背景等因素可能造成的影響。
9.評估報告:
應以客觀中立方式綜整分析所蒐集資料,進行初步類別、安置以及教育需求研判,並完
成評估報告。
10.個案隱私保管與保密:
個案評量結果及其相關資料屬個案隱私,務必妥善保管與保密,不得與非相關人員討
論、展示或公開任何測驗評量結果。若為研究與教育訓練目的而作適當使用時,不得透
露評估個案的身份。
11.平等對待:
不因學生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之種族、性別、語言、社會背景、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
地位等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待遇。
12.利益迴避:
進行心評工作若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進行適當之轉介。
13.支持與合作:
應體認個人專業知能及經驗之限制,聆聽不同意見,進行溝通討論,思辨分析,與同僚
互相支持與合作,必要時尋求諮詢。
14.主動通報:
評估過程中如有發現違害學生身心健康之情事,有責任主動告知相關單位或依法定程
序通報。
15.心評知能持續精進:
心評教師應持續參與精進研習,充實專業知能,以適切執行心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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