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小特教心理評量教師分級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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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分級工作實施計畫
103 11 7 10341903501 號函訂定
110 99日北市教特字第 1103079485 號函修正
111 727 日北市教特字第 1113068870 號函修正
壹、依據
市與()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培
訓及相關作業參考原則
二、臺北市身心障礙教育白皮書
三、臺北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分級工作實施計
四、臺北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
五、臺北市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工作職責參考要項
貳、目的
一、建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以下簡稱心評)教師分級
制度,以完善特殊教育鑑定機制。
落實國小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診斷工作以提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
品質。
參、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承辦單位:臺北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
伍、實施對象
一、編制內國小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二、 編制內國小現職合格具教育、輔導、心理等專長之教師
三、 編制內國小現職合格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四、具國小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陸、國小心評教師分級方式
:分為心評初階教師心評進階教師及心評諮詢教師三級各級
教師資格說明如下:
()心評階教師:伍點實對象與本西區特教資中心辦之心評
初階培訓課程,並經考核通過取得相關證明者。
()心評階教師:各校薦或經選優心評初階教參加市西區特
教資源中心舉辦之心評進階培訓課程,並經考核通過取得相關證明者。
()心評詢教師:遴選優之心進階師參加本市西區特資源中心
舉辦之心評諮詢培訓課程,並經考核通過取得相關證明者。
二、心評教師工作職責
()心評初階教師
1. 執行提報鑑定學生之測驗評量工具施測、計分及解釋。
2. 以觀察、訪談、實際評估等多元方式蒐集鑑定安置所需之相關資料。
3. 彙整初步評估結果,並與心評進階教師討論後,撰寫鑑定摘要報告。
4. 必要時出席個案鑑定安置會議。
()心評進階教師
1. 須執行學校心評初階教師任務。
2. 協助心評初階教師蒐集相關資料,並與其討論鑑定資料完整性,依據鑑
定基準進 初步研判。
()心評諮詢教師
1. 須執行學校心評初階與進階教師任務。
2. 協助提供心評初/進階教師相關專業諮詢意見。
3. 協助審查心評初/進階教師蒐集之鑑定評量及初步研判資料。
4. 協助研修鑑定相關流程表件。
5. 協助擔任心評培訓課程講師。
柒、作業原則及費用
一、派案原則
()學校辦理鑑定安置相關工作,應優先以教師無課務或課務較少時間進行,
相關工作,會議及評估時間得以公(差)假登記。
()如因施測評估需求或配合多數人員時間協調課務困難時同意公假派
登記,惟實際給假認定由學校本權責辦理。
()特教業務承辦教師他相關教師及擬安置學校代表參與鑑定安置會議
核予公假 派代。
()校內派案由學校協調校內心評教師接案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以課餘
時間進為原則。每師每學年以 10 案上限為原則,如有超過前開接案量,
先由校內協調人力接案,確有困難者,得向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申
人力協助。
()跨校派案:由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協調或指定派案。
三、執行心評工作之課務處理方式
()校內派案:心評初階教師執行施測評量工作,優先協調以課餘時間進行,
同意核 予公假如有特殊需長時間評估之個案協調課務困難時個案
1個半日公假課務排(派)代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彈性申請
()跨校派案:心評初階教師至他校施測評量工作,如:幼兒園升國小階段鑑
私立學校或非學校型態機構/團先以無課務或課務較少時
准予公(差)假方式進行視實際需求每個案至多給予 2個半日公假課務
排(派)代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彈性申請。
相關費用心評教師執行施測評量工作得視實際工作情形支領撰稿費
工作費或施測費,支領方式如下:
()評估撰稿費、施測費
於課後時間撰寫鑑定摘要報告者得支領評估撰稿費評估撰稿費以每
個案至多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為原則含撰稿費 750
測驗 250 元),其報告字數未達一千字者按比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實支給。
()工作費
1. 心評進階教師150元。
2. 心評諮詢教師資料審查及研判工作費:每一個案200元。
捌、考核與獎勵
考核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得就各級心評教師執行心評工作成效進行考
經考核結果績效優良者提報本局得予以獎勵成效待改善者須參與
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舉辦之回流訓練及追蹤輔導。
獎勵心評進階教師及心評諮詢教師執行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市西區特
教資源中心提報本局予以敘獎並公開表揚。
心評進階教師及心評諮詢教師執行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局酌予補助學校
特殊教育教學設備或最高3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教師本市西區特源中
個案研討及撰寫個案評估報告等方式進行培訓,並於完成培訓後
由本局頒發相關證明。
二、心評教師參與鑑定及安置相關知能培訓,所屬學校應給予公假派代。
心評教師應配合出席個案之鑑定安置會議倘不克出席請指派代理人員參
加,所屬學校應給予公假派代。
四、心評教師執行心評工作時不影響課務為優先,並應依個案鑑定或特教
類別, 進行必要性之評估施測,以最少評估施測能達鑑定目的為原則。
心評諮詢教師配合執行鑑定評量工作或出席鑑定及安置相關會議
校應給予公假派代。
六、各級心評教師應遵守專業倫理(請參考臺北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專業
倫理守則如附)對個案應予以尊重客觀正確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
證, 並對測驗內容及個案資料保密。
拾、經費:由教育部國教署補助款、本局及特教資源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附件
臺北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專業倫理守則
1.心評工作目的:
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以下簡稱心評)工作目的在維護學生的教育權益,並促進其身心
健康及福祉。
2.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同意:
進行鑑定安置相關評估前應先向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學生說明提報鑑定原因程序及
取得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與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溝通:
鑑定安置評估過程應進行說明讓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充分瞭解學生特殊教育資格
教育安置與相關服務內容。
4.資料蒐集:
心評工作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情形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
查等方式,或參考過往鑑定資料、身心障礙證明所記載之個案資料,以最少評估施測
能達評量目的為原則。
5.客觀、中立:
應秉持客觀、中立的態度蒐集資料,就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及研判,避免以偏概全、
誤導的情形,以客觀立場進行事實陳述,採用中性字眼,不得使用情緒用語或個人臆
測文字。
6.施測規範:
應瞭解測驗編製的構念和使用限選擇適合測驗遵守測驗指導手冊規範進行施測,
且管制性之測驗需經研習培訓通過取得證書後,方得實施。
7.施測工具保管保密:
對測驗工具應盡妥善保管、保密之責任,除經合法授權,不得洩漏、複製、影印、交
付、竄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予任何第三者等違反著作權之行為。
8.測驗解釋:
進行測驗解釋時,應考量評估學生的身心狀態、文化背景等因素可能造成的影響。
9.評估報告:
應以客觀中立方式綜整分析所蒐集資進行初步類別安置以及教育需求研並完
成評估報告。
10.個案隱私保管與保密:
個案評量結果及其相關資料屬個案隱私,務必妥善保管與保密,不得與非相關人員討
展示或公開任何測驗評量結若為研究與教育訓練目的而作適當使用時不得透
露評估個案的身份。
11.平等對待:
不因學生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之種性別語言社會背景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
地位等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待遇。
12.利益迴避:
進行心評工作若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進行適當之轉介。
13.支持與合作:
應體認個人專業知能及經驗之限聽不同意行溝通討思辨分析與同
互相支持與合作,必要時尋求諮詢。
14.主動通報:
評估過程中如有發現違害學生身心健康之情事,有責任主動告知相關單位或依法定程
序通報。
15.心評知能持續精進:
心評教師應持續參與精進研習,充實專業知能,以適切執行心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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