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特教系112學年度入學修課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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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大學部學生修課總表 112學年度入學適用

開課學期

年級

112學年1學期

112學年2學期

113學年1學期

113學年2學期

114學年1學期

114學年2學期

115學年1學期

115學年2學期

一年級上

一年級下

二年級上

二年級下

三年級上

三年級下

四年級上

四年級下

本校通識教育課程28學分

(請參照112學年度課程手冊規定修習)









特殊教育共同專業必修科目

12學分)

特殊教育導論3(基礎)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3 (方法)


特殊教育專題研究1

特殊教育專題研究1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24小時)(實踐)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24小時)(實踐)

特教各類組必修與選修科目73

學分

資賦優異類

30

學分

修課說明如備註1

必修

8學分

資賦優異教育概論2(基礎)


資賦優異教材教法2(實踐)

資賦優異教材教法2(實踐)

資優學生獨立研究指導2(特調)




選修

22學分

創造力教育2(特調)

兒童認知與學習概論2(基礎) 『與身障組同開』

發展心理學2(基礎) 『與身障組同開』

資優教育模式2(基礎)

語文領域課程調整與教學設計2(特調)

高層思考訓練2(方法)

數學領域課程調整與教學設計2(特調)

社會領域課程調整與教學設計2(特調)

自然領域課程調整與教學設計2(特調)

資源教室方案與經營2(方法)『與身障組同開』

資優學生心理輔導與情意教育2(特調)

領導才能教育2(特調)

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2(方法)

特殊教育行政與法規2(基礎)『與身障組同開』

區分性課程與教學2(方法)

特殊族群資優教育2(基礎)

資優學生親職教育2(實踐)

資優生的數學認知與輔導2(方法)

資優教育班級實務2(實踐)

專業合作與溝通2(實踐) 『與身障組同開』

身心障礙類

43

學分

修課說明如備註2

必修

18學分

學習障礙2(基礎)

溝通障礙2(基礎)

智能障礙2(基礎)

情緒行為障礙2(基礎)

自閉症2(基礎)


重度與多重障礙2(基礎)


身心障礙教材教法2(實踐)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理念與實施2(方法)

身心障礙教材教法2(實踐)



選修

25

學分

認知功能障礙(智障、學障)

兒童認知與學習概論2(基礎) 『與資優組同開』


學習策略2(特調)


生活管理2(特調)


閱讀障礙2(基礎)



情緒發展困難(情障、自閉症)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2(基礎)

嚴重問題行為處理2(實踐)

社會技巧2(特調)

自閉症學生教學策略2(方法)


諮商原理與實務2(方法)



語言暨溝通困難


語言發展與矯治2(基礎)


溝通訓練2(特調)

個別化學習輔具設計2(實踐)

溝通輔具應用2(特調)



感官、肢體暨重度障礙 (視障、聽障、肢障、重度障礙)

視覺障礙2(基礎)

聽覺障礙2(基礎)

輔助科技應用2(特調)


身體病弱2(基礎)





發展

遲緩

發展心理學2(基礎)『與資優組同開』

特殊兒童發展2(基礎)

早期介入概論2(基礎)


學前特教教材教法2(實踐)






共同

選修


行為改變技術2(方法)

融合教育理論與實務2(實踐)

學習功能輕微缺損課程調整與教學設計2 (特調)

應用行為分析2(方法)


學習功能嚴重缺損課程調整與教學設計2(特調)

功能性動作訓練2(特調)

資源教室方案與經營2(方法) 『與資優組同開』

音樂治療2(方法)

適應體育2(基礎)

特殊教育行政與法規2(基礎) 『與資優組同開』

特殊教育班級實務2(實踐)


特殊教育論題與趨勢2(基礎)

專業合作與溝通2(實踐)『與資優組同開』

親師合作與家庭支援2(實踐)

綜合輔導課程 (必修0學分)

大學生活學習與輔導

大學生活學習與輔導

大學生活學習與輔導

大學生活學習與輔導

大學生活學習與輔導

大學生活學習與輔導

大學生活學習與輔導

大學生活學習與輔導

服務學習課程(學年課必修0學分)



服務學習

服務學習





自由選修課程15學分

【註1】「特殊教育(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學分」除小教一般教育專業課程(11學分),其他與特教相關課程,均已內含於特教系專門課程中。(提醒:小教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中「技職教育與生涯規劃」為必修)

【註2】承上,學生可於自由選修課程修習小教一般教育專業課程(11學分),以取得特教學程(國小階段)資格。其餘4學分,再選修本系、外系或是經由校際選課修習之課程,不含通識課程。 (修習本系選修科目,逾選修課程之學分數可列為自由選修課程學分)

備註:

  1. 為取得特殊教育教師資格,除符合畢業條件必、選修學分之規定外,仍須完成以下要求:

(1)身心障礙類:含特教共同專業必修科目,需由身障類課程列表中,修習教育基礎課程至少8學分、教育方法課程至少8學分、教育實踐課程至少10學分(前述3項合計需達28學分)、特調課程至少10學分。

(2)資賦優異類:含特教共同專業必修科目,需由資優類課程列表中,修習教育基礎課程至少8學分、教育方法課程至少8學分、教育實踐課程至少10學分(前述3項合計需達28學分)、特調課程至少10學分。

(3)「教育基礎課程」以(基礎)標示、「教育方法課程」以(方法)標示、「教育實踐課程」以(實踐)標示、「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調整教學知識課程」以(特調)標示。

  1. 「兒童認知與學習概論」、「發展心理學」、「資源教室方案與經營」、「特殊教育行政與法規」、「專業合作與溝通」可認列為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類課程,惟僅能擇一採認。

  2. 本系必修學年課程,未修習上學期課程不能直接修習下學期課程。

  3. 本系專業課程中,以下科目設有檔修機制(需修畢且成績及格)

    科目名稱

    先修科目名稱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

    身心障礙教材教法、資賦優異教材教法

    身心障礙教材教法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

    特殊教育導論

    資賦優異教材教法

    資賦優異教育概論

    學前特教教材教法

    發展心理學(幼兒發展) 、 特殊兒童發展 (三門擇一)

    閱讀障礙

    學習障礙

    音樂治療

    特殊教育導論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理念與實施

    特殊教育導論、特殊教育學生評量

  4. 本系學生如有特殊事由,須於二年級下學期至三年級下學期結束前,檢具相關資料,經專案申請通過並完成放棄師資生之程序,提出將『特殊教育教學實習』課程,改採教育相關領域實習、特教機構實習與教育行政機關實習等方式,替代國小入班實習之作法。

  5. 第一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16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9學分,每學期修課學分數之上限為26學分。


備註:第一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16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9學分,每學期修課學分數之上限為26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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