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作業原則
中 華 民 國 9 5 年1 2月7日
台社(一)字第0950175141C號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2月8日
台教社(一)字第1020016516C號令修正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終身教育、社區教育、成人教育、新移民教育、社區婦女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營造終身學習環境,提升人力素質,推動多元體驗學習,激發創新能力,建構終身學習社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國立社教機構與研究機關(構)。
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部分補助為原則:
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對國立社教機構與研究機關(構)、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經費重複申請。
統整性、跨直轄市、縣(市)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申請推動社區大學發展計畫者,應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並以推動社區大學相關業務為目的,且未接受各縣市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者為限。
四、補助計畫項目: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推展學習型城鄉計畫:
發展地方特色學習。
編製社區學習地圖。
培育社區教育專業人力。
建置社區教育專業人員資料庫。
推展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
推動社區教育所需之教學器材及設備。
空間環境工程相關之設計費、工程費及室內裝修所需經費(不包括新建、改建及重建)。
推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結合各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共同規劃及推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弱勢族群、原住民童軍體驗營。
社區服務,推動樂齡童軍體驗活動。
輔導人員木章訓練,培訓幹部人才。
童軍訓練、露營、考驗營活動。
童軍教育研習、研討會。
童軍設備及營地設施維護。
推動新移民學習中心營運及推展計畫:
多國語言文化學習課程。
多元文化學習活動。
技能輔導課程。
地區人文藝術特色活動。
人力培育課程。
其它彈性自主課程。
空間、設備、設施充實及改善。
推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支持多元型態家庭女性。
增進女性消費意識與權益。
強化女性生命歷程與角色。
推展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觀念。
擴展女性社會參與及全球化視野。
性別平等教育及成長。
研發婦女終身學習教案教材。
國立社教機構與研究機關(構):
推展社區教育計畫:
社區教育人才培訓。
多元社區特色學習活動。
發展藝術人文、地方產業及其他促進社區教育之專案計畫。
推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推展社區婦女終身學習計畫。
運用館所資源辦理青少女科普教育活動。
性別平等教育與成長。
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推動終身教育發展之研討會。
培訓終身教育人才活動及研習。
培養終身學習能力及方法之課程。
終身學習理念宣導推廣活動。
其他促進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推展交通安全教育計畫: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主題宣導活動。
培訓學校、社區交通安全教育種子人員。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競賽活動或教學觀摩研習。
研製交通安全教育各式宣導教材教具、影帶光碟或優良刊物。
進行具體可行之學生交通事故防制策略研究或相關交通安全教育課程編修推廣計畫。
其他配合本部交通安全教育政策之學校及社會教育創新計畫。
民間團體:
推展社區教育計畫:
社區教育人才培訓。
多元社區特色學習活動。
發展藝術人文、地方產業及其他促進社區教育之專案計畫。
推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結合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共同規劃及推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弱勢族群、原住民童軍體驗營。
社區服務,推動樂齡童軍體驗活動。
輔導人員木章訓練,培訓童軍幹部人才。
童軍訓練、露營、考驗營活動。
童軍教育研習、研討會。
推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支持多元型態家庭女性。
增進女性消費意識與權益。
強化女性生命歷程與角色。
推廣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觀念。
擴展女性社會參與及全球化視野。
性別平等教育及成長。
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推動終身教育發展之研討會。
培訓終身教育人才活動及研習。
培養終身學習能力及方法之課程。
終身學習理念宣導推廣活動。
其他促進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推動社區大學發展:
健全社區大學發展研討會。
師資培訓或人才培訓。
從業人員工作坊或研習。
發展議題研究及宣導推廣計畫。
其他促進社區大學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推展交通安全教育計畫: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主題宣導活動。
培訓學校、社區交通安全教育種子人員。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競賽活動或教學觀摩研習。
研製交通安全教育各式宣導教材教具、影帶光碟或優良刊物。
進行具體可行之學生交通事故防制策略研究或相關交通安全教育課程編修推廣計畫。
其他配合本部交通安全教育政策之學校及社會教育創新計畫。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學習型城鄉計畫、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計畫、新移民學習中心營運及推展計畫及社區婦女教育計畫,均依本部公告內容及所定計畫申請期程為準。
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①申請期間: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②每年申請一次,每次最多四案。
③申請文件:活動計畫一式八份。
國立社教機構與研究機關(構)、民間團體:
申請期間(分二階段受理):
①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每次申請至多二案。
②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每次申請至多二案。
申請文件:申請表件、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團體立案證明影本一式四份。計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申請程序: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申請文件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
(二)審查作業:
審查方式:
由本部採行政審查、交付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審查,再依行政程序核定。
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案,本部得視需要現場勘查後,再行決定補助。
審查原則:
審查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①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②申請計畫內容不符合本原則之規定、內涵欠詳實或表件欠缺。
③前一年度獲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④逾期申請。
⑤休閒旅遊性質之活動、例行性之會務及童軍慶祝活動。
⑥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申請補助項目所需金額過大,或施作期程長而無法於該年度內執行完畢。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考核方式:
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
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等之考核項目。
考核處分: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得另定獎勵措施,從優核給下年度補助額度。
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自行變更計畫未報本部同意,本部除督導改進外,另得予減少或停止下年度之補助。
受補助單位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國立社教機構與研究機關(構)、民間團體:
考核方式:
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
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對受補助單位進行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考核處分:
辦理績優者依有關規定獎勵或表揚。
未依計畫內容辦理、執行成效不彰或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執行成效不佳者,經訪視或審查確定,函請加強改進,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減列補助款或不予補助之依據。
八、其他注意事項:
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前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依本原則規定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用。
申請表件
(封面)
(書背)計畫名稱執行縣市執行單位 | (左側裝訂) | 計畫申請書 計畫提交日期:中華民國102年 月 日 執行縣市: 執行單位: 計畫執行期程 中華民國年月至年月 |
附件一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國小學補校推動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計畫申請表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申請學校 (含網址及地址) | 校長(或主任) | ||||||||||
姓名 | |||||||||||
電話 | |||||||||||
縣市人口數 | 學區人口數 | 預估社區民眾參與人數 | 傳真 | ||||||||
手機 | |||||||||||
中心現況敘述(含坪數) | |||||||||||
規劃內容 | (需含具備之功能、開放時間、後續執行事宜) | ||||||||||
宣傳推廣規劃 | (請說明如何宣傳推廣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成為社區人士聚集場所) | ||||||||||
過去3年內接受本部或其他部會補助情形 | (請詳列受補助計畫名稱、補助機關及補助金額,如無則免列) | ||||||||||
學校近期績效 | |||||||||||
學校團隊之意願理念及學經歷 | (含校長、主任及執行人員等,請就單位成立之歷史背景、性質、任務、組織人員等予以說明) | ||||||||||
姓名 | 職稱 | 學經歷 | 工作項目 | 備註 | |||||||
縣市教育局處配合情形 | 機關首長:業務(執行)單位: | ||||||||||
其他 | |||||||||||
聯絡人:電話:傳真:e-mail
中心外觀圖像1
中心全景圖像,以顯示為獨立進出空間
中心外觀照2
中心所在左右全景位置,以顯示中心所在前後位置
中心外觀照3
以縣市中心與鄰近社區關係位置
範本 附件一之一 | ▓申請表 | ||||||||||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 |||||||||||
□核定表 | |||||||||||
申請單位: | 計畫名稱: | ||||||||||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元,申請金額: 元,自籌款: 元 | |||||||||||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無□有(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教育部: 元,補助項目及金額:XXXX部:………………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 |||||||||||
經費項目 | 計畫經費明細(本案補助資本門) (以下請務必註明經費來自中央或地方) | 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 |||||||||
單價(元) | 數量 | 總價(元) | 說明 | 金額(元) | 說明 | ||||||
業 務 費 | |||||||||||
小計 | |||||||||||
雜 支 | |||||||||||
設 備 | |||||||||||
小計 | |||||||||||
合計 | |||||||||||
承辦 會計 機關長官 單位 單位 或負責人 | 教育部 教育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 ||||||||||
備註: 1、依行政院91年5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1003820號函頒對民間團體捐助之規定,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捐助,造成重複情形,各機關訂定捐助規範時,應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2、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另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則一律不予補助。 3、各經費項目,除依相關規定無法區分者外,以人事費、業務費、雜支、設備及投資四項為編列原則。 4、雜支最高以【(業務費)*5%】編列。 | 補助方式: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補助比率 %】 □酌予補助 | ||||||||||
餘款繳回方式: □依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繳回 □不繳回) □其他(請備註說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