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運動部輔導地方政府推展適應運動計畫申辦作業原則(草案)
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民體育法第5條及12條。
貳、願景:以「多元、平權、共融」為核心願景,期讓身心障礙者於各階段均享有穩定、可近且多元選擇的運動參與機會,進而實現全民共享的運動權利。
參、目的:強化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推動身心障礙運動之服務能量與效能,輔導以「銜接適應運動政策」、「盤整跨域專業資源」、「強健服務系統韌性」及「典範學習效益擴散」等核心目的出發,建立強韌綿密運動服務體系,落實達成「愛運動動無礙」願景,讓每一顆愛運動的心都能無障礙的參與。
一、銜接適應運動政策:藉由中央政策引導,地方政府自治協力,攜手系統性推展適應運動,實質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運動之基本權利。
二、盤整跨域專業資源:依據CRPD精神,整合跨局處、跨領域專業服務資源,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各等級主流運動及使用運動設施。
三、強健服務系統韌性:強化指導、培訓及資源服務系統,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機會組織、發展及參與運動。
四、典範學習效益擴散:強化優良推動措施交流與增能,營造共融友善運動環境,擴展身心障礙者多元運動參與管道。
肆、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之經費補助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由各縣市政府依地方權責、財會、政府採購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縣市財力級次劃分,各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比率暫訂如下,後續將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相關規定調整:
(一)屬第一級者,各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比率須達45%。
(二)屬第二級者,各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比率須達35%。
(三)屬第三級者,各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比率須達30%。
(四)屬第四級者,各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比率須達25%。
(五)屬第五級者,各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比率須達20%。
伍、本計畫各縣市政府為申請單位,且擔任各活動指導或主辦單位,舉辦的各項活動、課程及計畫,應強化倡議宣傳,以提升知曉度,讓民眾廣為參與,並將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列為指導單位。
陸、申請期限及活動辦理期程:
一、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4年12月3日(星期三)止。
二、為配合本計畫結案時間,各項活動辦理期程:115年1月1日(星期四)至115年
10月31日(星期六)。
三、各縣市政府收件期限請評估初核作業需求另行訂定,並於官網及其所屬廣宣媒體通路公告週知。
四、為促進辦理時效,落實運動權益保障,並配合運動部網站建置作業,本計畫
115年採紙本方式申辦,相關作業若有調整將另函通知。柒、申請方式:
一、各縣市政府應視地方發展現況、特性、身心障礙人口結構、各障別縣(市)民需求等,分別提出系列活動、運動課程及各縣市「愛運動動無礙」適應運動推展計畫等,送本部核定後辦理。
二、依本部函知各縣市政府「115年度暫列地方政府補助預算數額」,總經費比例分配建議如下:
(一)系列活動、運動課程部分:系列活動(40%)、運動課程(60%)。
(二)「愛運動動無礙」適應運動推展計畫部分:除匡列數額外,建議得依實際申請需求數核編自籌及配合款。
三、本計畫預估執行經費,配合立法院審查預算審查結果,適時調整執行內容及經費額度。
四、各縣市政府申請計畫時,請參照本部預設各類別佔總經費百分比原則,於期限內完備初核作業後(申請總表請依補助優先順序排列),填妥申請計畫各項表件,併同申請件數經費分配表及申請明細表(格式如附件1及2),於114年12月3日前備文送本部審核;上開申請資料中,請各縣市政府參考附件1規範初核各項活動建議補助額度,至實際補助數額,請依本部核定數為準。
五、所提年度專案包含系列活動、運動課程及「愛運動動無礙」適應運動推展計畫等,計畫書參考範例如附件3及4。
捌、審查方式:本部得邀集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並請各縣市政府派員簡報說明。預計於114年12月15至17日擇選兩日召開審查會議,確定會議日期、簡報範例、送件期限、審查項目(比例)及注意事項將另函通知,屆時請申辦計畫之縣市政府預留時間與會簡報。
玖、辦理原則及建議措施
本計畫之推動願景為「多元、平權、共融」,規劃辦理之項目應通盤考量,以落實全民共享的運動權利,有關辦理原則及建議措施參考如下:
一、CRPD規範精神,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應採取下列適當措施:
(一)鼓勵及推廣身心障礙者儘可能完整地參加各種等級之主流體育活動。
(二)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機會組織、發展及專屬身心障礙者特殊之體育活動,並為此目的,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鼓勵提供適當之指導、培訓及
資源。
(三)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使用體育運動設施。
(四)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與其他兒童平等地參加休閒及體育活動。
(五)確保身心障礙者於休閒及體育等活動之辦理過程中,獲得參與所需之服務。
二、請參考縣市內身心障礙人口性別、分佈、障礙類別、障礙等級及障礙成因等資訊(詳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統計專區網站或左附QR-Code),結合推動現況、地方體育運動軟硬體資源等,整體擘劃系列活動、運動課程及適應運動推展計畫;有關各縣市政府現有身心障礙人口數據資訊如下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身心障礙人口數(114.3) 縣市人口數 縣市內身心障礙人口比 (A/B) 縣市身心障 小計(A) 男性 女性 (B) (114.5) 礙人口/
全國身心障礙 人口比 總計Total 1,232,280 675,695 556,585 23,355,470 5.28% 新北市 183,594 101,431 82,163 4,049,413 4.53% 14.90% 臺北市 120,579 63,737 56,842 2,456,404 4.91% 9.79% 桃園市 93,888 52,108 41,780 2,348,859 4.00% 7.62% 臺中市 136,501 74,873 61,628 2,867,525 4.76% 11.08% 臺南市 100,722 54,880 45,842 1,857,639 5.42% 8.17% 高雄市 150,988 81,674 69,314 2,727,289 5.54% 12.25% 宜蘭縣 31,757 17,021 14,736 450,666 7.05% 2.58% 新竹縣 24,354 14,041 10,313 596,776 4.08% 1.98% 苗栗縣 33,869 19,012 14,857 532,732 6.36% 2.75% 彰化縣 71,877 40,470 31,407 1,217,394 5.90% 5.83% 南投縣 33,178 18,503 14,675 470,369 7.05% 2.69% 雲林縣 49,319 26,924 22,395 655,054 7.53% 4.00% 嘉義縣 37,079 20,339 16,740 476,470 7.78% 3.01% 屏東縣 52,991 29,439 23,552 786,248 6.74% 4.30% 臺東縣 16,481 9,361 7,120 209,439 7.87% 1.34% 花蓮縣 25,914 14,230 11,684 314,201 8.25% 2.10% 澎湖縣 6,247 3,432 2,815 106,701 5.85% 0.51% 基隆市 21,950 11,945 10,005 361,351 6.07% 1.78% 新竹市 18,601 10,234 8,367 455,905 4.08% 1.51% 嘉義市 15,680 8,314 7,366 261,268 6.00% 1.27% 金門縣 6,212 3,416 2,796 140,146 4.43% 0.50% 連江縣 499 311 188 13,621 3.66% 0.04%
三、因應身心障礙國民人口現況,應加強系統性推動工作:
(一)轉介支持重要性越趨突顯:依據2024年底統計,我國123萬身心障礙者 中,僅約15萬7,000人為先天障礙者,其餘逾百萬(近88%)身心障礙國民,其障礙情形為後天疾病或意外等導致。
(二)運動參與仍具提升潛力:依據衛生福利部2023年公布「110年身心障礙 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過去一年身心障礙者有參與休閒活動,以參與「社交娛樂活動」(58.10%)及「居家活動」(37.19%)較高,「體育活動」(15.50%)及「藝文學習活動」(10.82%)比率較低。不想參與各項休閒活動之原因,皆以「受身體或健康因素」為最多,其次為
「沒興趣」,顯示我國身心障礙者運動參與仍有努力空間。
(三)需促進共融參與機會:依據衛福部統計資訊,約93%身心障礙國民居住 於社區(僅7%於機構),爰如何增進身心障礙國民在地參與運動之機會,並提供共融參與的氛圍,將是保障渠等運動權之關鍵課題。
四、以人為本落實服務規劃:為確保政策作為符合身心障礙縣(市)民所需,應落實CRPD「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為我們做決定」(nothingaboutuswithout us)核心理念精神,執行過程持續納入身心障礙者及其團體代表的建議,透過多元參與、回饋機制,共同滾動優化適應運動政策與執行策略,提升政策回應與實用性。
五、組織協力平權保障:建議尋求專業組織、校院及團體等攜手推動地方適應運動,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有機會組織、發展及參與身心障礙者特殊之運動活動,並在平等基礎上,獲得適當指導、培訓及資源。
六、在地扎根資源整合:建議整合在地軟、硬體資源,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使用,並在參與過程中獲得所需之服務,進而推動終身運動參與體系,縮減障礙者運動落差。
七、主流參與共融推展:應協力跨局處、跨領域專業資源,鼓勵及推廣身心障礙者儘可能完整地參加各主流運動活動,輔以共融推展措施,營造共融友善環境,擴展身心障礙者多元運動參與管道。
八、確保可知、可及與可用性:運動參與周邊服務環節範疇廣泛,應確保參與體驗之可知、可及與可用性,強化跨域合作與協調,以促進身心障礙者運動參與機會,落實共融運動發展。
拾、辦理類別:
本計畫之推動應具全面性、多元性,規劃辦理之項目應通盤考量,以符合身心障礙縣(市)民全面參與。請依各專案總經費比例規劃辦理類別如下:
一、系列活動:
(一)為推展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本計畫舉辦之身心障礙各項系列活動,活動中身心障礙身分者原則應達50%以上;若屬一般賽事活動增設身心障礙者參與組別,該活動身心障礙身分者免受50%之限制(補助款僅限支用身心障礙組別所需經費)。
(二)建議整合縣市既有資源與連結多方通路,提供適合參與之活動或競賽內容,俾保障身心障礙者運動權。
二、運動課程:
(一)為建立身心障礙者規律運動習慣,扎根養成運動素養,辦理系列運動課程,活動參與者中身心障礙身分者原則應達50%以上。
(二)運動課程之辦理,核心目的係養成身心障礙者持續參與運動的習慣及 能力,爰課程舉辦地點,建議優先安排於運動場域或空間,以利課程結束後,參與者能就近持續運動,進而提升運動參與可近性與延續性。
(三)為充實指導人力,若辦理身心障礙指導增能課程者,得免受身心障礙身分者應達50%以上之規範。
三、「愛運動動無礙」適應運動推展計畫:
(一)提升使用在地運動場域/設施機會(依服務人次數至多補助160萬元,補助額度上限規範詳第11頁):
1、縣市政府應擔任主辦單位,結合(或委託)專業組織、校院合作辦理。
2、規劃於縣市內運動場域(含運動中心、運動公園、健身房、學校…等)開辦各項身心障礙運動體驗或指導服務,打造可近性高且具社區認同的融合性運動據點,推動「在地特色+多元融合」運動模式;整體計畫辦理期程至少達8個月;以大型活動為計畫主體者,不予核定補助。
3、參與對象符合度:活動參與對象以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為主,整體計畫服務人次,身心障礙者原則應達50%以上。
(二)共融運動服務措施(每增辦一項,每項至多增額補助15萬元,增額補助款以90萬元為上限):
1、服務措施:
諮詢轉介服務:設立縣市身心障礙者參與運動諮詢服務窗口(得實體輔以線上),整合跨領域專業人力提供諮詢與轉介服務。
提升運動資訊可知性:優先提供縣市內各項計畫所需資訊可知性支持服務,以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或觀賞運動 (如:口述影像、手語翻譯、聽打服務、點字書…等)。
主流參與服務:推動縣市內身心障礙者共融運動參與措施與服務,如輔導縣市內主流活動及賽事設立身心障礙者參與組別、協助或培
育身心障礙者參與縣市主流運動活動、租用輔具提供身心障礙者於運動中心借用…等。
適應運動俱樂部:輔導縣市內現有常態性且具規模之運動社團、據點或運動場域等,增加其服務身心障礙者共融參與之服務;亦可就特定族群(如銀髮、女性、新住民)身心障礙者打造專屬運動俱樂部,建構具有地方或類型特色的多元運動方案。
專業人力增能:如開辦行政或指導人力增能課程、縣市推動組織共識營等,並補貼參加運動部或全國性研習交通、住宿費等。
教育推廣與提升可見度:辦理縣市內身心障礙運動教育推廣工作,如製作縣市身心障礙運動服務資源單張,於運動中心等運動場域公告或布置身心障礙運動資訊及意象等。
2、參與對象符合度:共融運動服務措施相關推動作業,得免受身心障礙身分者應達50%以上之規範。
附件 1
○○縣(市)政府 115 年運動部輔導地方政府推展適應運動計畫申請件數及經費分配表
規劃辦理類別 | 總經費建議比例 | 細項 | 案件 數 | 申請經費 (元) | 經費配 比比例 | |||||
1. 系列活動 | 100% | 40% | (1)單一活動人數 99人次以下。 (至多補助 10萬元) | ○% | ||||||
(2)單一活動人數介於100至249人次之間。 (至多補助 20萬元) | ||||||||||
(3)單一活動人數介於250至499人次之間。 (至多補助 30萬元) | ||||||||||
(4)單一活動人數介於500至749人次之間。 (至多補助 40萬元) | ||||||||||
(5)單一活動人數達750人次以上。 (至多補助 50萬元) | ||||||||||
2. 運動課 程 | 60% | 系列運動課程 | ○% | |||||||
3.「愛運動動無礙」適應運動推展計畫 |
達125人次,至多補助10萬元。 | 1 | 100% | |||||||
(2)共融運動服務措施:總計6項,每增辦一項,每項至多增額補 助15萬元 |
附件 2
115年運動部輔導地方政府推展適應運動計畫經費申請明細表
一、計畫類別及執行項目請查閱計畫書後詳細填寫,並確實填列場次數。請各專案分表填列,並請將各活動分項填寫。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對自籌經費請確依計畫申辦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三、請落實縣市審查作業,並依各類別活動辦理之優先順序排列。四、表格格式如下表(正式格式另以檔案方式提供)。
一、目的:
○○縣(市)辦理115年運動部輔導地方政府推展適應運動計畫
〔活動名稱〕申請計畫書
附件3
二、指導單位:運動部、○○縣(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四、承辦單位:
五、辦理類別:(請勾選)
類別 細項 系列活動 單一活動人數
99人次以下 單一活動人數介於
100至
249人次之間 單一活動人數介於
250至
499人次之間 單一活動人數介於
500至
749人次之間。 單一活動人數達
750
人次以上 運動課程
六、活動地點:(請詳列)
七、活動時間(期程):(115年10月31日前)八、辦理方式:(請詳列)
九、活動內容:(請填運動種類)十、參與對象(身心障礙者類別):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十一、參加人次:○人次
十二、活動場次:○場次
十三、活動資訊提供方式:□電視、□網路(如FB、LINE)、□廣播、□平面(如報章雜誌)、□戶外(如看板)、□村里長
十四、經費概算(請詳細填列,切勿虛報)
編號 | 項目 | 單價(元) | 數量 | 金額(元) | 申請補助經費 | 說明 | |
1 | |||||||
2 | |||||||
3 | |||||||
4 | |||||||
合計 | |||||||
向參與者收費 | □是(收費情形:每人○○○元、每隊○○○元等,預計總報名費收入 ○○○) □否 |
十五、其他:(活動聯絡人○○○及連絡電話○○○○○)
備註:
計畫內容不詳實者不予審核。
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需增列項目,請自行調整。
參與對象及人次將列入訪視重點項目,請確實填列。
項目及數量非計畫實際需要者,不予補助。
如有活動相關附件(如:競賽規程、過往辦理成效等),請一併附於本申請計畫提出,以作為經費審核之參據。
務請詳實檢視申辦作業原則相關規定。
附件 4
115年○○縣市政府
「愛運動動無礙」適應運動推展計畫
一、依據:115年運動部輔導地方政府推展適應運動計畫申辦作業原則
二、目的:期透過訪視等積極輔導、推動作為,輔以人力資源之投入,提升計畫辦理效
益。
三、指導單位:運動部
四、主辦單位:○○縣(市)政府五、執行單位:
六、總計畫期程:115年 1月 1日至 12月 7日止七、辦理類別:
項目 執行內容 辦理內容規劃 【提升使用在地運動場域/ 設施機會】 提升使用在地運動場域/設施機會 請查填下方資訊 【共融運動服務措施】 諮詢轉介服務 請條列詳列規劃辦理內容(含預期效益) 資訊平權措施 請條列詳列規劃辦理內容(含預期效益) 主流參與服務 請條列詳列規劃辦理內容(含預期效益) 共融運動俱樂部 請條列詳列規劃辦理內容(含預期效益) 專業人力增能 請條列詳列規劃辦理內容(含預期效益) 教育推廣與提升可見度 請條列詳列規劃辦理內容(含預期效益) 【縣市輔導作 業】 縣市輔導作業 請查填下方資訊
八、提升使用在地運動場域/設施機會
(一)活動地點:(請詳列)
(二)活動時間:(期程)
(三)辦理方式:(含執行方式、場次)(四)辦理方式:(請詳列)
(五)活動內容:(請填運動種類)(六)參與對象(身心障礙者類別):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參加人次:(僅計算提升使用在地運動場域/設施機會項目)(八)活動場次:(僅計算提升使用在地運動場域/設施機會項目)
(九)活動資訊提供方式:□電視、□網路(如FB、LINE)、□廣播、□平面(如報章雜誌)、□戶外(如看板)、□村里長
運動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支用基準表【推展適應運動計畫版】 項目 單位 支用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一、人事費 (一)兼任/專任 行政助理、計畫主持人 (二)助理或主持人勞、健保費 (三)行政助理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人月 專任助理依附件8-1辦理,餘依據運動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執行作業要點辦理核實編列 以每月薪資6%為編列上限。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約 用 專 職 從事計畫之工作人員。 一、專任或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僅限縣市輔導作業機制中申請,應依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理;計畫主持人部分僅限「愛運動動無礙」適應運動推展計畫申請。 二、聘僱行政助理之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於每月薪資
6%的範圍內擇一編列。 三、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重複支 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 二、業務費 (一)出席費 人次 2,500元 凡
邀 請 個 人以 學 者 專 家身 分 參 與 會議之出席費屬之。 以邀請S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又S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出席費。 (二)訪視費 人次 2,500元 地方委員訪視之訪視費用 (三)講座鐘點費 人節 外聘-國外聘請
2,400元 外聘-專家學者
2,000元 外聘-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1,500元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
1,000元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
支給 凡
辦 理 運 動指
導 、 研 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
員 發 給 之鐘點費屬之,本
案 編 列 基準 為 支 給 上限,各單位得依
活 動 性 質酌調(降)
鐘點費用。 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
(構)學校,依組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四、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運動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支用基準表【推展適應運動計畫版】
項目
單位
支用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四)主持費、引言費
人次
1,000元至 2,000元
凡 舉 辦 活動、召開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關 之 主 持費、引言費屬之。
(五)裁判費
人場
一、具國內裁判資格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金額,規定如下:
( 一)A級( 甲級) 裁判: 1,700元。
( 二)B級( 乙級) 裁判: 1,400元。
( 三)C級( 丙級) 裁判: 1,200元。
二、以賽事場次核給裁判費者,各級裁判每人每場800元,不適用前(一)至(三)之規定。
三、各機關(構)、學校之教職員工擔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依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
支給表規定支給。
凡 辦 理 各 項運 動 競 賽 裁判費
屬之。
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六)工作費
一、視活動需要, 編列運動防護員、救生員、手語翻譯員、同步聽打服務員、賽務人員、場地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最高補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運動防護員:每人每日1,600元至2,000元。每人每小時:300元。超出每小時或每天補助上限者,請自籌辦理。
(二)救生員:每人每日1,600元至 2,000元。每人每小時: 300元。超出每小時或每天補助上限者,請自籌辦理。
(三)手語翻譯員、同步聽打服務員: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工作費支用基準,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
(四)賽務人員、場地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每人每日800元至1,200元。
二、團體會務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但其有擔任賽會檢錄、紀錄或其他屬助理裁判職務、場地技術管理人員者,每人每日得依其職務性質, 最高補助800元至1,200元。
三、醫療救護工作費用,最高補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醫療救護人員:
醫師:每人每小時1,000元。
護理師:每人每小時600元。
救護技術員:每人每小時500
元。
(二)救護車(包括駕駛):每輛車(4小時內)1,500元;其超過1小時者,以1小時500元計。
(三)醫療衛材,依實際支用情形覈實編列。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針對左列各項工作費訂定相關要點或規範者,得依各縣市規定辦理。
(七)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費
初級指導員:每人每小時 300元
中級指導員:每人每小時 500元
一、初級指導員每人每天補 助 1,600元至 2,000
元,依實際天數覈實計算;中級指導員每人每天最高補助 3,000元。
二、超出每小時或每天補助上限者,請自籌辦理。
(八)工讀生費用
人日
至少須符合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
辦 理 各 項 計畫 所 需 臨 時人力屬之。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
二、團體會務人員不得支領
工讀費。
(九)印刷費
核實編列
設計、製作發送與印製教材講義、秩序冊、邀請函及海報等,以經濟實用為主。
(十)交通費
人次
一、飛機機票或高速鐵路車票費用:覈實報支。
二、國內租車費用基準如下:
大型車每天每輛最高12,000元。
中型車每天每輛最高9,000元。
小型車每天每輛最高6,000
元。
三、國內交通費用:覈實報支。
運動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支用基準表【推展適應運動計畫版】
項目
單位
支用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十一)誤餐費
人
每人每餐最高補助 120元
各活動餐費支用總和,不得超過補助經費50%(超過者請自籌辦理)。
(十二)保險費
人
應依活動性質及需求投保適當險種及保險額度,如壽險之團體傷害保險或產險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以保障參與者之權益。
未辦理保險者,應不予同意核結。
(十三)場地布置費
覈實編列
不得超過本部補助該計畫總額30%,惟補助總額未達20萬元之計畫不在此限。
(十四)場租費
覈實編列
一、依各該租用場地規範辦理。
二、不 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惟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
用者,不在此限。
(十五)獎品(盃)
費
一、 獎牌、獎盃:2,000元。
二、 獎品:含摸彩品、紀念品、活動贈品 250 元
一、頒發前6名獎盃(牌),每名最高補助2,000元。
二、辦理全民類休閒活動,得增列獎品費,每份最高 250 元。
三、各活動獎牌、獎盃、獎品及紀念品費用支用總和, 不得超過補助經30%( 超過者請自籌辦理)。
(十六)服裝費
500元
僅以工作人員(含裁判)為限,每人最高補助 500元。
(十七)器材費
消耗性器材
以購置單價 10,000元以下消耗性器材為限。
(十八)住宿費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講師、專家學者或裁判等如有住宿需求者,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十九)雜支
文具用品、紙張、資料夾、郵資、影印耗材、運費及其他舉辦活動所需必要性支出。
僅限與活動相關必要支出 (本部無使用%數限制,如縣市設定使用%數者,建議得針對活動推廣必要項目設除外條款,不納入支用%數計算)。
(二十)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業務費經費項目, 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投保單位(雇主)為學校,因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