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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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8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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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內湖區內湖國民小學運動代表隊組訓管理辦法
(草案 1120106 修)
一、 依據:
(一)臺北市長期培育中小學優秀運動人才實施要點
(二)臺北市學校體育發展方案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二、目的:
培養學生運動興趣,養成終身運動習慣,提升學校整體運動水準,培養優秀運動人才。
三、組織及管理:
(一)代表隊設領隊(校長擔任)、副領隊(業務主管擔任)、管理(業務承辦人員擔任)及指
導教練(校內教師、外聘教練),分層負責管理之責。
(二)行政業務由該業務承辦人負責。
(三)代表隊管理委員會:同本校體育委員會設置,共同決議校隊組訓管理相關事宜。
(四)外聘教練選聘委員會:由學校行政單位及體育領域校內教師組成。
*學校代表 3 人,體育領域校內教師 2 人,共計 5 人。
(五)招生委員會:由業務承辦人、校內教師及指導教練組成,遴選隊員。
(六)代表隊教練視實際需要,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籌組家長後援會。
(相關家長後援會辦法另行
宣布)。
四、 實施方式:
(一)凡具有運動專長或有興趣之編制內教師,皆可組織學校運動代表隊(以下簡稱代表隊)。
(二)代表隊相關實施計畫,請於每學年五月底前,檢具年度訓練計劃申請書向體育組提出申請
並經體委會通過後始得組訓。(年度訓練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
(三)代表隊之教練必須擬定訓練計劃、選才辦法等相關校隊事宜;上課日訓練時間以每週一至
週 五 07:30~08:30 與 12:30~13:10 為原則,寒暑假訓練時間以
平日
08:30~11:30 或
14:00~17:00 為原則,且須依據孩童能力安全考量,合理編排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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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規定,國民小學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限,
避免過度訓練與運動傷害;期中考與期末考前一週為休養期,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
隊員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
(五)代表隊教練必須擔任隊員訓練時之生活常規、行為態度、訓練技能等指導工作。
(六)代表隊隊員徵選辦法由招生委員會共同擬定,並經校長核可後辦理,應每學期初兩個月內
辦理完畢,招生簡章與徵選結果由體育組公告,學生以參加一個運動團隊為原則。
(七)教練可根據代表隊整體需求考量,開放中途加入之學生進入代表隊,並提經招生委員會同
意後,始得辦理。
(八)各代表隊為增加比賽經驗,在考量學生課業及學校校務運作之原則下,經校長核可後,得
選擇參加教育主管單位以外之機關、民間體育團體所舉辦的比賽。
(九)代表隊有義務代表學校參加教育局舉辦之比賽。
五、經費:
(一)依主管機關相關辦法,申請運動績優獎勵金、培訓金及基層訓練站補助金、
以及其他相關
運動經費申請。
(二)本校核定之代表隊參加教育局主辦之比賽,
所需費用須事先申請
,並由學校編列相關經
費,若獲得全市代表權,依臺北市各級學校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體育競賽補助經費申請及
核銷原則辦理,不足部分由行政協同團隊共同籌措。
(三)代表隊參加教育主管單位以外之機關,由民間體育團體舉辦之全國性體育競賽,在考量學
生課業及學校校務運作之原則下,經校長核可後,得由獲得之相關補助金,作為參賽費用
支應,若經費還有不足部分,則由參賽隊員家長負擔相關費用。
(四)代表隊隊費收費方式,以本校校隊隊費收費及支用辦法辦理。
六、獎勵:
(一)指導訓練成績卓越者,依相關規定敘獎。
(二)獎勵金申請依「臺北巿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辦理。
(三)每一代表隊的教練,經由課發會會議通過後,可校內彈性節數減課機制酌減上課節數 1
節,若無法實質減課則以超鐘點 1 節方式。
(四) 家長會獎勵:依家長會獎勵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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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辦法經體育委員會討論,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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