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7日教育部臺社(二)字第1010217267C號令修正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政府機關、社教機構、學校與民間團 體共同規劃辦理家庭教育推廣活動、諮詢輔導、專業培訓或研討及宣導等,以增進國民家庭關係、家庭功能與合宜之性別角色觀念,提升家庭教育專業,宣導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二)國立社教機構。
(三)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基準: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對國立社教機構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3、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最高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結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國立社教機構:
①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如為核結要點未規定者,得核實編列申請。
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配合本部指定政策之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2)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含舞臺)、器材租借費、臨時托育費(依工作費標準支給)為限。
2、申請本部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團體重複申請者,應依核結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1.年度推展家庭教育計畫;其執行事項如下:
(1)推展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與宣導、家庭共學等)。
(2)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工作。
(3)優先實施家庭教育對象,包括新移民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原住民家庭、受刑人家庭及未成年懷孕者或育有子女者等多元家庭教育支持計畫。
(4)提供適婚男女婚前家庭教育。
(5)提供重大違規或行為偏差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及家庭訪視。
(6)家庭教育專線質量提升計畫。
(7)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運用計畫。
(8)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宣導。
(9)家庭教育中心空間及設備設施改善。
(二)民間團體:
推展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含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與宣導、家庭共學等)。
優先實施家庭教育對象,包括新移民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原住民家庭、受刑人家庭及未成年懷孕或育有子女者等多元家庭教育支持計畫。
提供適婚男女婚前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理念宣導。
(三)國立社教機構:推展家庭共學計畫。
五、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原則:
(一)申請作業: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年度家庭教育計畫(含家庭共學),應依本部規定期限,整合所主管學校資源,完成轄內必要之初審後,研擬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一年以申請一次為限(經、資門申請分計),本部不受理個別學校申請計畫。
民間團體、國立社教機構:
(1)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①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②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③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④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應檢具本要點所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部申請。
(3)申請文件:檢附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行程表及實施計畫各一式四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式二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審查作業: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三) 審查原則:
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進行審查。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
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核結要點規定,辦理核撥結報事宜。
(二)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等情事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並於執行前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含照片)、本部計畫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受理補助計畫,應依本部規定成果報送表件格式,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計畫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或有未執行項目者,應依核結要點規定辦理,並於次一年度扣減賸餘款相對數額之補助經費。
(二)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會計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國立社教機構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考核項目。
(四)未依計畫內容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者,除函請受補助單位加強改進外,並予以錄案,對該單位次一申請案或次一年度申請案,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其補助款或不予補助。
(五)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其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用。
(三)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以學校教師為培訓對象者,應於相關培訓活動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網址:http://inservice.edu.tw/),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
附表1 教育部補助辦理家庭教育活動計畫申請表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 | 立案證書字號 | 填表人/聯絡人 | ||||||||
姓名 | ||||||||||
電話 | ||||||||||
計畫名稱 | 傳真 | |||||||||
地址 | ||||||||||
一.計畫依據 與目的 | ||||||||||
二.辦理單位 | 主辦單位 | 承辦單位 | 協辦單位 | |||||||
三.活動期程 | 活動時間 | 活動地點 | 活動場次 | |||||||
四.參加對象 | 預估人數 | |||||||||
五.宣傳方式 | □公文傳達 □報紙(含夾報、新聞稿、廣告等) □三台電視廣告□上網公佈 □有線電視廣告 □廣播電台廣告 □海報、文宣品發放張貼 □其它(請說明: ) | |||||||||
六、活動實施內容(請詳述) | ||||||||||
七.預期成效 | ||||||||||
八.申請單位簡介 (含以往辦理相關 活動成效) | ||||||||||
八.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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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簽章) 填表人: (簽章)
填表說明:
本表可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下載,不敷使用時,另以A4用紙依規定格式填寫附加之
本表之各項內容應詳實填列,並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函報教育部提出申請,逾時概不受理。
附表2
ˇ申請表 | ||||||||||||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 ||||||||||||
□核定表 | ||||||||||||
申請單位: | 計畫名稱: | |||||||||||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元,申請金額: 元,自籌款: 元 | ||||||||||||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教育部: 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 ||||||||||||
經費項目 | 計畫經費明細 | 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 ||||||||||
單價(元) | 數量 | 總價(元) | 說明 | 金額(元) | 說明 | |||||||
業 務 費 | ||||||||||||
雜支 | 總經費之6﹪ | |||||||||||
合計 | ||||||||||||
承辦 會計 機關長官 單位 單位 或負責人 | 教育部 教育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 |||||||||||
備註: 1、依行政院91年5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1003820號函頒對民間團體捐助之規定,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捐助,造成重複情形,各機關訂定捐助規範時,應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2、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另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則一律不予補助。 3、各經費項目,除依相關規定無法區分者外,以人事費、業務費、雜支、設備及投資四項為編列原則。 4、雜支最高以【(業務費)*6%】編列。 | 補助方式: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酌予補助 【補助比率: %】 | |||||||||||
餘款繳回方式: □依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繳回□不繳回) □其他(請備註說明) |
附表3
教育部補助辦理(活動計畫名稱)行程表
時間 | 地點 | 活動主題 | 課程及活動內容 | 主講人/主持人 (含學經歷) |
一、填表說明:本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二、表格內各項欄位,請務必詳實填列,表內各項未填寫齊全,則不予補助。
附表4
(執行單位)辦理(活動計畫名稱)成果報告表
計畫名稱 | 辦理地點 | ||||||
補助金額 | 新台幣 元整 | 辦理期間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
活動場次 | 參與人次 | 男 | 女 | ||||
合 計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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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成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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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評估: 學員回饋意見等 | |||||||
檢討與建議: | |||||||
其他: |
活動相片(另以A4直式紙黏貼10張相片,含始業式、結業式及活動過程,並加以文字說明)
例:
文字說明:(說明辦理情形,請用附頁整理。) |
負責人: (簽章) 填表人: (簽章)
聯絡電話: 傳真: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