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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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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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工作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9月24 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96725B 號令訂定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5 年1月29 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158959B 號令修正第三點、第五點
中華民國 105 年11 月14 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118433B 號令修正第三點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
會考)試務工作品質,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順利執行考區試務工作,使各考區
試務工作執行具一致性及公平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酬勞費
1、依各考區試務會組織編制,補助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總幹事一
人、副總幹事一人,組長及副組長共十四人為原則。
2、考區應屆畢業生人數一萬人以上,得多補助二人;二萬人以上,得多補助四
人;三萬人以上,得多補助六人。
3、考區試務會組織編制少於前項補助人數者,一○五年以後應維持前一年度組
織編制。
4、補助基準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協助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及辦理招生入學試務工
作相關費用支用注意事項」附表共同費用支出基準表之考生人數級距及職別
予以補助。
(二)試務費
1、出席費
(1)考區依計畫召開會議,得支應委員、顧問、指導委員、督導委員、諮詢委
員、專家學者及實際參與工作人員出席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以下同)
一千元。
(2) 教育部、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出席前開會議,不得支領出
席費。
2、講習費
(1) 監考講習費:參與監考、試務相關人員於考試前參加監考講習,每人每
次二百元。
(2) 報名工作講習費:各國中負責教育會考報名工作人員參加報名工作講
習,每人每次二百元。
3、工作費
(1) 每一考場得置考場主任、總幹事、監試組長、卷務組長、總務組長、服
務組長、衛生組長、護士、事務、出納、司鐘人員、電器人員各一人,
警衛二人,於考試日之工作費,每人每日一千五百元。
(2) 每一考場得置試卷管理員,每八間試場置一人為原則,未滿八間試場仍
得置一人,於考試日之工作費,每人每日一千五百元。
(3) 每一考場得置卷務助理,每八間試場置一人為原則,未滿八間試場仍得
置一人,於考試日之工作費,每人每日依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為支付
基準。
(4) 每一考場得置考場服務員,每兩間試場置一人為原則,未滿二間試場仍
得置一人,於考試日之工作費,每人每日依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為支
付基準。
(5) 每一考區得覈實編列送卷人員人數,於考試日之送卷工作費,每人每日
四百五十元;每一考場得置接卷人員至多四人,於考試日之接卷工作費,
每人每日三百元。
(6) 若由考場至考區領、繳卷,則每一考場得置領卷領、繳卷人員至多四人,
於考試日之領卷工作費,每人每日七百五十元。本項與(5)接卷人員工作
費不得重複編列。
(7) 考場主任、總幹事於考試前後規劃及督導考場相關工作,每人每日七百
五十元,至多十二人次。
(8) 除考場主任、總幹事以外人員於考試前後執行考場相關工作,每人每日
七百五十元。每一考場設置二十四間試場以下,得補助十人次;設置二
十五至四十八間試場,得補助十二人次;設置四十九至五十九間試場,
得補助十四人次;設置六十間以上試場,得補助十六人次。
(9) 特殊考場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一般考場設有特殊試場,則試務工作人
員得依實際需求至多增設 1人。
(10) 考區設試卷小闈場,得置管理人員每日三班,每班至多四人,每人每
班工作費,依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為支付基準,過夜費每人每日六
百元。
(11) 考區於試務期間運送卷、報名期間、複查成績申請期間得置工作人員,
每人每日一千五百元,依考區大小實際需求核實編列。
(12) 各國中於報名期間得置工作人員,每人每日七百五十元,依學生人數
多寡實際需求核實編列。
(13) 教育部、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奉派擔任考場、考區試務
相關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於考試日之工作費,每人每日一千五百元。
(14) 各考場進行試場布置之工作費用,得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至多每一
試場五百元。
4、監考費
(1) 每一試場置監試委員二人,每一考場得置預備監試委員二人。
(2) 一般試場:監試委員每人每科五百元。
(3) 特殊試場:監試委員每人每科六百七十元。
5、巡場費
(1) 每一考場得置巡場委員,每二十間試場置一人為原則,未滿二十間試場
仍得置一人;特殊考場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
(2) 一般考場:巡場委員每人每科五百元。
(3) 特殊考場:巡場委員每人每科六百七十元。
6、特殊試場現場報讀費:報讀人員每人每科六百七十元。
(三)業務費
1、冷氣電費:每一冷氣試場四百五十元。
2、考場布置費:每一考場一萬元。
3、闈場布置費、闈場用品費、印刷費、水電費、膳費: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
4、闈內外租用設備租賃金:小闈場監視設備等,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
(四)維護費:冷氣保養維護費,每一冷氣試場二千元;當年度已獲補助新安裝冷氣之
試場,不予補助。
(五) 物品及設備費
1、冷氣設備:考場及試場應優先安排於已有冷氣之學校及教室,若確有不足或
困難需新安裝冷氣,新安裝冷氣之學校及教室應有足夠之基礎電力設備,每
一試場八萬元。
2、其他: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
(六)旅運費: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署指定日期前,依補助項目及基準,提列年
度(自教育會考辦理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計畫及經費
需求報本署審查。
2、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委由同一所學校辦理考區試務者,應自行指定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審查、經費請撥、核銷等相關行政程序,
均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審查:各補助項目由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
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本署於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核定後,補助金額於六百萬元以下者,一次全數撥付;金額超過六百萬
元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九十撥付。一次撥付及第一期
經費於計畫核定後撥付;第二期經費於前一期經費執行百分之七十以上後撥付。
(二)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計畫內容及規定時程辦理。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未能於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規
定執行完竣時間一個月前,備文報本署申請經費展延。
(四)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支應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五)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
整補助額度。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函請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
導改善。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轄屬國中配合辦理教育會考相關宣導活動,以提
高學生報名率及到考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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