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每一考場得置試卷管理員,每八間試場置一人為原則,未滿八間試場仍
得置一人,於考試日之工作費,每人每日一千五百元。
(3) 每一考場得置卷務助理,每八間試場置一人為原則,未滿八間試場仍得
置一人,於考試日之工作費,每人每日依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為支付
基準。
(4) 每一考場得置考場服務員,每兩間試場置一人為原則,未滿二間試場仍
得置一人,於考試日之工作費,每人每日依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為支
付基準。
(5) 每一考區得覈實編列送卷人員人數,於考試日之送卷工作費,每人每日
四百五十元;每一考場得置接卷人員至多四人,於考試日之接卷工作費,
每人每日三百元。
(6) 若由考場至考區領、繳卷,則每一考場得置領卷領、繳卷人員至多四人,
於考試日之領卷工作費,每人每日七百五十元。本項與(5)接卷人員工作
費不得重複編列。
(7) 考場主任、總幹事於考試前後規劃及督導考場相關工作,每人每日七百
五十元,至多十二人次。
(8) 除考場主任、總幹事以外人員於考試前後執行考場相關工作,每人每日
七百五十元。每一考場設置二十四間試場以下,得補助十人次;設置二
十五至四十八間試場,得補助十二人次;設置四十九至五十九間試場,
得補助十四人次;設置六十間以上試場,得補助十六人次。
(9) 特殊考場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一般考場設有特殊試場,則試務工作人
員得依實際需求至多增設 1人。
(10) 考區設試卷小闈場,得置管理人員每日三班,每班至多四人,每人每
班工作費,依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為支付基準,過夜費每人每日六
百元。
(11) 考區於試務期間運送卷、報名期間、複查成績申請期間得置工作人員,
每人每日一千五百元,依考區大小實際需求核實編列。
(12) 各國中於報名期間得置工作人員,每人每日七百五十元,依學生人數
多寡實際需求核實編列。
(13) 教育部、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奉派擔任考場、考區試務
相關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於考試日之工作費,每人每日一千五百元。
(14) 各考場進行試場布置之工作費用,得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至多每一
試場五百元。
4、監考費
(1) 每一試場置監試委員二人,每一考場得置預備監試委員二人。
(2) 一般試場:監試委員每人每科五百元。
(3) 特殊試場:監試委員每人每科六百七十元。
5、巡場費
(1) 每一考場得置巡場委員,每二十間試場置一人為原則,未滿二十間試場
仍得置一人;特殊考場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