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台人(二)字第0990024237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臺人(二)字第1000033722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臺人(二)字第1010227374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臺師(一)字第1020156883A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
1.曾獲頒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等獎項之ㄧ。
2.曾獲本部國家講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等獎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四、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提出推薦。
2.各受理推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得聘請校長、教師、家長、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曾獲頒前點第三款所列獎項之教師組成評審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審機關定之。評審小組應就推薦資料進行實地訪查及書面資料評審,實地訪查採不預告、不設限訪談對象(例如曾任教或現在任教學生、家長、學校有關人員等)及訪談內容方式,依推薦基準至任教學校進行瞭解,評審小組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並考量各教學領域之衡平性。
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各縣市教師員額數比例訂定如下表所列推薦名額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本部辦理決審:
各級公私立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別 | 推薦名額 | 各級公私立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別 | 推薦名額 |
新北市 | 17 | 花蓮縣 | 2 |
臺北市 | 17 | 澎湖縣 | 2 |
臺中市 | 12 | 基隆市 | 2 |
臺南市 | 8 | 新竹市 | 2 |
高雄市 | 15 | 嘉義市 | 2 |
宜蘭縣 | 2 | 金門縣 | 2 |
桃園縣 | 10 | 連江縣 | 2 |
新竹縣 | 3 |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含所屬高中職、特教學校) | 19 |
苗栗縣 | 3 | ||
彰化縣 | 6 | ||
南投縣 | 3 | 本部高等教育司(含直轄市立大學、本部所屬一般大學及空中大學) | 15 |
雲林縣 | 4 | 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本部所屬技專校院) | 11 |
嘉義縣 | 3 |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軍護人員) | 2 |
屏東縣 | 4 | 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 2 |
臺東縣 | 2 | ||
合計172人 |
4.國立大學附設小學、幼兒園由各縣市遴選推薦。
5.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遴選後,應填具推薦表(如附表),並在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連同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影印本,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部彙辦。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推薦,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二)決審:
1.由本部敦聘具有社會聲望、公正、專業素養人士或曾獲頒師鐸獎者組成遴選小組,其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遴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就推薦人選之相關資料及人員進行查核或訪談。
2.辦理決審時,應邀請初審機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3.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4.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師鐸獎之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七十二人為原則,各縣市至少應有一人獲選,獲獎者併當年度舉行之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接受表揚。
六、師鐸獎由本部主辦,表揚大會由本部辦理為原則,縣市政府亦得申請辦理。
七、獎勵及表揚:
(一)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師鐸獎獎座一座、獎狀一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並核予記功一次。
(二)獲師鐸獎者由承辦單位安排出國考察,本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以部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自行表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並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五)獲師鐸獎者,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八、其他: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所遴薦人員於本部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部;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部廢止其推薦。
(二)經遴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有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領受之獎座及獎狀應予追繳。
(三)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或至主辦單位訪問情事,應向遴選小組報告,並得取消其入選資格。
(四)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
(五)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年度預算支應。
(六)各輪辦之承辦單位及辦理評選之機關(單位),得於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下,另定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填寫日期:104年月日 | ||||||||||||||||||
姓名 | 出生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性 別 | □男 □女 | 推薦順序 | |||||||||||||
國民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日) (夜) (手機) E-mail: | ||||||||||||||||
如獲當選是否願意接受媒體採訪 □是(並同意本部將□日間電話□夜間電話□手機□E-mail提供媒體以利聯繫採訪,請複選) □否 | ||||||||||||||||||
戶籍地址 (請詳填里鄰) | □□□□□ | 請 (實貼) (浮貼) 相片 | ||||||||||||||||
通訊地址 (請加郵遞區號) | □同上 □□□□□ | |||||||||||||||||
服務學校全稱 | 最高學歷 | |||||||||||||||||
組別 | □行政組 □教學組 | 經歷 (最多5項) | 1. 2. 3. 4. 5. | |||||||||||||||
職稱 (請填寫完整職稱,例如教師兼總務主任) | ||||||||||||||||||
身分別 | □1.校/園長□2.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 □3.軍護人員 □4.運動教練 | 服務年資 | 年 月 (至104年7月31日止) | |||||||||||||||
符合實施要點第三點第2或3款目次 | □積極條件第 目 □特殊條件第 目 | 現任學校 服務年資 | 年 月 (至104年7月31日止) | |||||||||||||||
個人簡介(請以第1人稱書寫,200字為限) | ||||||||||||||||||
推薦 單位(學校、民間團體、基金會) | 推薦理由 | 推薦單位負責人 簽章 | ||||||||||||||||
聯絡人 | 聯絡 方式 | 電話: 傳真: E-mail: | ||||||||||||||||
推薦 直轄市、縣(市)(單位) | 推薦理由 | 推薦直轄市、縣(市)長(單位主管)簽章 | ||||||||||||||||
聯絡人 | 聯絡 方式 | 電話: 傳真: E-mail: | ||||||||||||||||
初審意見 | 實地訪查日期、訪查對象(姓名、服務單位與職稱)、訪查委員(姓名、服務單位與職稱)及訪查結果綜合評語 | |||||||||||||||||
中華民國104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 受推薦人員姓名: | ||
具 體 績 優 事 蹟 (請分點條列說明並以第三人稱撰寫,每點以30字為限,如獲當選前8~10點將放入師鐸獎芳名錄) | 佐證資料 |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 2. 3. 4. 5. 6. 7. 8. 9. 10. | |
擅長領域 (至多2項,每項以15字為限) | 1. 2. | |
教育理念 (請以一句話說明、形容,限50字以內) | ||
教育精神 (包含教學理念、教學方法、教學建言,請以第1人稱書寫,限500字以內) | ||
教育愛小故事 (自己親身經歷過之特殊指導學生歷程或師生間曾發生過之令人難忘、感人事件,請以第三人稱撰寫,限700字以內) | ||
得獎感言 (限700字以內) | ||
推薦直轄市、縣(市)(單位): | ||
聯絡人: 聯絡電話: |
填表說明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應依本實施要點所表列之推薦名額報送推薦人數,人數在2名以上者,須在「推薦順序」欄位內註明排列優先順序,以作為決審審議時之參考。
本表格一律使用A3紙張,如不敷填寫時,請依格式增頁填寫,但以4頁為限。表格內各欄位填寫內容請依照填寫說明與限制填寫,並同意授權由初審、決審機關潤飾,俾製作104年師鐸獎芳名錄及相關媒體宣傳資料。
字型限制:1.字型:標楷體(姓名一律以正楷繕打)。
2.字體大小:12。
3.行距:單行間距。
推薦表右上角請黏貼當事人最近半年內2吋半身光面照片2張(1張實貼,1張浮貼),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為使芳名錄印製之相片完整清晰,照片請勿用釘書機裝訂,並注意勿沾染原子筆油墨。
另為製作104年師鐸獎芳名錄及獲獎者簡介資料於表揚典禮中播放,請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2張(身體比例至少佔照片的1半,以半身照為宜)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3張,電子檔或紙本照片均可,以電子檔為宜。
1.紙本照片:4×6大小。
2.電子檔(建議2個橫式、1個直式):
直式照片:建議高度大於600像素即可,寬度不限。
橫式照片:建議寬度大於800像素即可,高度不限。
圖片大小至少2M,照片清晰度要高,儘量提供大圖片為最佳。
本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倘無相關資料請寫「無」。
推薦表、個人照及學生互動照片等資料電子檔案請另燒製成光碟片(1位受推薦人1張光碟,光碟片上請以正楷寫明受推薦人姓名)於函報本部時一併繳送。
受推薦人員之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精簡,並請加製封面與目錄後裝訂成冊,每冊限500頁(每頁大小以A4紙張為主),每位受推薦人員限送3冊。受推薦人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