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113年竹塹明志獎暨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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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113年竹塹明志獎暨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計畫

11331日府教社字第1130041357號函修訂

一、宗旨:

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表揚樂在教育並且會不斷自我調整、思考、溝通、能為學生設想的好老師。

二、推薦對象及標準:

(一)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校長服務本市滿三年(不含幼兒園及長期代理教師部份),且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三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育工作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學生及大多數教育工作人員尊敬者。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者。

3.對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推廣者。

4.推行各項教育活動或有關教務(導)、訓導、輔導、總務工作有卓著貢獻者。

5.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師、校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三、推薦程序、送件及名額:

  1. 校長部分:由市府、新竹市家長聯合會、新竹市家長會長協會及新竹市教  師會各推薦1位,其名額不納入各校「特殊優良教師」遴選。

  2. 教師部分:由校長召集各處室主任、學年代表、教師暨家長代表,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推薦,每校請以每50名教師推薦1名方式推薦(以此類推,未滿50名教師以50名計算),初選會議紀錄應隨同推薦表附送(未附送者退件)

  3. 填妥推薦表(附表一,一式4(1份正本,3份影本),校長簽章後113412日(星期五)前薦送本府教育處社教科彙辦。

四、遴選方式: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委員由市府聘邀校長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本府教育處督學等各3名委員組成。

  1. 特殊優良教師:各校於113412日(星期五)前依第三點規定推薦「特殊優良教師」,報本府審查。

  2. 竹塹菁師獎教師:由市府聘邀審查委員以資料審查及實地訪查(或線上訪談)(含學生訪談)等方式遴選出「竹塹菁師獎」12位教師及1位校長。

  3. 竹塹明志獎教師:經審查委員會議討論,由『竹塹菁師獎』中遴選出6位『竹塹明志獎』。

  4. 教育部「師鐸獎」候選人:本府得於竹塹明志獎得獎教師(2名)及幼鐸獎得獎績優人員(每年1名,得從缺),經本市遴選會議(含幼鐸獎評委4名)從中評選出2位「師鐸獎」候選人代表本市參與翌年度教育部「師鐸獎」全國選拔。

五、注意事項:

(一)凡曾接受本計畫各獎項表揚之教師,五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另本計畫之菁師獎、明志獎獲選教師,於表揚時須為本市在職或退休教師。

(二)各校推薦教師特殊優良事蹟相關佐證資料,請於訪視當日提供委員查閱。

  1. 學校應確實辦理校內初選推薦教師參加,若未經初選逕行指派或輪送,經查屬實,除追究校長責任外並取消該教師受獎資格;被推薦當選者之資料若有不實,經查屬實,應註銷資格追繳回獎狀,情節重大者並上網公告周知。

  2. 各校獲獎教師得獎後,倘發生第2點不得推薦之情形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取消得獎資格並函請服務學校協助追回相關獎項之獎勵。

六、獎勵方式:各獲獎教師以最高獲得獎項額度辦理獎勵

(一)各校依規推薦之「特殊優良教師」,於本市教師節表揚大會參加表揚活動(獎狀1紙)外,並頒給獎勵金1000(提貨券)及予嘉獎2之獎勵(教師者由服務學校依權責自行辦理敘獎)。

(二)經本府核定為「竹塹菁師獎」教師,除參加教師節表揚大會表揚活動(獎狀1紙)外,並頒給獎勵金2000(提貨券)及予記功1之獎勵。

(三)獲選為本市「竹塹明志獎」教師,除接受教師節表揚(獎牌1座)外,並頒給獎勵金5000(提貨券)及記功1之獎勵。

七、承辦本案工作人員及訪視委員依「新竹市教育專業人員獎懲規定」予以敘獎。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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