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5.14 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103.07.02
亞洲秘字第1030008551號函發布
103.10.08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3、14、15、16條條文
103.11.19 亞洲秘字第1030014591號函發布
103.12.11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1、15、16條條文
亞洲秘字第1040000336號函發布
104.06.09 10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9、10條條文
104.07.13 亞洲秘字第1040009122號函發布
104.07.21 103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6、8條條文
104.07.21 亞洲秘字第1040009478號函發布
105.10.25 10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6、17條條文
105.11.09 亞洲秘字第1050014602號函發布
107.09.18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3、6、13條條文
107.10.22 亞洲秘字第1070014459號函發布
108.05.15 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5、6條條文
108.06.05亞洲秘字第1080007979號函發布
110.02.24 10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條
110.03.18 亞洲秘字第1100003543號函發布
110.06.24 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2、13條條文,原第14、15、16條條次變更
110.07.27 亞洲秘字第1100009518號函發布
本校為貫徹導師制度之實施與發揮發展性輔導功能,特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並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與需要,訂定「亞洲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
導師制度之目的在促進學生之生活適應、主動學習與生涯規劃能力,啟迪其理性思考、明辨是非、樂觀進取、以養成健全人格及實踐公民責任;以個別關懷,深化對於學生選課、學習暨職涯專業發展的輔導,幫助學生成長並提升就業力。
本校設置下列各導師:
班級導師:由學生事務處主責,學務長為總導師。
曼陀導師:由教務處主責,教務長為總導師。
職涯導師:由學生事務處主責,學務長為總導師。
前項第一至三款導師簡稱三導制度。
為落實三導制度,各學院院長為三導制度之院主任導師、各學系系主任為三導制度之系主任導師。
第一章 班級導師制度
各級導師遴聘原則:
大學部學制以班級為單位,每班置班級導師1名,若該班為正式修讀學位外國學生專班,學生人數達10人以上者,置班級導師1名,協助外籍生輔導。延畢學生由系主任導師或其指定之教師擔任導師。每一位教師同一學制以擔任1班班級導師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須經總導師認定後,始得擔任2班班級導師,學系經評估,得實施雙導師制度。如跨系(院)擔任班級導師, 須經所屬學系(學院)同意後, 始得跨系(院)擔任班級導師。
本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班級導師之義務。
各系班級導師由系主任導師就該系專任教師甄選為原則,並以系為單位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塡造名冊,經院核可後送學生事務處彙請校長核聘。
院生活導師由院輔導教官擔任。
總導師、各院主任導師、各系主任導師、各班級導師、院生活導師,聘期為一學年。
各級導師遇有更調、出國進修或休假時,各該導師所屬單位應即遴薦其他人選接替,簽請校長同意並函知業管單位。
總導師、院主任導師、系主任導師、班級導師及院生活導師之職責:
總導師之職責:綜理及監督全校各級導師制度實施。
院主任導師之職責:
協助學生事務處推展院內班級導師工作。
每學期至少召開並主持1次院導師會議,討論院內三導工作,輔導計畫及實施成效並協助執行與追蹤會議決議事項,可與院務會議合併舉行,會議紀錄應分別記錄,並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協助院內各系主任導師學生輔導事務,並視狀況出席各系大會及系團體活動。
考評並彙轉院內系主任導師所填之相關學務工作表冊。
出席校內各級導師工作相關會議。
其他臨時需協助辦理事項。
系主任導師之職責:
碩(博)士班學生未選定指導教授前由系主任輔導之。
協助學生事務處及院推展系內班級導師工作。
每學期至少召開並主持1次系導師會議,討論系內三導工作,輔導計畫及實施成效並協助執行與追蹤會議決議事項,可與系務會議合併舉行,會議紀錄應分別記錄,並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協助系內班級導師輔導學生事務,並視狀況出席系內各班學輔時間及班級團體活動。
考評並彙轉系內班級導師所填之相關學務工作表冊。
出席校內各級導師工作相關會議。
其他臨時需協助辦理事項。
班級導師之職責:
發揮關懷、輔導、諮詢、轉介之功能,並為學生與學校重要之溝通橋樑。
促進學生之身心健康與培育主動學習態度、養成健全人格與實踐公民責任,每學期就每位導生至少於教師資訊系統班級導師專區中填寫1次導師輔導紀錄,並須於每學期第十八週結束前完成。
出席並指導學生之班會及其他班級活動,以提供師生互動時段及團體輔導,將學校提供之各項資訊轉知學生,並扼要記載其實施情況;每學期至少於教師資訊系統班級導師專區中填寫1次班會活動紀錄,並須於每學期第十八週結束前完成。
落實學輔時間課程化,須於每學期第一週結束前,完成學輔時間選課及學輔時間課程大綱輸入。
配合教務處訂定之「學習關懷輔導實施要點」,班級導師應瞭解學業成績落後學生之學習狀況,提供即時之輔導與關心,依規於期初、期中及期末進行學習關懷,並於教師資訊系統班級導師專區中填寫評估表及輔導紀錄。
配合學生事務處書院與住宿服務組親自檢視賃居資料。
若導師發現學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及過失、其它特殊事件等,可視學生輔導工作狀況,商請院、系主任導師協助,隨時與校內相關單位聯繫;並應主動與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聯繫,協助學生緊急事件之通報、聯繫與後續處理。同時尋求導師諮詢服務;若須轉介學生進行心理諮商與治療,須依照健康中心轉介照會流程,填寫「學生個案轉介單」後轉介至健康中心,協同擬定輔導方案。
若班級導師發現學生有疑似遭受應進行法定責任通報事件(如:虐待、家庭暴力及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性侵害或性猥褻、性剝削,校園性別平等事件或是知悉身心障礙學生遭受身心虐待等情形時)應立即通報校安中心(0919-555-445)以進行法定責任通報。如班級導師知悉學生懷孕事件,應依「亞洲大學學生懷孕事件處理要點」進行必要之通報。
出席校內班級導師工作相關會議、院(系)導師會議及有關學生事務之其他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其他臨時需協助辦理事項。
院生活導師之職責:
協助班級導師執行學生生活輔導事宜。
席校內班級導師工作相關會議、院(系)導師會議及有關學生事務之其他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他臨時需協助辦理事項。
延畢班導師之職責:
發揮關懷、輔導、諮詢、轉介之功能,並為學生與學校重要之溝通橋樑。
配合教務處訂定之「學習關懷輔導實施要點」,班級導師應瞭解學業成績落後學生之學習狀況,提供即時之輔導與關心,依規於期初、期中及期末進行學習關懷,並於教師資訊系統班級導師專區中填寫評估表及輔導紀錄。
其他臨時需協助辦理事項。
為增進班級導師及院生活導師學生輔導及班級經營之知能與技巧,提昇學生輔導效益,培育優質師生互動關係,本校所有班級導師及院生活導師每學期得參加班級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或其他學生輔導相關主題研習,上述研習由學生事務處健康中心規劃辦理並認定時數。
班級導師每學年結束時應接受班級導師評鑑,評鑑良好者得由各學系遴選為優良班級導師候選人,列為年資晉薪及升等之參考,班級導師評鑑要點及優良班級導師遴選獎勵作業要點,由主責單位另訂之。
擔任各級導師者由本校發給津貼,每月核發壹仟元,每學期共計核發5個月。實施雙導師制度之班級導師津貼折半核發,延畢班不核發導師津貼。
第二章 曼陀導師制度
曼陀師之聘任方式如下:
各學系應將大一至大四學生﹝含延修生﹞,依學習或專業興趣每班以6至8人分組,每組指派專任教師擔任曼陀師,每位曼陀師以兼有大一至大四各組的學生為原則,以組成跨年級縱向之「曼陀師家族」。
學生得於次學年,依需求重新選擇曼陀導師。
曼陀師之職責如下:
參加「曼陀師輔導知能提升講習活動」。
活絡「曼陀師家族」成員間之學習關懷及情感交流。
每學期第13至15週期間,對學生進行下學期預選之選課輔導,協助學生選課。
提供學生申請「轉系」諮商。
應學系指定,參與學生選擇學習分流前之「三導師聯合輔導」作業。
輔導「大三」、「大四」學生申請減修學分。
曼陀導師得依「曼陀師評鑑化指標」(如附件),每學年度評選「優良曼陀師」。
獎勵對象為前一學年擔任曼陀導師之專任教師,本評鑑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一次,評鑑結果由各系選出「優良曼陀師」,並提供教師評鑑、教學傑出及優良教師遴選之參考。
各學系「優良曼陀師」名額,以該學年度實際擔任曼陀師之專任教師人數十之一為準,比例分配涉及小數時,小數部分採逐年累計後使用,各學系得先行借用,超額部分於次年扣回。
曼陀導師之評鑑,依所附「曼陀導師評鑑量化指標」辦理,評鑑項目分為「基本指標」佔70%、「加分指標」佔30%。
「基本指標」之評鑑內容以分配輔導學生人數、是否依規定時間完成學生輔導及登錄系統等設定百分比,按達成評鑑標準核算得分。
「加分指標」之評鑑內容以輔導學生人數多於校平均數、學生對曼陀師輔導選課意見及特別貢獻事蹟等,設定百分比,所稱「特別貢獻事蹟」以「是否擔任『種子曼陀師』並參與推動輔導措施」及「其他有助選課輔導之具體事實者」為限,各師所提佐證資料須經系務會議認定。
曼陀導師評鑑悉以悉以資訊作業系統辦理,評鑑結果由教務處提供各系前20%以內名單,教請各系提「系務會議」審酌後,按學年度學系「優良曼陀師」名額辦理,彙請校長核定後,作為教師評鑒及升等加分之依據;各系並得另訂審酌條件。
各學系獲選為「優良曼陀師」者,應擔任「曼陀種子教師」,一年內不再參加遴選,惟應於本校舉辦各種教師研習或觀摩會等相關活動中,分享輔導心得及經驗。
第三章 職涯導師制度
職涯導師之聘任方式如下:
每一學系應設立職涯導師乙位,由系所主任於系所專任教師中遴聘。
為達到良好職涯輔導服務品質,職涯導師應熟悉本校環境及行政資源,各系遴聘之職涯導師人選,以任職本校一年以上者為佳。
本導師遇有特殊原因而有異動時,各系所主任應即遴薦其他教師接替,並函知業管單位。
績效評鑑指標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允連任職涯導師。
職涯導師之職責如下:
提供學生就業輔導、職涯規劃、職涯量表結果等諮詢,並確實填寫職涯諮詢紀錄。
參加職涯導師會議與學務處生涯發展與就業輔導組安排規劃之相關培訓課程。
執行該系畢業生流向調查事宜,調查率未達標者需完成「未達標說明單」,並由學務處提報行政主管會議。
負責安排該系之「職涯活動」並輪流辦理所屬學院之「職涯講座」。
協助本校推動就業博覽會。
職涯導師每學年結束時應接受職涯導師評鑑,評鑑分數連結至教師輔導績效評鑑指標,職涯導師評鑑分數佔教師輔導績效評鑑分數百分之二十,職涯導師評鑑分數低於六十分不予於教師輔導績效評鑑指標加分;擔任一學期者,低於三十分不予於教師輔導績效評鑑指標加分。評分依據由主責單位核訂之。
經系所主任遴聘擔任職涯導師者,頒發獎金:
每學期職涯導師評鑑分數達六十分以上者(含六十分),頒發輔導績效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如通過相關職涯專業證照頒發貳仟元獎金(國內證照與國際證照各限一次)。
每學年由職涯導師評鑑委員會遴選績優職涯導師三至五名,並頒發績優職涯導師獎狀與獎金伍仟元。績優職涯導師遴選評分依據,由主責單位另訂之。
第四章 附則
為深化對於學生關懷與輔導,每學年補助大學日間部每位學生輔導活動費,由學務處編列於校內預算中,各學系經流用申請後分上、下學期統籌運用,學生輔導活動費使用說明另訂之。
本辦法經主責單位分別於單位會議通過並提請校務會議審核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