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大學服務學習制度實施辦法與歷次修正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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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服務學習辦法

95.12.20 9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3章章名,

5691112131617 條條文

95.12.28 亞洲秘字第0950006582 號函發布

98.05.12 97學年度服務學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98.06.12 9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3章第56條條文

98.07.02 亞洲秘字第0980006063號函發布

99.02.05 98學年度第1次服務學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99.06.11 98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3章第567條條文

99.07.09 亞洲秘字第0990006864號函發布

100.02.15 99學年度第2次服務學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0.04.15 9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章第1條、第3章第567條條文;新增第49-12條;第5-7章章次變更;條次變更

100.04.29 亞洲秘字第1000005162號函發布

101.03.01 100學年度第2次服務學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05.17 100學年度第3次服務學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11.06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4章第9條、第5章第1220條條文;刪除第412條;

101.12.07 亞洲秘字第1010013521號函發布

104.04.22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01112條條文

104.05.06 亞洲秘字第1040005868號函發布

104.10.15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61619條條文

104.10.30 亞洲秘字第1040014014號函發布

107.09.18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457810121320條條文

107.10.22 亞洲秘字第1070014458號函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校為增進學生人文關懷精神,落實服務學習理念,特依據愛的教育與全人教育之辦學理想,激勵學生身心靈全面均衡發展,培育學生具備良好之生活習慣、熱忱之服務精神、管理自我以完成交付任務之能力,提供學生從服務中體驗反思之學習經驗,以激發勤奮負責之品行,奠定日後成就自我及服務社會之根基,特推行「服務學習制度」。凡有關本校學生服務學習事宜,悉以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透過服務學習的生活實踐,培養學生的社區意識;並從服務學習的準備、服務、反思與慶賀的四段循環過程中,學生了解服務學習的真意,進而促進公民社會的發展。


第二章 服務學習組織及執行

第三條為有效輔導本校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活動,並提供必要之諮詢意見,得由校長聘請教職員若干人組成「服務學習委員會」,以議決服務學習制度重大方針。「服務學習委員會」之組成及職掌另訂設置要點規範之。

第四條本校於學生事務處下設課外活動與服務學習組,凡本校一切可培養學生參與熱忱、落實自我管理精神及訓練服務方法之工作或事務,均得由各單位配合課外活動與服務學習組之規劃,輔導學生擔任之。


第三章 服務學習方式

第五條 本校服務學習之性質分四項:

一、基本服務學習:為本校之共同必修課程,其課程內容主要以安排學生參與校園環境維護及志工培訓課程為主,其他各種服務性工作為輔。

二、進階服務學習:課外活動與服務學習組得以獎助學金之方式,遴選服學績優學生協助推展服務學習活動。

三、志願服務學習:為加強推廣服務學習之精神,每學期得視情形辦理「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師生共同參與。

四、服務學習融入課程: 由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融入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或博雅課程,課程內容包括:專業訓練/講授、服務方案規劃、執行、反思及成果報告。

第六條 服務學習實施對象如下:

一、基本服務學習:本校大學日間部同學(含一年級新生、未修習之轉學生及復學生)均須修習「服務與學習()()」課程,上下學期各零學分,不及格者需重修。

二、進階服務學習:本校大學進修部同學、基本服務學習成績優良之大二以上學生或碩博士生,修習「進階服務學習」課程,為零學分,可申請擔任各學術或行政單位服務學習之生活學習生。

三、志願服務學習:凡本校師生均可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四、服務學習融入課程:由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視課程規劃需要,以不另增畢業學分方式,自現有課程結構中擇定適當課程,融入「服務學習」內涵,供本校學生修習。

第七條除「服務學習融入課程」由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視課程規劃需要開設外,課外活動與服務學習組得視學生作息時間、服務性質及實際情形安排學生以集體或個別方式實施服務學習課程。

第八條校外單位或鄰近社區需要本校服務學習提供服務或支援者,由課外活動與服務學習組視實際情形,規劃學生以「社區服務」方式辦理之。


第四章 服務學習融入課程

第九條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開設「服務學習融入課程」時,應提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大綱(含評量方法)」,經教務處彙整後,提「服務學習委員會」審核,如獲審核通過,並提送系、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始得開課(格式如附件)

第十條經「服務學習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服務學習融入課程」,得依深耕計畫年度補助額度申請服務學習時之補助,若有特殊需經專案通過者,不在此限。經費使用範圍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前往服務學習地點之交通費、保險費。

二、成果發表、結案報告製作及影印等費用。

三、與服務學習教學課程有關之物品費。

教師獲「服務學習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服務學習融入課程」,得申請經費補助,如未獲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各級課程委員會應通知「服務學習委員會」,其補助案應予取消。

第十一條 「服務學習融入課程」除課堂教學外,應至少包含四週之服務學習實作。


第五章 志工老師、服務學習融入課程教師及學生考核與獎懲

第十二條各學系、通識教育中心及學務處得推薦表現優異之志工老師、服務學習融入課程教師及學生,經「服務學習委員會」評選通過後,每年於服學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表揚獎項如下:

一、服學教學卓越獎:獎勵課程成果報告書外審評分排名第一名之服務學習融入課程教師,獲頒卓越獎牌乙面及禮品乙份,並得依深耕計畫年度預算頒發獎金。

二、服學教學傑出獎:獎勵課程成果報告書外審評分排名第二名之服務學習融入課程教師,獲頒傑出獎牌乙面及禮品乙份,並得依深耕計畫年度預算頒發獎金。

三、服學教學優良獎:獎勵課程成果報告書外審評分排名第三名之服務學習融入課程教師,獲頒優良獎牌乙面及禮品乙份,並得依深耕計畫年度預算頒發獎金。

四、服學教學佳作:獎勵課程成果報告書外審評分排名第四名及第五名之服務學習融入課程教師,獲頒佳作獎牌乙面及禮品乙份。

五、學年度任一學期擔任志工老師或服務學習融入課程教師,發予感謝狀乙紙及禮品乙份。

六、當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優良之修課學生,發予獎狀乙紙及禮品乙份。

第十三條 課外活動與服務學習組得邀請本校教職員負責督導服務學習活動及成績考核。服務學習成績考評指標由課外活動與服務學習組另訂之。

第十四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服務學習課程者,須辦理請假,請假規定另訂之。

第十五條 學生修習基本服務學習課程之出缺席,視情節增減服務學習學期總成績,標準另訂之。

第十六條 學生服務學習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學校發給服務績優獎章()或獎助學金之實質獎勵。

第十七條 學生申請校內外各獎()學金時,其服務學習成績得為審核評量要項。

第六章 經費及執行

第十八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均有協助推動服務學習之義務與責任。

第十九條 本校服務學習經費來源,以學校學雜費提撥之獎助學金、行政經費、贊助捐款或基金等方式籌措。捐助者將獲贈感謝狀或紀念品,惟不得要求本校做任何承諾,否則本校得謝絕贊助。

第二十條 服務學習之組織職掌、實施內容、修課規定、學生分組及輪調、督導考核等相關實施方式,由課外活動與服務學習組另訂服務學習施行要點規劃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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