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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校應掌握常出現校園之遊蕩犬、貓,詳加記錄,並自行或聯
繫直轄市、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或防疫機關協助絕育,並定期
完成狂犬病疫苗施打。
(二) 校園內具攻擊性且事證明確之遊蕩犬、貓,學校應自行或聯繫
直轄市、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機關協助處理;若校園內發生
犬、貓攻擊情事,學校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
點」進行校安通報。
(三) 學校應設置師生反映具攻擊性遊蕩犬、貓之通報管道,學校接
獲通報後應協助蒐集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遊蕩犬、貓咬傷、
追趕人或動物情事,並予以妥善處理。學校未妥善處理者,師
生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動物
保護機關反映協助處理,本部並得適時辦理實地訪查。
(四) 學校應考量師生安全及動物福利訂定餵養、照護及管理校園內
遊蕩犬、貓之相關規定或計畫;有違反規定或計畫者,學校得
自行或聯繫直轄市、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機關或環境保護機
關協助處理。
(五) 學校得鼓勵師生及校外人士認養校園遊蕩犬、貓。
(六) 學校辦理本點相關事項若有籌措經費之困難,得向本部專案申
請補助。
六、 如遇疫情流行期間學校犬、貓出現異常行為時(如犬、貓出現攻擊
行為),應立即進行必要之防護,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動物
防疫機關協助處理。
七、 學校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進行學校犬、貓管理,並訂定違反規定
之處理原則,俾利落實執行。
八、 狂犬病疫情流行期間,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定期回報學校犬、貓管
理及疫苗注射資料。
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級學校得依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
辦法、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及各直轄
市、縣(市)動物自治條例等相關法規,視需要自訂及增列學校犬、
貓管理事項。
十、 學校辦理學校犬、貓管理之情形,應列入直轄市、縣(市)督學視導
事項、校長成績考核及私立學校各項獎勵補助經費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