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科技大學暨臺北醫學大學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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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科技大學暨臺北醫學大學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經本校98316日主管會議通過

  1. 為增進臺北科技大學及臺北醫學大學之學術研究合作,提升兩校學術水準,特訂定臺北科技大學暨臺北醫學大學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專題研究計畫類型

均為一年期計畫,以下分兩種類型:

    1. 個別型計畫

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研提之。每件計畫每年經費總額不超過五十萬元。

    1. 整合型計畫

由總計畫主持人自行組成研究團隊,研提整合型計畫,且應包含總計畫及三至五件之子計畫。每件子計畫每年經費總額不超過五十萬元。

  1. 申請人之資格

    1.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計畫)或總計畫主持人、各子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整合型計畫)需為兩校編制內專任教師、醫事人員或研究人員。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1. 本辦法補助之計畫案,於執行期滿兩個月內未辦理結案並繳交成果報告者。

      2. 本辦法補助之計畫案,於執行期滿後二年內未有兩校主持人共同合著之SCI論文發表者。

  2. 申請與執行方式

    1. 個別型及整合型研究計畫(包括整合型之子計畫)需由兩校共同提出。

    2. 每位計畫主持人或共同、協同主持人每年計畫申請案總件數不得超過二件,並以核定一件為限。每個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或個別型計畫主持人需為兩位,每校各一位。

  3. 申請補助項目

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款:

    1. 研究人事費:以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為核定依據。計畫主持人不得支領主持費。

    2. 儀器設備費: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儀器與設備。本經費購買的儀器設備財產歸屬於提供經費之學校。

    3. 業務費:含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及其它事務性費用如電腦耗材費、問卷調查費、郵電費、印刷影印費、資料檢索費、國內差旅費、論文發表費學會年費及其他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等。

    4. 管理費:各計畫核定總金額之10%,兩校各5%。

    5. 申請書之經費需求需列出各方負擔之項目及金額,作為經費審查之參考。

  1. 申請期限

依兩校研究發展處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1. 申請方式

計畫參與的所有主持人應提具下列文件,送研究發展處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1. 計畫書一式兩份及電子檔一份。

    2. 計畫參與的所有主持人的個人資料表(國科會格式)及個人研究成果列表一式兩份。

    3. 申請截止日期前五年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一式兩份。

    4. 計畫凡涉及人體試驗者,應檢附醫學倫理暨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一式兩份;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一式兩份;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動物試驗委員會同意書一式兩份

  1. 審查

    1. 審查方式:

由兩校共組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二人。

      1. 個別型計畫

由計畫審查委員會研議分送相關領域二位專家審查,必要時得送第三位專家審查。

      1. 整合型計畫

各整合型計畫(含其所有子計畫)審查由計畫審查委員會研議分送相關領域三位專家審查。

    1. 審查重點:

      1. 個別型計畫

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1. 整合型計畫

除個別型計畫之審查重點外,並包括整合之必要性、人力配合度、資源之整合與整合後之預期綜合效益等。每一整合型計畫需至少有三個子計畫方得成立。

  1. 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兩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共一式三份,並辦理經費結案;開始執行半年後舉行一次期中報告,結案後半年內舉行成果發表會,分別由兩校協商輪流主辦。由計畫主持人負責口頭成果報告,其執行成果作為日後申請審議參考。

  2. 研究計畫完成後成果發表之作者排名規範如下:

            1. 研究計畫經費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由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擔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亦可以相同貢獻(equal contribution)之方式發表(僅適用於北醫之主持人)。

            3. 若計畫成果有多篇論文發表,共同主持人之列名及排序參酌其參予程度決定。

            4. 其餘作者排序由共同參與之研究人員依實際參與貢獻程度協商後決定。

            5. 發表研究成果時,請註明『北科技大學與北醫學大學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英文全名為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Joint Research Program(NTUT-TMU-No. XXXX),簡稱為NTUT-TMU Joint Research Program

  3. 計畫有關之執行期間、經費分配、動支核銷、變更及延期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歸兩校共同擁有,其申請專利、技術移轉、著作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兩校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雙方相關規定辦理。

  4. 計畫主持人對於計畫內容及研究成果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應保證絕無侵害他人權利、違反醫藥衛生規範及影響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其因而造成任何一校之權利或名譽受損者,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5. 本辦法經本校主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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