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大學暨附設醫院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6年12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9月17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校(院)為鼓勵各學術醫療行政單位同仁從事研究工作,提高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條申請人(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
學校: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助教、技正、具碩士以上學位之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醫院:一、放射科、藥劑部、檢驗科等臨床醫療科組長以上,或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二、醫療相關行政及研究單位,具專員或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三、含護理長以上之護理人員,包含專科護理師(含N4以上護理人員)。
四、含主治醫師以上之專任醫師。
共同主持人:共同主持人需詳加說明工作內容,另同一計畫之共同主持人同一系/科不能超過2人為限。
校(院)外人士之參與:
一、校(院)外人士欲發表論文,需署名此為中國醫藥大學或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資助之研究計畫,另計畫經費若由本校(院)全額提供,則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歸屬本校(院),共同出資者另議。
二、需明定本校(院)之主持人在未來成果發表時,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三條申請(主持)人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件數:申請件數個別型計畫每年以一件為限,且研究指數(RPI)大於或等於40者,需於當年度提出國科會計畫申請或計畫執行中始得申請。
二、申請方式:
(一) 詳細打字填寫規定之研究計畫申請書一式二份及電子檔磁片(格式如附件),送交研究發展處或醫學研究部(以下簡稱「研發處」或「醫研部」)。
(二) 申請期限:
學校為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醫院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 整合型計畫採隨到隨審制,不受限申請期限之規定。
三、申請研究型別:每一計畫主持人以申請個別型計畫及整合型研究計畫各1件為限,原則上每一學年度校(院)內外計畫總件數以不超過3件為原則(校院外計畫包括國科會、國衛院、衛生署、農委會通過之計畫),如超過3件以上則校(院)內計畫不予補助。
(一) 個別型研究計畫:主持人依據研究專長申請。
(二) 整合型研究計畫: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主持人須為該計畫領域已具相當研究成果與條件者,經審核通過後始得正式提出申請。
(三) 多年期研究計畫:研究計畫屬連續性計畫者,請以多年期計畫提出申請並分年填列需求經費。凡經核定之多年期計畫,需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繳交期中報告或執行進度報告二份,以憑核定翌年度計畫經費。
第四條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
一、個人型專題研究補助經費最高不得超過四十萬元(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暨附設醫院校院內專題研究計畫評分及經費給額準則),但不包括專任人員費及儀器設備費。整合型計畫或多年期研究以三年為限,經費依實際需要編列。
二、申請補助項目按下列實際需要申請:
(一) 人事費
(二) 儀器設備費
(三) 業務費(參考下列項目編列)
1.消耗性器材及藥品費。
2.實驗用動物費。
3.志願者實驗補助費。
4.問卷調查費(需附調查名冊),每份50~250元。
5.電腦處理費。
6.郵電、印刷及資料檢索費。
7.實驗特殊需要經費。
8.差旅費。
9.油料費。
10.貴重儀器使用費、實驗動物代養費(兩項費用共計虛擬貨幣3萬元為限)。
第五條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一、研究計畫審查方式:
個別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均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整合型研究計畫若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時,其子計畫如適合以個別型研究計畫執行者,得併入個別型研究計畫申請案中一併考量,如經審查通過即依個別型研究計畫予以補助。
二、對於在國科會、衛生署、環保署及國家衛生研究院等政府單位或其他學術研究等財團法人或團體獲得專題研究補助者,及新進人員,在校(院)內研究專題申請時從優補助。
三、研發處或醫研部於接受申請後,將各研究計畫送請審查委員進行評審工作(酌量給予審查費:審查委員每件壹仟元),委員依據評審結果決定各計畫補助金額及補助優先順序,呈校長核定後,通知計畫主持人簽訂合約。
第六條補助經費依相關規定核銷。
第七條研究成果報告
一、研究計畫於核定後,以一年期間執行完畢為原則,執行期滿後,於三個月內按一定格式繳交成果報告,未依規定逾期繳交成果報告者,將凍結不得申請校(院)內計畫,於繳交報告後始得解除。
二、本計畫在執行期滿3年內,計畫主持人應將研究成果發表於SCI、SSCI、EI、AHCI、TSCI、TSSCI、本校雜誌、國科會所列優良期刊雜誌、專利或技術移轉,其他期刊雜誌不列入成果考量,並影響未來申請計畫之資格。
三、論文發表時,必須將校(院)補助計畫編號置入文章的致謝欄(Acknowledgment),且每篇期刊論文限沖扺1件校院補助之研究計畫,否則將凍結3年不得申請校(院)內計畫。
第八條如係連續性或整合性計畫,於次年度申請時須提出上年度工作成果報告或已發表之論文。
第九條本項經費由學校暨附設醫院分別負擔。
第十條本要點經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