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倫理與IRB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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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倫理與IRB審查

指導老師:曾淑惠教授
報告學生:技職碩一

彭儀雯、謝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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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研究倫理?

何謂IRB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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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倫理(research ethics)廣義地說,乃是
探討

一切研究行為所涉及的倫理議題

,因

此舉凡

研究設計

、

執行

、

學術或研究成果

發表

所涉及的倫理議題,均為其探討對象。

•

現今許多論者提及研究倫理時,主要是指

「以人類為受試者進行研究」

的倫理議題。

研究倫理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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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明確

告知義務

被研究者

知情同意

保護被研究者

的隱私

公平對待

原則

保護被研究者權益

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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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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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告知」,係指

研究者清楚明確告知

被研究者有關利益、風險、資料處理與利
用

等事項,讓被研究者在知悉與理解後,

自主決定是否參與研究的過程

(劉純良,

2010 )。

研究者明確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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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同意」是指

被研究者經過知悉與了

解的過程,再做有效的同意

(王志嘉,

2004 )。換言之,有效的「知情同意」須
由被研究者知道研究事項,並且有能力理
解該研究事項的意義,

再自主決定是否成

為被研究的對象

(王聖玓,2008)。

被研究者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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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私」係指個人得以

自主決定是否與他

人分享或公開其私密生活之人、事、物

等

細節,並且該權利

受法律保障

。

•

憲法第22條-隱私權之類型:

「資訊隱私權」

「空間隱私權」

「生活私密領域隱私權」

「秘密通訊隱私權」

保護被研究者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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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公平對待原則」是指研究者

應平等

地對待被研究者及所獲得的資訊

(陳向明,

2007 ),亦即每位被研究者是在公平的情
況下被選擇及尊重,各個群體平等分擔利
益與風險,並且

研究者應公平處理所蒐集

到的資料

(莊豐賓,2013)。

公平對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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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光不恰當的研究行為

告知

同意

隱私

公平

小光沒有善盡告知義務

︐

便偷偷蒐集同學資料

同學沒有同意小光將自己

的言論轉貼到小光的報告︒

小光未經過同學同意

︐

便公開同學言論隱私︒

小光未尊重同學的想法與

感受

︐

使

同學感到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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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簡稱IRB)」是為確保人體

試驗或研究符合科學與倫理適當性,所設

立的審查單位。

IRB之定義

原先只有針對醫學研究,為了

確保醫學研究的參與者,設立

【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簡稱IRB),並非針對社會科

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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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研究院為尊重、保障受訪者的權益,

設置「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

委員會」,規劃一套審查機制,使相關研

究符合國際倫理原則、專業倫理規範及國

內相關法律規定。

IRB之定義

問卷題目、訪談及執行過程必

須先經過審查以降低研究對受

訪者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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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倫理與IRB審查緣起

-說故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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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守則

•

二次大戰期間,在納粹德國及中國東北等地均發

生許多慘絕人寰的

濫用人類受試者

事件,軍方提

供戰俘,醫師則對其進行數種試驗,包括進行活

體解剖、蓄意使之感染疾病、試驗非標準化療法、

試驗人體對嚴苛環境(如吸入毒氣、通過電流)之

耐受程度等。1946 年12 月,美國軍事法庭展開

「紐倫堡醫師大審」

,二十三位納粹醫師和科學

家被控濫用集中營的囚犯進行人體試驗,造成死

亡與永久傷殘。

•

1947 年8 月,法官宣判審判結果,並將其寫成

「可允許的醫學試驗」一節,後來被稱為

「紐倫

堡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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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守則

•

其要點包括:

1. 必須取得受試者

知情且自願

的同意。

2. 進行人體試驗前,必須有

動物試驗為依據

。

3. 只有在

預期之研究利益大於研究風險

時,該研究

才能被合理化。

4. 唯有

合格的科學家

方能執行研究。

5. 必須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身心痛苦與傷害

。

6. 若預期研究將造成死亡或傷殘,則不應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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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爾辛基宣言

•

世界醫學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在紐
倫堡大審之後,體認到有必要制訂一個

範圍更廣、

更清楚的規範

,於1964 年世界醫學大會上通過了

「赫爾辛基宣言」

。

•

赫爾辛基宣言為今日許多實務上的研究規範與措
施奠定了基礎,它是國際上許多醫學研究及人體
試驗之倫理規範與作業準則的藍本,也

促成美國

機構審議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簡
稱IRB)制度的建立

,該制度後續也為世界各國所

仿效、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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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爾辛基宣言

•

其要點包括:

1. 對

受試者福祉的考量

應該優先於對科學及社會利益的考量。

2. 研究設計必須

合乎科學法則

、審慎評估可預期的利益與負擔,

由合格的人員執行;研究擬達成的目標及利益應大於受試者可

能承受的風險和負擔。

3. 受試者必須是

知情、自願加入研究

;研究人員應

充分告知

並與

受試者討論。

4. 研究

對受試族群是有益的

。由於體認到有些類型的受試者特別

容易受到傷害而需要特殊保護,在審查、監督、執行有關他們

的研究上須特別審慎。

5. 應維護受試者的

隱私

。

6. 研究結束後對受試病患的

回饋與照護

。

7. 研究應經過獨立、適當組成的

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始可施行,

委員會並有權監督研究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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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爾蒙特報告書

•

自1932 年起在阿拉巴馬州塔斯吉吉一地,針對六
百名非裔低收入男性提供免費健檢,其中約四百
名證實感染梅毒,研究者透過他們瞭解梅毒的自
然史,卻

隱瞞其罹病的事實

;甚至在1945年盤尼

西林被發明、可有效治療梅毒後,研究者仍舊

蓄

意拒絕施予治療

,甚至有強行介入阻止病患接受

治療的情況。1969 年,美國疾病管制局正式決定
終止該研究;但直到1972 年報章披露該研究濫用
受試者的情形終止該研究。據稱該研究造成28 人
死亡、100 人殘疾,還導致19 人感染先天性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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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爾蒙特報告書

•

美國國家委員會自1976 年2月起,遂針對研

究倫理、保護人類受試者的原則及準則進行研

究,歷經多次討論、撰稿與修訂,終於在

1978 年6 月10 日完成

「貝爾蒙報告書」

。

•

該報告分為三大部分:

1. 尊重受試者(對人的尊重)
2. 行善原則
3. 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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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倫理審查制度的源起

台灣研究倫理審查制度

1987

年

2003

年

2012

年

生物醫學領域

引進發達於美

國的研究倫理

審查制度

生物醫學領域

強制執行研究

倫理審查制度

在生物醫學領

域之外開始試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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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的組成

審查委員會必須是獨立的機制,置於研究團

隊之外,即

機構主管階級不得兼任

委員會主

席或委員。

委員會必須與研究當中可能獲致的

利益脫勾

,

也不受任何影響,以維持倫理審查的客觀性。

倫理審查委員會可以酌情收取審查費,但是

不可以成為核准計畫進行的對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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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倫理審查機構

-國內12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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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大學研究倫理委員會

•

成功大學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

陽明大學人體研究暨倫理倫理委員會

•

輔仁大學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

•

交通大學人體與行為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

中國醫藥大學暨附設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

•

彰化師範大學人類研究倫理治理中心

•

清華大學研究倫理專案辦公室

•

臺北市立大學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

國立政治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

國立中正大學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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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

倫理審查之推動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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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為科學研究

可能帶來的風險與傷害

風險:

侵犯隱私、個人秘密的洩露

傷害

1. 肉體的傷害
2. 精神的傷害
3. 關係的傷害
4. 物質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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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及社會學科研究倫理審查之推動

 科技部人文司推動「

人類研究倫理審查

」(99年起

※

)

 人體研究法

(100/12)函釋排除社會行為科學與人文

學研究

 教育部「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作業要點

」

(103/8)

 人文社會學科倫理審查公聽會

:成功大學

(103/3/28);台灣大學(103/4/14日);中興大學

(103/10/8);台東大學(103/11/3)。

 研究倫理諮詢委員會

(103/12/4;104/1/8)

 學會代表來函希望當面溝通(103/11/26);與學會

代表溝通討論(103/12/19);學會代表與

第二次研

究倫理諮詢委員會

(104/1/8)

※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通過「人體研究法」草案,規定進行人體試驗之機構必須成立倫理審查會,凡以人類

為對象之研究須附合尊重住主正義的倫理原則,由審查會通過才可為之,並定義何謂人體研究(第三條):

「指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驗或個人之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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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研究

行為科學研究

科技部

研究倫理諮詢委員會第2次

會議決議(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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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 (一)未來研究倫理審查,應由「人類研究」

改為「

行為科學研究

」,俾符合98年第8次全

國科技會議之決議,並與教育部所推動的「人
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業務有所區隔。

• (二)「

行為科學研究

」係指「以個人或群體

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是使用可
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
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
索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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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

(三)對於「

免送

」倫理審查委員會之標準,可參

考行政院衛生署101年7月5日公告之

「得免倫理審

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參酌行為科

學特性,明確訂定。

•

(四)明確規定由

學門複審會議

決定申請案是否需

送研究倫理審查。

•

(五)研究倫理審查係人文司

持續推動

業務,目前

仍維持審查會提供審查意見,供計畫主持人執行計
畫之參考,

不

做為本部審查計畫准駁之依據。

•

(六)

未來應推動請計畫主持人於成果報告繳交時,

一併附上研究倫理審查會之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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