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醫附醫病歷資料研究自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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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名稱

病歷資料收集(大數據、資料探勘、人工智慧、病例登錄等相關研究)自評表

編號

212250-011-F-025

版本

1.2

http://www.csh.org.tw

制定

單位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修正日期

1080725

頁數/總頁數

0/2


  1. 本表優先適用」於具潛在商業利益、智慧財產之產品開發或目標不明確之研究與大量樣本資料蒐集、處理。

  2. 本表「不適用」於少量樣本之單純回顧型個案報告、病例分析及生物檢體檢測分析等之學術研究。

  3. 前第1, 2項,得由主持人先自行認定;但與IRB認定不一致時,仍須補送此表格。(備註:有關大數據、資料探勘、人工智慧、病例登錄等研究計畫,建請廠商及主持人主動檢附此表格;為節省時效。大量與少量樣本之判定,係由IRB依個案審查決定之。)

  4. 本表所稱病歷資料,包括健檢、醫療、影像學檢查等個人健康與病歷資料。

  5. 若未取得個資當事人的同意,主持人仍需另行檢送waiver-1(免同意)申請表。

  6. 以下自評表提示議題,均為撰寫研究計畫須納入考重點,建議主持人或廠商整併於計畫書中;此外,主持人說明欄位,務必詳實填寫;有助於節約審查意見往返,提升送審時效。

  7. 以生物資料庫之資訊資料不在此限,無須檢送此表單。

  8. 本自評表之全部藍色及紅色文字與下方美國HIPPA補充說明,請於送審時,自行刪除;以節省篇幅。


一、基本資料

計畫主持人


所屬科部


連絡電話


E-mail


IRB案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計畫名稱

中文:

英文:

二、主持人申請之病患資料聲明恪遵下列各事項

  1. 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人體研究法」、「醫療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2. 在使用資料或發表時,不因任何理由侵犯個人隱私權及洩漏醫院之業務機密,亦不作為營利之目的及用途。

  3. 資料僅提供給共同參與之研究人員,且負責監督其遵守本資料庫使用之相關規定,本人並願意擔負連帶保證責任。

  4. 取得之電腦病歷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將該資料洩露與第三人,作非學術或科學研究目的外之使用。

  5. 使用本資料僅限於本計畫相關之研究,如違反所有相關法令及規定所致一切後果,由申請人負全部責任。

  6. 申請人發表文章前,請務必再度確認病患資料已去識別化。

主持人說明(必填,二擇一,請自行說明或舉證;若不適用,亦請說明理由)

本人願意遵守上述1-6項規範事項;請簽名____________

本人無法遵守上述1-6項規範事項;請簽名____________;詳述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未來可能會有專利、商業價值,應先揭露)

三、自評部分

項目

請勾選

  1. 研究計畫類型


主持人自行發起:請續填

□A.無中山院()外合作者(研究團隊人員均為中山附醫及中山醫大編制內人員)

□B.有中山院()院外合作者:請說明

□C.與廠商合作開發

□D.廠商部份贊助

□E.其他

廠商發起之委託研究計畫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說明(必填,請自行說明或舉證;若不適用,亦請說明理由)

(備註:原則上,除A選項外,其餘B,C,D選項等,均需洽臨床試驗中心簽署契約「 備有範本」。)

2.研究材料是否輸出至院外或國外其它合作機構,進行分析或儲存?

是。→請續填:限國內機構;□含國外機構 (二擇一) 請續填:輸出前有作去連結;輸出前沒有作去連結 (二擇一) (請參考最下方衛福部釋疑)

否。

主持人說明(※必填,請自行說明或舉證;若不適用,亦請說明理由)

(備註:輸出地點須載明,如:○○大學○○實驗室病歷、醫療、健檢紀錄等資料屬於特種個資;輸出院外進行研究須符合法規;審慎為之。如必須攜出院外,否則計畫無法執行;請於下方說明適當理由。契約內容為釐清本醫院(含主持人)與其他機構 (含合作者)之權利義務與研究成果分配等相關事宜。院外機構儲存本醫院輸出資料之年限,應於契約書中載明,以避免衍生爭議。)

其它須說明事項:使用的電腦保存設備(含伺服器)為誰所有?資料在哪裡運算分析,使用的電腦設備(含伺服器)為誰所有?資料是否會與外部網路連結或傳輸?

原則上須簽約,(請洽臨床試驗中心簽署契約;若無法簽約,說明理由。)

「未去連結」研究對象之醫療資料與資訊輸出國外,須填具「研究材料輸出國外擔保書」及「主持人研究材料保護聲明書」。

3.申請項目是否有特定範圍?資料來源?(可複選)

醫學影像部,預計 □病理科 ,預計

核醫科 ,預計 □電子病歷 ,預計

健檢資料 ,預計人 □口腔醫學部影像,預計

腦波資料 ,預計人 □其他(),預計

主持人說明(必填,請自行說明或舉證;若不適用,亦請說明理由)從單位保管的病人清單串聯其他資料庫、已建立之單位或個人研究用資料庫等,請自行列舉。

4.請具體說明相關之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與隱私保護措施(可複選)

儲存及處理資料之電腦設有保護措施(如:密碼、防毒軟體、防火牆)

研究團隊簽署保密切結(請於waiver-1申請表單簽署如非申請Waiver1有設計同意書之研究案請下載主持人研究材料擔保書212250-030-F006填寫)

研究團隊接受相關病歷隱私保護與資訊安全訓練

其他:______(請於下方主持人說明欄位詳述)

主持人說明(必填,請自行說明或舉證;若不適用,亦請說明理由)

例如:資料保存於上鎖之OOO研究室,保存資料之電腦與伺服器設有密碼及防毒軟體保護,資料將於院內保存與運算分析。可識別身分的個資將以代碼或加密保護。由主持人親自確認所有研究人員完成病歷隱私保護與資訊安全訓練、簽署切結書、合作研究合約等。

5. 本研究的資訊科技(IT),如大數據資料探勘、人工智慧學習運算,或收集登錄個資等,由誰提供?

廠商提供的運算服務

院校外人員

不適用(未涉及以上)

主持人說明(必填,請自行說明或舉證;若不適用,亦請說明理由)

(備註:若本研究未涉及上述資訊科技,請說明收錄一般健康人或病人個資(含影像)之儲存、運算方式或統計工具為何?)

6.資料處理措施


資料保管責任人:__________

資料保存期限 :________

銷毀資料負責人:_________

主持人說明(必填,請自行說明或舉證;若不適用,亦請說明理由)

(備註:研究對象之病歷與醫療、健康相關資訊與資料,本醫院主持人不宜自行永久保存;因時空背景變遷,多年後科技進展及人事變化很大,建議保存期限勿超過20年。)

7.研究資料是否去識別化


是,請續填

委外執行 (請提供系統規格書或申請去識別化之需求證明文件)

自行處理 (請於下方說明,如何去識別化?)

委請本院其他單位處理 (如資訊室、病歷室、…請於下方說明)

主持人說明(必填,請自行說明或舉證;若不適用,亦請說明理由)

(備註:個人資料包括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身分之個資(identifiers)及其他個資。前者包括最末頁註解之個資項目等。去識別化是指資料中不包含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身分之個資,”且”於該研究案之研究者無法從取得之資料識別身分。若研究資料去識別化,請主持人說明去識別化之方式;若非主持人自行進行去識別化之動作(如請委外廠商或資訊室協助),請提供系統規格書或申請去識別化之需求證明文件,並說明已去識別化之資料是否可以重新連結、還原或解密回可辨識身分之個資,以利判別) 關於可辨識個資資料種類可參考末頁美國HIPPA去識別化補充④※ 若委請本醫院資訊室或病歷室協助作去識別化處理,請自行洽該單位,並下載「疾病分類檢索申請表暨審核表」,一併檢附「本申請表」,向病歷室提出申請。)

本表格參考臺大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使用大量病歷資料進行研究申請表」,NTUHREC_VersionAF-158/01.0制定


補充參考:衛生福利部 部長信箱(1080709-00001)釋疑

Q 醫院醫師(主持人)與國外學術機構進行跨國人體研究學術合作計畫(如人工智慧、資料探勘等),須將病患(研究對象)研究對象「未去連結」之病歷記錄及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與檢驗等資料與資訊輸出國外事宜…

A (衛生福利部說明)研究對象未去連結之相關資料與資訊即屬人體研究法第4條第3款所指之研究材料,如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提供至國外特定研究使用,須依人體研究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應告知研究對象及取得其書面同意,並應由國外研究執行機構檢具可確保遵行我國相關規定及研究材料使用範圍之擔保書,報請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備註:人體研究法第4條、第三款,研究材料係指「研究對象之人體檢體、自然人資料及其他有關之資料、資訊」…。另,第19條,…「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提供國外特定研究使用時,除應告知研究對象及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並應由國外研究執行機構檢具可確保遵行我國相關規定及研究材料使用範圍之擔保書,報請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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