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設備)維護合約書v1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XXXX系統(設備)維護合約書(範本)
立合約書人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XX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執行XXXX系統(設備)維護之資訊服務案,雙方同意訂定各項條款如後。
第一條 標的物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XXXX系統(設備)」(以下簡稱本案標的物)。
第二條 履約期間
本案標的物之維護期間自 民國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
第三條 費用及付款方式
維護費用總計含稅金額:新台幣XXX元整。
本維護費用於甲、乙雙方簽署合約生效後,由乙方檢附發票及應附文件,待甲方確認本案標的物之功能使用無誤後,甲方依程序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本維護費用於甲、乙雙方簽署合約生效後,乙方分X期維護與請款。
第一期:民國X年X月X日由乙方檢附發票及應附文件,待甲方確認本案標的物之功能使用無誤後,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費用新臺幣X元整。
第二期...。),甲方依程序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第四條 維護範圍及內容
維護範圍以本案標的物在甲方正常使用下所致之異常為限(軟體或系統維護包括軟體或系統正常功能之維持,硬體維護包含硬體正常功能之維持)。
乙方於進行效能調校時及執行各類維護、維修及設定時,應據實建立相關技術文件供甲方存查,並提供本案標的物維運、程式變更、使用操作及新增功能等各項需求之諮詢與建議,以確保本案標的物之正常運轉。
本案資訊服務類型
□應用軟體系統維護如下:
本案標的物資通系統防護需求等級為 普 中 高 級
強化系統功能:
系統版本更新,相關元件更新。
應用軟體系統瑕疵與錯誤之修正。
確認系統之稽核特定事件功能正常,並依規定時間保留稽核紀錄(Log)。
因法令或作業方式修改之系統或程式功能之變更。
因作業需要須新增之電腦報表/螢幕查詢功能。
新增功能:______________
管理系統之執行及定義備份/復原/備援策略:
資料、程式碼備份,維護期間至少1 次備份資料回復驗證。
定期檢視系統之運作情形,維持系統功能不中斷/中斷後之恢復/故障修復。
系統中斷時,應於72小時內修復或以替代方式恢復系統功能。
系統風險改善與漏洞修補:
視需要協助定期更換SSL憑證。
視需要配合辦理系統之業務持續運作演練。
□硬體設備維護如:
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檢查、調整或更換零件等預防保養服務,以維持本案標的物之正常運作功能。
硬體設備遷移。
乙方同意依本合約約定,每個月對本合約維護本案標的物實施1次定期保養,保養工作包括清理、調整、檢視和測試等工作、以減少設備故障。
雙方同意,維護範圍以本維護標的在甲方正常使用下所致之損害為限,若維護標的之損害係受天災(水災、火災、地震、雷擊等),人為之故意破壞(如敲打、破、裂、重擊等),電源失調,人為疏失或未經乙方人員同意,而由非乙方合格人員所為之維護、調整、移動、重新安裝或其他非正常使用所致者,不包括在內。
若乙方為檢修之必要,應於4小時內修復完成,若無法則得暫以功能不低於故障標的物之機器設備提供甲方代用。於此情形,該本案標的物視為已回復正常運作。
第五條 維護方式
乙方提供5 × 8維護服務(每週五天,每天八小時),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6:00(不含國定假日);惟如乙方於服務時間內開始進行管理維護服務之任何超時工作,則不在此限;如甲方要求乙方基本時間外提供維護服務,雙方得另議定相關費用。
乙方應就本案標的物提供顧問服務,如提供電話、電子郵件、專案系統等諮詢管道;甲方以約定方式提出維護需求後,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起2 個工作日內回覆,並依約處理本案標的物功能諮詢、變更或除錯等服務。若經甲、乙雙方評估後,該維護服務超出維護範圍,雙方得另議定相關費用。
執行維護時除提供到場服務外,得另視緊急情形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維護服務,並應留存維護或服務之記錄依據。
乙方如於預估時間內無法完成該項維護服務內容時,應立即向甲方反應與協商,並取得甲方之瞭解與同意展期。
第六條 保密及權利義務
乙方承諾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及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一切機關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以及機關依合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業務秘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並限於本合約目的範圍內,於機關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之。非經機關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需要而複製、保有、利用該等秘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秘密,或對外發表或出版,亦不得攜至機關或機關所指定處所以外之處所。
乙方知悉或取得機關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限於其執行本合約所必需且僅限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乙方須同意本條所定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僅提供、告知有需要知悉該秘密之乙方團隊成員,並應要求該等人員簽署與本條款內容相同之保密同意書。
乙方在下述情況下解除其依本條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乙方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由機關提供以前,已為乙方所合法持有或已知且無保密必要者。
乙方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依法令業已解密、依合約機關業已不負保密責任、或已為公眾所週知之資訊。
乙方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係乙方自第三人處得知或取得,該第三人就該等資訊並無保密義務。
乙方應保證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於機關工作期間以及本合約終止後,在未取得機關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人、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且乙方須保證所派駐人員於合約終止(或解除)時,應交還機關所屬財產,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前款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係指:
機關在業務上認為不對外公開之一切文件及資料,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
與乙方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的工作有關,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訊息及文件。
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
乙方同意其人員、代理人或使用人如有違反本條或其自行簽署之保密同意書者,視同乙方違反本條之保密義務。
其餘涉及資通安全事項,由機關視個案實際需要,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網址:https://www.nics.nat.gov.tw/)共通規範辦理,例如「政府資訊作業委外資安參考指引」與資通安全有關事項。
第七條 資通安全規定
乙方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其相關子法及行政院所頒訂之各項資通安全規範及標準,並遵守甲方資通安全管理(ISMS)及保密相關規定。
乙方於本案範圍內,因未採取適當防護,致甲方敏感/個人資料外洩或遭竄改時,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乙方提供之資通訊產品,原則不得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產品(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乙方團隊成員於執行業務前,應完成簽署【委外廠商保密切結書】並提交甲方。
合約履約或終止後,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刪除或銷毀執行服務所持有之相關機敏資料,或依甲方之指示返還或移交之,並填寫【系統資料返還移交銷毀刪除切結書】提交甲方。
乙方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並設置1名資通安全專業人員(專責管理本案),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本案委外作業,確認履約階段作業符合甲、乙雙方之資安管理規範;乙方團隊成員需擁有今年度3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證明】或【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或【具有類似業務經驗】;乙方負責本案之人員變動時,應通知甲方承辦人員。
乙方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且不得提供及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產品(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使用資訊設備時應遵守甲方相關安全管控措施(例如帳號密碼、遠端連線、機房進出等)。
乙方知悉發生資安事件應於1小時內通知甲方(或接獲甲方通知1小時內),並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應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72小時(重大資安事件為36小時)內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
甲方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保有定期或於知悉乙方發生可能影響受託業務之資通安全事件時,以稽核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受託業務之執行情形之權利,稽核結果不符合各項資通安全規範者,於接獲甲方通知後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若本案所約定之部分服務有分(轉)包,乙方應以書面方式或電子郵件告知甲方並獲得甲方同意,且乙方應與分(轉)包廠商書面約定,分(轉)包廠商亦應符合本案資通安全規定要求,惟乙方對於分(轉)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
乙方及其所供應之財物(軟硬體設備)或勞務之資料存取、儲存、備份及備援等作業,該實體或雲端所在地及資料傳輸不得跨境至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乙方於本案建置或使用雲端服務時,請參考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之共通規範專區所公布「政府機關雲端服務應用資安參考指引」。
本採購案若涉及國家機密者,乙方團隊成員應接受甲方適任性查核,並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管制其出境。
資通訊系統相關 另適用以下事項:
乙方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所定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執行控制措施,並繳交【資通系統防護基準查核表】。
乙方交付之軟硬體及文件,應確保無內藏惡意程式及隱密通道,且應在上線前進行主機及網站弱點掃描並繳交【弱點掃描報告】;針對非自行開發之系統或資源(例如框架、套件、外掛程式),標示內容與其來源及提供授權證明。
當系統發生重大事故、中斷、錯誤無法運行,或系統無法復原之情境,乙方應協助將備份資料還原至設備並再度啟用系統,令該業務得持續進行。
乙方維修人員不得輸入任何干擾程式或探取、損壞、消除、竊閱、洩漏甲方輸入之電腦資料,如有上列情形,應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乙方如違反第七條規定,應適用第十條之違約責任,並就機關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如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時,乙方亦應負責。
乙方進入甲方進行作業時其派遣人員如違反相關資安政策,依合約相關罰則進行處置,如情節造成重大資安事件達「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等級 3 以上,甲方得立即終止及解除合約,乙方並自負違反法律之責。
第八條 合約修改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情事變更、不可抗力之事由等,導致本合約之履行依其原有效果窒礙難行者,得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修訂或補充之。
第九條 合約終止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約或解除合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因而致甲方遭受嚴重損害。
違反法令或其他合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合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合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合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本合約之終止: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本合約得因下列事由終止之:
任何一方違約,除依本合約應負損害賠償或接受處罰等相關責任者外,他方並得以書面通知違約一方於該通知上所載之期限內負責改正,如違約方屆期未補正、或補正無效、或已無法於原訂期限內補正者,通知補正之一方得終止本合約。
任何一方因本合約約定之不可抗力事由發生,而必須暫緩本合約部分或全部之履行者,而該不可抗力事由未能於發生日起30 日內消滅時,他方得就暫緩之部分或全部,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合約之部分或全部。
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終止。
本合約因期滿而終止。
第十條 仲裁與訴訟
若履約期間內乙方未達合約所定服務與落實資安危害相關處理,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外,依本款約定計算違約金得每次罰1%,可累計。
本合約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及規範,雙方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所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應本誠信原則解決,若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合約收執
本合約共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地 址: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號
統一編號:06195262
電 話:05-5342601
乙 方:
負 責 人:
公司地址:
統一編號: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XXXX系統開發與建置合約書(範本)
立合約書人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XX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執行XXXX系統開發與建置之資訊服務案,雙方同意訂定各項條款如後。
第一條 標的物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XXXX系統開發與建置」(以下簡稱本案標的物)。
第二條 履約期限
乙方應依約定完成本專案個階段工作,個階段完成期限如下:
開發建置:應於X年X月X日前完成。
整合測試:應於X年X月X日前完成。
系統交付:應於X年X月X日前完成。
第三條 費用與付款方式
費用總計含稅金額:新台幣XXX元整。
本案費用於甲、乙雙方簽署合約生效後,由乙方檢附發票及應附文件,待甲方確認本案標的物之功能使用無誤後,甲方依程序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本維護費用於甲乙雙方簽署合約生效後,乙方分X期維護與請款。
完成開發建置階段:民國X年X月X日由乙方檢附發票及應附文件,待甲方確認本案標的物之功能使用無誤後,支付開發建置費用新臺幣X元整。
完成整合測試階段...。),甲方依程序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第四條 範圍及內容
本案標的物之資通系統防護需求等級為 普 中 高 級,建置本案標的物應符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對應系統分級之相關要求。
交付本案標的物須檢附相關文件,包含但不僅限於
資通安全規定之文件(第七條)。
授權書、同意書、著作權歸屬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庫及主機權限。
操作手冊。
教育訓練證明。
依據資安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規定,資通系統需執行「弱點掃描」安全性檢測,乙方須依據資訊作業委外安全管理辦法檢附甲方認可之【弱點掃描報告】,且該報告不應有中、高風險項目。若資安系統分級為高者,須再檢附原碼檢測與滲透測試報告。
乙方應於約定之期限屆滿前完成本專案,並將本案標的物及相關文件交由甲方進行驗收;但經甲方同意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案標的物之完成遲延時,不在此限。
甲方於驗收時若發現乙方交付之本案標的物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含有不符合實用之瑕疵時,應通知乙方進行修正,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_2_天內將上述瑕疵修正完成,並將修改完成後之標的物交付 甲方再依前述流程進行測試驗收,至驗收合格為止
乙方於進行開發建置、整合測試、維護及設定時,應據實建立相關技術文件供甲方存查,並提供本案標的物維運、程式變更、使用操作及新增功能等各項需求之諮詢與建議,以確保本案標的物之正常運作。
第五條 保固與後續維運
須提供原廠軟硬體保固、軟體升級授權及憑證的建立與置換。
保固期間:系統實際交付後 1 年。
於保固期間,乙方提供5 × 8維護服務(每週五天,每天八小時),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6:00(不含國定假日);惟如乙方於服務時間內開始進行管理維護服務之任何超時工作,則不在此限;如甲方要求乙方基本時間外提供維護服務,雙方得另議定相關費用。
乙方應就本案標的物提供顧問服務,如提供電話、電子郵件、專案系統等諮詢管道;甲方以約定方式提出維護需求後,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起2 個工作日內回覆,並依約處理本案標的物功能諮詢、變更或除錯等服務。若經甲、乙雙方評估後,該維護服務超出維護範圍,雙方得另議定相關費用。
乙方建置與保固過程中,現有設備如須停機配合,必需與甲方確認時程與步驟,必要時則於夜間或假日之非上班時段實施,以免影響系統服務。
執行維護時除提供到場服務外,得另視緊急情形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維護服務,並應留存維護或服務之記錄依據。
乙方如於預估時間內無法完成該項維護服務內容時,應立即向甲方反應與協商,並取得甲方之瞭解與同意展期。
保固期間之應用軟體系統維護如下:
強化系統功能:
系統版本更新,相關元件更新。
應用軟體系統瑕疵與錯誤之修正。
確認系統之稽核特定事件功能正常,並依規定時間保留稽核紀錄(Log)。
因法令或作業方式修改之系統或程式功能之變更。
因作業需要須新增之電腦報表/螢幕查詢功能。
管理系統之執行及定義備份/復原/備援策略:
資料、程式碼備份,維護期間至少1 次備份資料回復驗證。
定期檢視系統之運作情形,維持系統功能不中斷/中斷後之恢復/故障修復。
系統中斷時,應於72小時內修復或以替代方式恢復系統功能。
系統風險改善與漏洞修補:
甲方辦理資安相關措施時(例如:攻防演練、滲透測試、資安健診、弱點掃描、資安事件通報等),若發現待改善之風險與漏洞,乙方應配合改正或提供因應措施。
如遇高風險漏洞,應於2 個工作日內修補或提供因應措施。
其他等級之漏洞,乙方應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及預計完成日期;若無法於該預計日期完成,應於5 個工作日前提出後經甲方同意得展延之。
針對無法修補之內容,乙方需提供具體說明,並提供因應措施。
若涉及資安事件,則應依<<各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
視需要協助定期更換SSL憑證。
視需要配合辦理系統之業務持續運作演練。
第六條 保密及權利義務
乙方承諾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及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一切機關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以及機關依合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業務秘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並限於本合約目的範圍內,於機關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之。非經機關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需要而複製、保有、利用該等秘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秘密,或對外發表或出版,亦不得攜至機關或機關所指定處所以外之處所。
乙方知悉或取得機關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限於其執行本合約所必需且僅限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乙方須同意本條所定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僅提供、告知有需要知悉該秘密之乙方團隊成員,並應要求該等人員簽署與本條款內容相同之保密同意書。
乙方在下述情況下解除其依本條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乙方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由機關提供以前,已為乙方所合法持有或已知且無保密必要者。
乙方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依法令業已解密、依合約機關業已不負保密責任、或已為公眾所週知之資訊。
乙方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係乙方自第三人處得知或取得,該第三人就該等資訊並無保密義務。
乙方應保證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於機關工作期間以及本合約終止後,在未取得機關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人、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且乙方須保證所派駐人員於合約終止(或解除)時,應交還機關所屬財產,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前款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係指:
機關在業務上認為不對外公開之一切文件及資料,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
與乙方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的工作有關,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訊息及文件。
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
乙方同意其人員、代理人或使用人如有違反本條或其自行簽署之保密同意書者,視同乙方違反本條之保密義務。
其餘涉及資通安全事項,由機關視個案實際需要,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網址:https://www.nics.nat.gov.tw/)共通規範辦理,例如「政府資訊作業委外資安參考指引」與資通安全有關事項。
第七條 資通安全規定
乙方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其相關子法及行政院所頒訂之各項資通安全規範及標準,並遵守甲方資通安全管理(ISMS)及保密相關規定。
乙方於本案範圍內,因未採取適當防護,致甲方敏感/個人資料外洩或遭竄改時,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乙方提供之資通訊產品,原則不得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產品(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乙方團隊成員於執行業務前,應完成簽署【委外廠商保密切結書】並提交甲方。
合約履約或終止後,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刪除或銷毀執行服務所持有之相關機敏資料,或依甲方之指示返還或移交之,並填寫【系統資料返還移交銷毀刪除切結書】提交甲方。
乙方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並設置1名資通安全專業人員(專責管理本案),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本案委外作業,確認履約階段作業符合甲、乙雙方之資安管理規範;乙方團隊成員需擁有今年度3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證明】或【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或【具有類似業務經驗】;乙方負責本案之人員變動時,應通知甲方承辦人員。
乙方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且不得提供及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產品(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使用資訊設備時應遵守甲方相關安全管控措施(例如帳號密碼、遠端連線、機房進出等)。
乙方知悉發生資安事件應於1小時內通知甲方(或接獲甲方通知1小時內),並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應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72小時(重大資安事件為36小時)內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
甲方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保有定期或於知悉乙方發生可能影響受託業務之資通安全事件時,以稽核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受託業務之執行情形之權利,稽核結果不符合各項資通安全規範者,於接獲甲方通知後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若本案所約定之部分服務有分(轉)包,乙方應以書面方式或電子郵件告知甲方並獲得甲方同意,且乙方應與分(轉)包廠商書面約定,分(轉)包廠商亦應符合本案資通安全規定要求,惟乙方對於分(轉)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
乙方及其所供應之財物(軟硬體設備)或勞務之資料存取、儲存、備份及備援等作業,該實體或雲端所在地及資料傳輸不得跨境至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乙方於本案建置或使用雲端服務時,請參考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之共通規範專區所公布「政府機關雲端服務應用資安參考指引」。
本採購案若涉及國家機密者,乙方團隊成員應接受甲方適任性查核,並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管制其出境。
資通訊系統相關 另適用以下事項:
乙方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所定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執行控制措施,並繳交【資通系統防護基準查核表】。
乙方交付之軟硬體及文件,應確保無內藏惡意程式及隱密通道,且應在上線前進行主機及網站弱點掃描並繳交【弱點掃描報告】;針對非自行開發之系統或資源(例如框架、套件、外掛程式),標示內容與其來源及提供授權證明。
保固期間,當系統發生重大事故、中斷、錯誤無法運行,或系統無法復原之情境,乙方應協助將備份資料還原至設備並再度啟用系統,令該業務得持續進行。
乙方維修人員不得輸入任何干擾程式或探取、損壞、消除、竊閱、洩漏甲方輸入之電腦資料,如有上列情形,應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乙方如違反第七條規定,應適用第十條之違約責任,並就機關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如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時,乙方亦應負責。
乙方進入甲方進行作業時其派遣人員如違反相關資安政策,依合約相關罰則進行處置,如情節造成重大資安事件達「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等級 3 以上,甲方得立即終止及解除合約,乙方並自負違反法律之責。
第八條 合約修改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情事變更、不可抗力之事由等,導致本合約之履行依其原有效果窒礙難行者,得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修訂或補充之。
第九條 合約終止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約或解除合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因而致甲方遭受嚴重損害。
違反法令或其他合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合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合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合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本合約之終止: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本合約得因下列事由終止之:
任何一方違約,除依本合約應負損害賠償或接受處罰等相關責任者外,他方並得以書面通知違約一方於該通知上所載之期限內負責改正,如違約方屆期未補正、或補正無效、或已無法於原訂期限內補正者,通知補正之一方得終止本合約。
任何一方因本合約約定之不可抗力事由發生,而必須暫緩本合約部分或全部之履行者,而該不可抗力事由未能於發生日起30 日內消滅時,他方得就暫緩之部分或全部,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合約之部分或全部。
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終止。
本合約因期滿而終止。
第十條 仲裁與訴訟
若履約期間內乙方未達合約所定服務與落實資安危害相關處理,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外,依本款約定計算違約金得每次罰1%,可累計。
本合約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及規範,雙方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所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應本誠信原則解決,若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合約收執
本合約共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地 址: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號
統一編號:06195262
電 話:05-5342601
乙 方:
負 責 人:
公司地址:
統一編號: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