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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意外責任險(附加食物中毒險)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參佰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之保
險金額不低於新台幣參仟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
台幣參佰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肆仟捌佰萬以上元。事故無限制。保
險記載之不保事項或保險金額不足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依本契約所投保之各類保險單、批單及收據副(影)本各一份應於簽訂契約後
十四日內逕交甲方備查。並應逐年將保險單、批單及收據副(影)本各一份送甲方
收執。
三、本超商場地營運發生失火、中毒或其他事件致人員傷亡或場地毀損時,如因乙方
故意、過失或可歸責乙方之事由,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四、若因前述食物中毒所生之訴訟,乙方同意以甲方授權代表一人為原告,乙方為被
告且甲方得請求甲方及所有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五、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
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七、甲方提供場地供乙方營運,其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仍屬甲方,其他與乙方使用目的
不牴觸之限定物權仍屬甲方,乙方僅享有營運之權利。因營運所衍生之各項稅捐
(包括但不限於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場地使用費之營業稅等)、規費、維修、
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 八 條 營業項目、服務暨空間規劃:
一、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經營便利商店,以服務本校教職員生及教職員眷屬(包括在職
及退休)為優先。
二、便利商店服務依乙方向主管機關登記許可所營事業範圍。
三、便利商店販售之商品價格,除預購商品類、速食類、資訊產品類、鮮奶類、通訊
產品類、顧客服務類、米飯類、調理麵包類、報紙類、特價商品、促銷商品外,
其餘商品皆按售價九折計價(須出示本校教職員生證、退休證)。現金與電子支付
同享優惠。
四、提供影印服務應遵守「智慧財產權」及相關法令規定,不得提供非法影(列)印服
務,並於影(列)印機旁醒目處所,張貼或標示「尊重智慧財產權,不非法影(列)
印」…等警語。
五、甲方經審核、認定、提出放置活動宣傳 DM 及張貼活動宣傳海報(例如:表演藝術
月、校慶……等等)需求時,乙方有協調、溝通所屬便利商店門市在允許範圍內
提供協助。
六、本場地便利商店必須提供 ATM 服務及學校委託之代收代售服務。
七、不得販賣各式菸酒、情色書刊、情色電玩遊戲或違禁品。
八、未經甲方事前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將全部或部分營業或場地轉租、頂讓或借與他
人經營,或發生重大股權變動之情事。若有違反上述情形,且經查證屬實,甲方
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本款所稱「重大股權變動」係指乙
方股東直接或間接經由一次或多次之交易或其他方式移轉,致生逾 50%股權之變
動。乙方於簽約日交付之股東名冊(如附件一)。
九、除使用空間範圍外,乙方不得任意佔用空間以為己用。經甲方命其限期改善而不